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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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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6.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舉的例子很奇怪 ![]() 對於判決結果,陳忠行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難道好心就可以不必負責嗎? 陳姓同學好心抱玻璃娃娃上體育課,因天雨樓梯濕滑摔倒使得玻璃娃娃連帶喪命,高院判決認為,陳同學「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意外發生,必須負起過失的責任。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法律對於過失責任的抽象敘述;要怎麼證明,必須靠個案的事實來補充。 因為即使再小心,也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跌倒,又怎麼苛求一個抱著同學的高中生?也因此,很多人才會強烈指責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性。 >>一個是違法在先,一個是純意外,怎麼可以相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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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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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法幫您求證:你可以參考#461 大大提供的連結 被 告 白X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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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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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快樂的人不一樣 ![]() ![]() 改寫為助人為被助人之受益人快樂之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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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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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要告學校,但是要有行為人才能告,行為人是陳同學......... 告了陳同學,校方才會連帶被告... 應該是這樣吧...........不是順便........而是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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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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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要告學校,但是要有行為人才能告,行為人是陳同學......... 告了陳同學,校方才會連帶被告... 應該是這樣吧................要弄清楚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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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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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這個東西並沒有一定的論斷標準,我只能以見人見智來回答,你可以依情理法的理念,向法官申張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官也可以用法理情的理念,強調情感不能昧於法律,來回答你。這只是理念上的不同,沒有絕對的對錯可言,我沒資格說你是錯的,但你也沒資格說法官是錯的,就好像人性本善論與人性本惡論,兩者看法互異,但其實都說的通。 而法理情與情理法那一種恰當,既然沒有一定的標準,應該要視個案來判斷,但我有一點很肯定你錯了,就是你只憑新聞煤體的片面資訊,不了解狀況就未審先判,相對比較起參與整個案情的法官,我寧願相信法理情。 2.單就目前新聞煤體的片面資訊來判斷,你所謂的屁話論是合理的,問題是如果另有內情的話,那可就不一定了,套句法官對記者的反問,難道心中有愛,就代表可以免責了嗎?重點在於有沒有責,而不在於有沒有愛,今天看到晚報寫徐中雄高喊『善意無罪』,真是有點悲哀的感覺,這世上並不是沒有抱著善意而害死人的事情發生呀。否則又為何會有『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作保連座』種種條文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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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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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的判決書也不一定就是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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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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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本討論無關的事,本來是不應該再離題下去的 但是這個案例跟本案例相互乎映,正好就突顯出了,『量力而為』『好心害人』的問題出來。 病患的家屬為何會跟院方起了醫療糾紛?原因就在於,病人是被當事人救活了沒錯,但是昏迷不醒,所以家屬質疑,院方的治療方式有問題。才會跟衛生局檢舉,進而查到當事人違反醫師法。所以所謂的有能力救人這說法,這點可能會滿令法官懷疑的。把人救活就代表他的錯可以免責嗎?不要被煤體偏頗的報道給誤導了,這些東西煤體跟本不會寫,雖然說眾怒難犯,但偏偏挑起眾怒,再隔岸觀火是煤體的樂趣與使命,煤體不代表真相。 http://db.lawbank.com.tw/FJUD/FJUDQ...B8%DF%A1@&seq=1 而你的問題,是否該見死不救?很遺憾你沒掌握到重點,依現行的法律規定,在『醫院』內本來就必需要具醫師資格的人在現場,才能進行醫療行為。這種狀況就好像沒有駕照,不代表不會開車,但你沒有駕照,依現行法律規定,你開車就是必需要有駕照的人在旁才行,否則就是違法。今天難道你要說,我雖然沒有駕照,但我還是會開車,所以就沒罪了嗎? 今天只會想到我們是不是該見死不救,事情豈有這麼單純,不具醫師資格就動手救人,真能有把握能把人救的活?萬一救死了誰負責?當初醫師法會這樣訂立,是經過多方面通盤考量的。不要跟我轉凹到,那以後大家都不要救人好了,很抱歉,前面有說到,那是在『醫院』內,希望有人能注意。 此文章於 2005-08-27 07:42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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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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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台灣也曾有一些冤獄的案件 但至少法院的判決,我認為會比煤體的判決,來的更令人相信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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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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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了真相又能怎樣呢? 反正以後看到肢障或罕病人士,最好是躲遠遠的,就算是正常人要求幫忙,答案就是對不起,我無能為力。明哲保身是目前在台灣最好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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