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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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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請問如果警察硬要帶走,不反抗就沒有妨礙公務的爭議 但警察是否就涉及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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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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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夜間在外]包含時間,地點,還有樓主是因什麼事業間在外,又為何被懷疑盤查. [私人住所]又很多種,一般住家,或大樓管理室格局,管制情形.... [不同意配合警察身分查證],可能完全不理會,或像樓主一樣,要看警員身分證,或不拿出身分證,不報姓名,身分證字號..... 講得越簡單,得到的答案就越不確定,各種狀況敘述後,才可得到完整的解答,這你難道不知道? 你應該不是差不多先生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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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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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進到社區後, 更無須理會警察的臨檢了,這絕對不是刁民的行為。 另外,沒有管理室大廳這個問題。大樓一樓的空間,即便是開放式的大樓,產權依然在各住戶的手上。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允許的人可自由進入,這點應該無庸置疑的。 比方說獨棟透天的房子,我一樓打掉作花園,無損於其私人的性質。警察沒有搜索令一樣不得進入。營業場所因為營業性質的關係,被視為公共場所,但是住宅是一定不會的。 整個問題的重點在於: 警察實施臨檢(隨機盤查的這種),可以在私人的場所為之嗎 ? 如果不行的話,那怎麼會有配合不配合的問題呢? 不過如果您認為那是公共空間,那在這種邏輯下,應該是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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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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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樓主的例子現場有旁人,你應該清楚沒有"假設"跟"如果"的。 2除了當事人自己想吃牢飯,不然你說的狀況不會發生,你懂的話想一想就能明白了。 引用:
不是什麼差不多差很多。 你看到現在,你認為你說的這些差別在法律上有發生什麼不同的作用嗎? 法律只會管有起"效果"的條件,就算有上述這些條件不同對結果都是完全無涉的。 此文章於 2012-12-10 11:35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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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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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管理室大廳是不是公共空間,應該是這整個議題的中心點. 我的邏輯是,管理室大廳(本樓討論的這種類型),雖然有產權所有人(全體住戶),但訪客也能在非管制時間進出,跟超商也是有其產權所有人,但是不特定人可以進出一樣,應該算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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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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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引個實際的案例給你看好了, 前面有引過一部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37&t=762113&p=1 ========================================================= 事情發生在今年八月初,一個於補習班教授國小學生英文的女孩,下課時間到樓下巷子散步休息時,兩名身穿便服、口嚼檳榔的陌生男子上前拍他的背,表示他們的身分是警察,出示了謎樣的警察證(有幾個人看過那東西?),要求她交出身上證件. 雖然新聞一再的告訴我們,員警上街巡察時應該是身穿制服,胸前別掛證件,民眾並有權向派出所查詢員警是否是真的在執勤,但以當時周圍並無其他民眾的情況下,不知該如何是好的女孩乖乖拿出了他身上僅有的駕照給那兩個便服男子. 拿到女孩駕照的兩名陌生男子之一撥起了電話,將女孩駕照上的身分證號碼報給對方,並以輕蔑口吻對女孩說:你看起來不像台灣人喔!哪裡來的?是出來把風的嗎? 這時女孩的緊張情緒已經逼近臨界點,開始不安的詢問他們”盤查”的目的,員警不但沒有詳加解釋,直接表示她證件有問題,要帶她回警局. 女孩被嚇到了,當時的直覺告訴她,必須先拿回她僅有的證件,所以直接伸手想拿回她的駕照.兩名陌生男子惱怒的告訴她這樣叫”妨礙公務”,擔心自己遇到壞人,情急下女孩不顧一切的要奪回證件,並在拉扯間破口而出一句不雅的髒話,這時對方也動了怒,直指女孩公然侮辱中華民國員警. 其中一名陌生男子拿出了手銬,表示要當場逮捕女孩,驚慌下女孩開始大呼救命希望引起路人注意,被兩名陌生男子強扣上手銬的女孩自己爬行到巷子口,央求附近住家能夠幫她報警,周圍漸漸有民眾圍觀了,但是很顯然的並沒有人伸出援手. 驚慌的女孩身上沒有手機,於是他央求那兩個陌生男子借他手機撥110,至少可以確認警察身分,兩名陌生男子表示那是”私人物品”不便借人,圍觀的群眾像是看著電影般事情發生,也無人願意把手機借給女孩撥個110報警,幾分鐘後巡邏警車開到,女孩才知道這兩個陌生人真的是警察,當場被押上警車帶走. 就這樣,女孩於當日做完筆錄後被移送到地檢署以五千元交保候傳,期間女孩的家人透過地方里長與警方溝通,希望能以和解收場但遭拒絕. 罪名是妨礙公務,公然侮辱(確實引用條例我不懂) ========================================================== 以下是某位警察對這件事的回文 https://sites.google.com/a/klpp.net/www/c0-2 全文很長, 我引用一部分 ====================================================== 所以,以下的問題,有瞭解答: 身穿便服、口嚼檳榔的陌生男子上前拍他的背,表示他們的身份是警察,出示了謎樣的警察證-->依警職法第4條,警察已完成表示身份的程序。至於民眾是否曾經看過警察證件,是否能辨認,那不是警察能(該)管。 以輕蔑口吻對女孩說:你看起來不像台灣人喔!哪裡來的?是出來把風的嗎?-->表示他們依警職法第6條,認為她有「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對她實施盤查。 員警不但沒有詳加解釋,直接表示她證件有問題,要帶她回警局.-->警職第7條2項,警察認為無法查明身份,因此要帶回詳查。 女孩被嚇到了…直接伸手想拿回她的駕照.兩名陌生男子惱怒的告訴她這樣叫”妨礙公務”-->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補充一下,因為女孩是弱者,換個角色想,如果是平頭刺青男子,伸手搶證件的動作,當然屬〔施強暴〕之行為,不因女孩是弱者而有所差別) 情急下女孩不顧一切的要奪回證件,並在拉扯間破口而出一句不雅的髒話-->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這個時侯,女孩確實已經觸犯「妨害公務罪」了,已成立犯罪事實,也就是現行犯,是可以上手銬的。 至於其他借手機、搭警車等等的,當然法律不會有規定,屬私人領域,我不予評論。 我坦白說,「妨害公務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不同,警察一次移送二條罪名,就是絕不放人的意思。「公然侮辱罪」可以撤銷告訴,但「妨害公務罪」是不能撤銷的,一定要移送,如果警察放人了,這叫「故縱人犯」罪刑在7年以上。因此,這個案子,由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女孩及家屬再怎麼道歉,找立委,找大官,找媒體都是沒用的,請不必懷疑。律師一定會叫當事人說:「我真的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所以,警察多告了一條「公然侮辱罪」,即使你沒罵警察,你還是罵了「對方」這個人,此罪在所難逃。 ========================================================= 另一段 ========================================================= 因為本案警察執法確實有瑕疵,或者可能找到瑕疵。 不過,問題不在於控告警察會不會勝訴,而是就算你勝訴,對你「妨害公務罪」的部分,有沒有幫助。 能告警察的,當然就是強制罪或妨害自由 (違反程序只是內部處罰而已,即使你告他,頂多也是他執勤瑕疵,很難定罪,另外意圖引誘犯罪,這個部分據我所知,只有引誘*****罪,難道還能引誘對方用三字經罵自己? 這個論點問題很大) ,根據事情經過的描述,警察該作的要件,都很差勁的作了,勝訴的機會多少,能看的到。 我只單純的問,對「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有沒有幫助!? 有網友也提到,主張「當時不知道對方是警察」云云,來逃避「妨害公務罪」,這當然有機會,但別忘了,警察同時也提出了「公然侮辱」的告訴,這我在第一篇就提到了。 這警察,老鳥了,根本就一切在他算計之中。 但對這女孩卻是一輩子的污點,如果不在乎,其實這也是小罪,不會關,頂多罰點錢,運氣好就緩刑。 台中小康說的很對:法官判斷因抗拒臨檢而發生妨害公務情事,有罪與否多有參考臨檢後是否有發現違法情事及是否有前科,來判斷其是否有其犯意,並就當時發生之情節來考量。依經驗仍認為警方之執勤技巧及方式有改進之空間 別忘了,就算「妨害公務」判無罪,還有「公然侮辱」的告訴,避的了嗎? 如果雙方沒和解,法官不見得會判緩刑,這還別提附帶民事訴訟,為了這句話,要花多少律師費及時間,相信您也非常清楚。 警察的態度差、執勤技巧及方式,說有改進空間那是太客氣了,有些警察根本算是敗類,但這實在難免,全國將近7萬警察大軍,只能慢慢的由新血來改,快是快不來的。 坦白說,為了這點小事,背個前科,真夠冤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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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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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全不是重點,我前面已經講過這部分是舉輕以明重, 在公眾得進出的公共場所值勤都必須要符合規範,更何況非公眾出入的私人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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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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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樣從上面那篇警察回文引用 ======================================================== 當然,不配合也可以,只是可能會被帶回警局盤查,增加自己的麻煩罷了。 此外,不管在任何情況下,表達本身拒絕臨檢的意願,一直到被強制帶回警局為止,都不會涉及妨害公務罪,只要謹記下列原則: 1.不能動手推、打警察、損壞公物。 2.可以據理力爭,但不能罵警察(特別是可能涉及污辱的字眼) 3.被強制帶回時,不可 [主動] 作出讓警察無法完成職務的事。(例如:可以消極的不出示身份證、不主動上車,但不能踹警車、推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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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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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例我也有啊
![]() 搭捷運嘴含衛生紙 拒盤查判無罪 高雄市徐姓男子疑因嘴破含衛生紙,進捷運站後被當成吃東西,與捷運警察起衝突,他不但辱罵警察,還造成一名員警受傷。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指警方非法臨檢在先,認定徐姓男子的行為是「排除不法侵害」,屬「正當防衛」,判決徐姓男子無罪。 高雄市捷運警察隊昨天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應會提出上訴。 判決書說,1月22日下午3點半,徐姓男子(30歲)在高雄捷運信義國小站內,嘴巴像是在咀嚼食物,高雄市捷運局杜姓值班站長發現攔下,通知捷運警察隊派員到場處理。 劉姓與張姓警員到現場後,要求出示身份證件供查驗,徐拒絕配合,並不斷撥打電話尋求脫身。因他一直拒絕配合到警局查驗身份,兩名警員打電話聯繫另5名員警到場協助處理。 徐姓男子見狀,辱罵「警察會強暴、輪**、吸毒、販毒」、「你們這群垃圾、狗,你們死定了」。 在被員警架住帶到隊部途中,徐姓男子四肢亂揮亂踢,不斷反抗,致劉姓警員的右大拇指、右前臂擦傷。警方依妨害公務及普通傷害罪嫌將他移送法辦,檢方依法起訴。 徐姓男子辯稱,當天下午他在一家排骨飯店用完餐後,因嘴唇咬破流血,便將衛生紙含在嘴巴內止血,但捷運警察前來,認定他在捷運站內吃東西,並要開罰單。 法官表示,徐姓男子並沒有在捷運站內吃東西,未違反大眾捷運法,捷運警察到場僅能加以規勸。 法官指出,兩名捷運警察看到徐姓男子吐出來的並非食物,卻強制要將他帶回隊部,客觀上不合法,徐姓男子以揮動手腳要排除不法侵害,雖造成員警受傷,其行為並未過當,應屬正當防衛。 http://www.howone.com.tw/railway/ne...uid=17&id=14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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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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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論是沒有被起訴 2不罰過失犯 事後如何對警察求償,那是另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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