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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Elros
要案例我也有啊

搭捷運嘴含衛生紙 拒盤查判無罪

高雄市徐姓男子疑因嘴破含衛生紙,進捷運站後被當成吃東西,與捷運警察起衝突,他不但辱罵警察,還造成一名員警受傷。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指警方非法臨檢在先,認定徐姓男子的行為是「排除不法侵害」,屬「正當防衛」,判決徐姓男子無罪。

高雄市捷運警察隊昨天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應會提出上訴。

判決書說,1月22日下午3點半,徐姓男子(30歲)在高雄捷運信義國小站內,嘴巴像是在咀嚼食物,高雄市捷運局杜姓值班站長發現攔下,通知捷運警察隊派員到場處理。

劉姓與張姓警員到現場後,要求出示身份證件供查驗,徐拒絕配合,並不斷撥打電話尋求脫身。因他一直拒絕配合到警局查驗身份,兩名警員打電話聯繫另5名員警到場協助處理。

徐姓男子見狀,辱罵「警察會強暴、輪**、吸毒、販毒」、「你們這群垃圾、狗,你們死定了」。

在被...


所以囉, 你高興花這麼多時間精神去對抗警察, 打官司, 我可是一點意見都沒有的!
希望你場場勝訴囉!

     
      
舊 2012-12-10, 11:59 PM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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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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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josetsun
再請問如果警察硬要帶走,不反抗就沒有妨礙公務的爭議

但警察是否就涉及妨害自由?

對,然後就是律師的工作範圍了。
 
舊 2012-12-11, 12:01 AM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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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1結論是沒有被起訴
2不罰過失犯

事後如何對警察求償,那是另一回事。


文很長, 我也沒看完
請問哪邊有提到最後是不起訴處分?

 
 
舊 2012-12-11, 12:03 AM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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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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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完全不是重點,我前面已經講過這部分是舉輕以明重,
在公眾得進出的公共場所值勤都必須要符合規範,更何況非公眾出入的私人場所?

你就一直只會打包票沒事?

至少也像另外兩外網友一樣,提出個案例來,還比較有說服力吧.
舊 2012-12-11, 12:04 AM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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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你怎麼會認為警察勤務條例跟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間是彼此獨立沒有關聯的?



我的重點在於

1)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直接引用釋憲案來否定現行法律, 並以此作出處分的判決?

2)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引用其認定有關聯的法律(或條例)的釋憲案, 來解釋非該釋憲案的法律條文?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過如果上述有任一答案為是的話, 我真的會無比驚訝!!

舊 2012-12-11, 12:17 AM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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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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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Designer
我引個實際的案例給你看好了, 前面有引過一部分了


你講的案例跟我問的根本不一樣
舊 2012-12-11, 12:31 AM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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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Design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josetsun
你講的案例跟我問的根本不一樣


沒關係, 你看不懂就當我是雞婆吧

舊 2012-12-11, 12:35 AM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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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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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Designer
沒關係, 你看不懂就當我是雞婆吧



你是雞婆啊,舉的案列跟我問的完全不一樣
舊 2012-12-11, 12:38 AM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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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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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Designer
我的重點在於
1)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直接引用釋憲案來否定現行法律, 並以此作出處分的判決?


這如果為否,釋憲是釋啥鬼東西
釋憲可以讓指定的法律條文直接失效
舊 2012-12-11, 12:47 AM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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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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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Designer
我的重點在於

1)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直接引用釋憲案來否定現行法律, 並以此作出處分的判決?

2) 一般法院法官是否可以引用其認定有關聯的法律(或條例)的釋憲案, 來解釋非該釋憲案的法律條文?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過如果上述有任一答案為是的話, 我真的會無比驚訝!!


不是這樣的,法律有所謂一致性,同時法律之間常會有互相涵蓋、互相解釋的狀況,
就像警察職權執行法跟警察勤務條例同樣都對臨檢查問有規範,
而我國唯一有權利解釋法律如何執行的就只有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了警勤條例中對於臨檢查問實施的限制及原則,
代表的是國家對於臨檢行為整體的看法與態度,
所以同時也包含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臨檢查問。

如果認為大法官解釋對警勤條例中臨檢條件限制不及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臨檢查問,
就會發生政府對不同法律中同一事物有不同的看法這種矛盾
這樣就有違法律的一致性了。
因此法院對不同法律中的同一事物會採取一致的解釋,
既然大法官解釋臨檢要如何執行,各級法院當然都要以大法官解釋為馬首,
所以不存在法院引釋憲案否定現行法律為判決這情況。

那麼,大法官已經對警勤條例中的臨檢查問做過解釋了,
還有必要對後來制定的警察職權執行法中的臨檢再一次解釋嗎?
舊 2012-12-11, 12:47 AM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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