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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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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6.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舉的例子很奇怪

對於判決結果,陳忠行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難道好心就可以不必負責嗎?


陳姓同學好心抱玻璃娃娃上體育課,因天雨樓梯濕滑摔倒使得玻璃娃娃連帶喪命,高院判決認為,陳同學「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意外發生,必須負起過失的責任。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法律對於過失責任的抽象敘述;要怎麼證明,必須靠個案的事實來補充。
因為即使再小心,也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跌倒,又怎麼苛求一個抱著同學的高中生?也因此,很多人才會強烈指責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性。


>>一個是違法在先,一個是純意外,怎麼可以相比?
     
      
舊 2005-08-27, 05:52 AM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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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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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trel
可是我查到地方法院,92年6月30日的裁判書裡
陳同學就已經是被告了耶

真的是再上訴時才一起列入的嗎?
是我搞錯還是鄭淑勻說謊?
還是記者亂寫?


沒法幫您求證:你可以參考#461 大大提供的連結
被   告 白X蓮
---------------------------
 
舊 2005-08-27, 05:58 AM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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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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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CF75
老實講,助人為快樂之本並沒有被打破
你沒看現在顏家有三百多萬可以花, 多快樂啊!




快樂的人不一樣

改寫為助人為被助人之受益人快樂之本
舊 2005-08-27, 06:01 AM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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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whitehair23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
引用:
作者c_g_h1121
還真"順便",喔?




應該是要告學校,但是要有行為人才能告,行為人是陳同學.........
告了陳同學,校方才會連帶被告...

應該是這樣吧...........不是順便........而是因果關係
舊 2005-08-27, 06:08 AM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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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hair23離線中  
whitehair23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
引用:
作者三隻胖瞄
因為要告學校,才牽連到陳同學,那是睜著眼睛撒謊,
要真是這樣為什麼連老師一起告.



應該是要告學校,但是要有行為人才能告,行為人是陳同學.........
告了陳同學,校方才會連帶被告...

應該是這樣吧................要弄清楚因果關係
舊 2005-08-27, 06:12 AM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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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hair23離線中  
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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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c_g_h1121
1.陳法官所強調的所謂法律人重視的是"法理情"順序所會造成的問題,大家前面早就討論過了,你不妨自己先爬文看看。

2.至於第二段那更是屁話!!因為這本來就不單單是錢的問題,而是一個因為心中有愛的人,為什麼要在法律上被起訴並被判民事賠償確定?為什麼要平白無故送給他一個前科?他到底做錯了什麼?只因為他心中有愛?真的是即使原本是一塊好好的白布,也被這些無腦法官給染黑了!!

1.這個東西並沒有一定的論斷標準,我只能以見人見智來回答,你可以依情理法的理念,向法官申張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官也可以用法理情的理念,強調情感不能昧於法律,來回答你。這只是理念上的不同,沒有絕對的對錯可言,我沒資格說你是錯的,但你也沒資格說法官是錯的,就好像人性本善論與人性本惡論,兩者看法互異,但其實都說的通。

而法理情與情理法那一種恰當,既然沒有一定的標準,應該要視個案來判斷,但我有一點很肯定你錯了,就是你只憑新聞煤體的片面資訊,不了解狀況就未審先判,相對比較起參與整個案情的法官,我寧願相信法理情。

2.單就目前新聞煤體的片面資訊來判斷,你所謂的屁話論是合理的,問題是如果另有內情的話,那可就不一定了,套句法官對記者的反問,難道心中有愛,就代表可以免責了嗎?重點在於有沒有責,而不在於有沒有愛,今天看到晚報寫徐中雄高喊『善意無罪』,真是有點悲哀的感覺,這世上並不是沒有抱著善意而害死人的事情發生呀。否則又為何會有『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作保連座』種種條文呢?
舊 2005-08-27, 06:40 AM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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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jc1028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63
引用:
作者n_akemi
不要因為一點媒體資訊就妄下定論是很多人一直呼籲的。
媒體報導的一定是真相嗎?小弟長久以來都抱持懷疑的態度...

法院的判決書也不一定就是真相。
舊 2005-08-27, 07:34 AM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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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028離線中  
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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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c_g_h1121
謝謝指教。
不過我想正常人都會知道,前面網友所提的"救人一命,卻賠五萬"的例子,只是在跟本標題的案例做呼應,而我行文的"重點",也只是在強調"當自己有能力救人一命時,是否其實只應該見死不救?"而已。

跟本討論無關的事,本來是不應該再離題下去的
但是這個案例跟本案例相互乎映,正好就突顯出了,『量力而為』『好心害人』的問題出來。

病患的家屬為何會跟院方起了醫療糾紛?原因就在於,病人是被當事人救活了沒錯,但是昏迷不醒,所以家屬質疑,院方的治療方式有問題。才會跟衛生局檢舉,進而查到當事人違反醫師法。所以所謂的有能力救人這說法,這點可能會滿令法官懷疑的。把人救活就代表他的錯可以免責嗎?不要被煤體偏頗的報道給誤導了,這些東西煤體跟本不會寫,雖然說眾怒難犯,但偏偏挑起眾怒,再隔岸觀火是煤體的樂趣與使命,煤體不代表真相。

http://db.lawbank.com.tw/FJUD/FJUDQ...B8%DF%A1@&seq=1

而你的問題,是否該見死不救?很遺憾你沒掌握到重點,依現行的法律規定,在『醫院』內本來就必需要具醫師資格的人在現場,才能進行醫療行為。這種狀況就好像沒有駕照,不代表不會開車,但你沒有駕照,依現行法律規定,你開車就是必需要有駕照的人在旁才行,否則就是違法。今天難道你要說,我雖然沒有駕照,但我還是會開車,所以就沒罪了嗎?

今天只會想到我們是不是該見死不救,事情豈有這麼單純,不具醫師資格就動手救人,真能有把握能把人救的活?萬一救死了誰負責?當初醫師法會這樣訂立,是經過多方面通盤考量的。不要跟我轉凹到,那以後大家都不要救人好了,很抱歉,前面有說到,那是在『醫院』內,希望有人能注意。

此文章於 2005-08-27 07:42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08-27, 07:36 AM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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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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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jc1028
法院的判決書也不一定就是真相。

雖然台灣也曾有一些冤獄的案件

但至少法院的判決,我認為會比煤體的判決,來的更令人相信一些。
舊 2005-08-27, 07:38 AM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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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jc1028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63
就算有了真相又能怎樣呢? 反正以後看到肢障或罕病人士,最好是躲遠遠的,就算是正常人要求幫忙,答案就是對不起,我無能為力。明哲保身是目前在台灣最好的生存之道。
舊 2005-08-27, 07:46 AM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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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02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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