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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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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能國會議長都能如此幹掉 讓遞補名單上的人士自動消失會很困難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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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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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件中,即保障所有國民不受政府非法監聽 或把合法監聽的文件挪為私人非官方單位使用 此例一開、如果連國會議長都能這樣搞、違法官員都能平安無事 那換到要坑害一般小老百姓自然更得心應手、毫無顧忌 當然危害人民利益 一般法人團體、可以不用經由民意基礎的機關審核 (在此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及立法院註銷動作) 逕行私下開會換掉國會議員、到底立法院是誰家開的? 國之名器、是這樣幾個連名字都沒種曝光的人可以決議取奪的嗎 同樣也危害人民利益 所謂為有益於人民的利益 即掌權者願意自我限權、犧牲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就拿現任監察院長來講、雖然大家對現在的他很有意見 但是至少有一點是很值得肯定的 他敢自砍福利薪資,鬧得後面接任者抱怨待遇大幅縮減 幹財政部長所謂績效獎金也不入自己的口袋 節省了國庫支出、不算有利於人民利益嗎? 自捐監察院長薪水二千萬給社福團體、六名隨扈減至一人,不住官舍 特別費全用於公事 不算有利於人民利益嗎? 總遠比不擇手段拿別人祭旗、來標榜自己高尚來的好太多 更不用講這個手段百分之百是有利於自己的擴權 此文章於 2013-09-16 10:40 PM 被 i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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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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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說右講還是在閃避問題
今天王先生做好了哪些事 符合你說的全國人民的利益 今天柯先生打的電話 有沒有問題 今天 的處理問題 是不是黨的問題 還有 你說的顛三倒四 是我們認識的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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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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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到黨!! 連國民黨開除黨籍都沒照規定走... 除了第四條 第五條 沒其他條有提到開除黨籍 現在弄個有損黨譽就想開除人 法律跟黨規就跟皇后的貞操一樣 隨便皇上搞就對了 http://www.kmt.org.tw/page.aspx?id=13&aid=5520 第 四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 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 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但經上訴後判決無罪者,應予以恢復黨權。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一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先行停止黨權或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在法院判決有罪後,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義、損害黨譽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第三條規定之處分。 第 五條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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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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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大概是引用 第二條與第三條 第二條第三款 損害黨之聲譽。 第三條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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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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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X治 根本不合理 硬被媒體說成那樣
難道 有利益糾葛 ? 廢止就沒模糊地帶 擦掉 黑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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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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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個政黨把道德標準拉到這樣高的地步,很難能維持下去 這是現實面的問題 除非如主席對紀律委員會當面承諾的,這是個案並非通案 這就可以了 只有王先生個案需要套用此一高道德標準 其他人使用普通標準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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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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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知道有多少人支持這個論點?
不公平的對待,就是不公平。 殺人放火的,判罰款,隨地吐痰的,立即槍決,有人看出差別了? 洪仲秋案,罪不致死,但是一連串的程序不正義,長官違法濫權,把人送進鬼門關 人們的怒火從那邊開始點燃∼所以有了三萬 檢察曹姐姐的不作為,完全沒有畫面,助長了火苗,變成大火∼所以有了二十五萬 還要繼續下去嗎? 此文章於 2013-09-17 02:27 AM 被 KG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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