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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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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把焦距拉開拉遠一點就知道了 .. 施放煙火這種行為就是一項被禁止的行為 . 紅燈右轉本來就是一項被禁止的行為 . 只是從被禁止的行為中有些除外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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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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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ure , 不懂的話 , 可以去文相關單位 , 由他們回覆你 ! 不然你可以先查察交通規則中 , "同一車道" 出現過幾次 . 我以為文義已經很清楚了 . 看不懂的人 , 中文要再加強一下 . ![]() 如果禁止車輛於同一車道中並行 那 道交條例中的 45-1-2 就會寫 禁止汽車於同車道並行 , 就不會是現行條文的 禁止汽車於單車道並行 . 這樣寫當然有差別 . 此文章於 2013-02-07 01:36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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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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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句話還給你, 搞不懂的話去文相關單位問問 "車輛可否在同一車道併行?" 另外, 同一車道出現五次, 都跟保持安全距離及超車有關 若非且一車道僅能一車行駛不得併行, 為何要特別如此規定, 更要求前後車保持距離 且如果前後車未保持距離都有危險, 同一車道併行危險性豈不更大? 你拿交通規則中的 "同一車道"的規定 出來講, 恰恰突顯同車道併行不合規定而已 再者, 若你的解釋是對的 那麼請問所謂 "依標線行駛" 是什麼樣的規定? 不依標線行駛要罰, 什麼情況下會被罰? 而兩車在同一車道併行, 符合依標線行駛的狀況嗎? 你就可以發現你的說法根本解釋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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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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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講多少次了, 你的併行定義跟其他人都不同, 前面都有人提醒你對併行定義錯誤了 這是因為兩車道兩輛車分別在各自車道同時行進, 就是一種併行狀況, 危險性不高且交繁忙時都會出現, 當然不禁止 但如你說的, 所謂 "單車道" 是指未畫標線而未有足夠空間兩車以上併行, 為免危險才特別規定 況且這個回函也根本沒提到在有標線車道上可以兩車在同一車道併行 中文有問題的到底是誰呢? 此文章於 2013-02-07 01:44 PM 被 黃金蕃茄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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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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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行指的一直都是同車道的行為
不懂的話 , 那我救不了你了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6&last=40049012 代碼:
昨天南港分局打電話給我,耐心地跟我解釋,我在環東大道舉發的惡意逼車駕駛, 告發上有所困難,原因是因為環東大道是屬於"快速道路",比照一般市區道路, 汽機車駕駛人皆可"同車道併行、超車",若是台64線"快速公路",就可以開單處理.... 警察主要跟我解釋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的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 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 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按這裡檢視圖片 那篇不是我寫的 , 應該不會有人要砲吧 ![]() 此文章於 2013-02-07 02:00 P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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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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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是交通法規主管機關嗎?交通法規最終解釋權交通部,交通法規宣導也是那很重要業務,他不去那當主管真是埋沒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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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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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 ! 只要不是單車道 , 不論汽車機車 , 都可以並行 . 多數按照規定的車道 , 容不下兩台車並行 , 但是有些車道畫得很大 , 兩台車並行也容得進去 ! 而所謂的同車道 , 是指不超出車道線 . 只要有一輛車的部分車體(輪子)超出車道線 , 就不屬於同車道 . 而超出車道線的車輛(不論一輛或者兩輛都是) , 就屬跨車道行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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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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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人提到靠交通部 ?
如果交通部肯負責 , 就不會讓台灣的交通亂成這樣 . 這篇也不會一堆人不懂並行的定義跟相關規定 . 而這些不懂的人通常也都領有交通部發出來的駕駛執照 . 靠交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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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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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併行有算保持安全距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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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PC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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