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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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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因為一點媒體資訊就妄下定論是很多人一直呼籲的。 媒體報導的一定是真相嗎?小弟長久以來都抱持懷疑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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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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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之前中國大陸那邊也在宣導要修正以往捨身救人的那種"英雄"行為,要認清場合跟自身的能力才能救人,因為好像常常發生中小學生替人擋刀擋槍的事情吧!忘記了,有大大查的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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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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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賠償的金額如果能夠降低一點,社會或許比較能夠接受。 難道他們都是用錢的數量來衡量事情嘛????? 我真的真的真的...非常的無言...... 量力而為... 誰能保證做任何一件事都沒有風險?? 沒有意外?? 吞口水吞一輩子,也還是會被口水噎到... 這樣我算不算有能力吞口水? 這些就是所謂的高知識份子嘛?? 真TMD的還好我是白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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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光華居
文章: 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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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顏家的說辭根本一值在反反覆覆 而且在判決書跟警方的筆錄中 連法官的判決都提到陳同學是出於好心而詢問幫忙 對這點有疑問的人 可以去翻翻前面有網友貼的判決書內容證詞的部分 而且不單單是陳同學一人的證詞 還有第三人的證詞,我想相當的客觀 現在有他X的王八立委出來亂 顏家說詞又改 甚至加入把陳同學妖魔化 前一天不是說 只是希望要個道歉 也不是真的要告陳同學 因為需要個當事人 怎麼今天立委陪同就變了 陳同學是殺人疑凶 ![]() 何況在他們那麼班上 不是只有顏男是身殘者 班上也有其他兩三位是行動不方便者 如果陳同學真的是這樣的人 早就有人其他身殘的同學出來指認了 而且那天幫忙搬送顏男的不只陳同學還有另一同學幫忙 這樣何來有惡作劇的成分 簡直是胡言亂語 如果顏家不低調點 彌平風波 最後只是讓自己受害更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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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光華居
文章: 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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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如果真的是這樣 怎麼陳同學又多了保護管束 就算理由是幫忙需要量力而為 保護管束又是怎麼回事 本來好好的一塊布 管了之後反而變黑 簡直把人當白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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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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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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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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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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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二審判決,其中一位法官的回答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一般人考慮情理法,法官看到的是法理情,要把法律擺在第一位,不能用情感審判,昧於法律; 對於判決結果,陳忠行舉例指出,有人好心載朋友回家,路上不小心違規超速而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朋友也受傷,如果朋友堅持要求賠償,法律上還是得判「好心人」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難道好心就可以不必負責嗎? 陳忠行最後提醒,依照判決結果,玻璃娃娃的家屬可以選擇向景文高中請求全部的賠償款項,不一定要陳姓同學賠錢;學校是否再向陳姓學生求償,那要看學校的決定。 ****************************** 另外這一篇文章的論點算是滿中立的,也點出了爭議之關鍵所在。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96.shtml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法律對於過失責任的抽象敘述;要怎麼證明,必須靠個案的事實來補充。 因為即使再小心,也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一定不會跌倒,又怎麼苛求一個抱著同學的高中生?也因此,很多人才會強烈指責法院的判決沒有人性。 可惜在玻璃娃娃案的判決書裡,法官沒有詳細交代意外發生時的情況,也沒有到學校現場會勘 ******************************** 只要這個關鍵能明朗化的話,大致上就不需要太多的爭論了。 此文章於 2005-08-27 04:50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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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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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以下就是當天陳同學,及另外一位幫忙拿輪椅同學,在事故發生時的相關親口證詞。其中乙OO就是指顏旭男,甲OO就是指陳同學陳易靖,丙OO就是那位陳背顏時,在一旁幫忙拿輪椅的同學。 -- (二)「因為當天是體育課我比較晚離開教室,因為教室有四位學生,另外兩位 也是行動不便的女生,另一位就是乙OO,然後我就上前問乙OO說是否 要一起上體育課,然後乙OO有答應,我就推乙OO的輪椅到操場去上體 育課,...,我是有將乙OO推到集合地點的旁邊,...」、「(問 :為何你一直想說服乙OO要上體育課?)答:我看乙OO在教室看國文 很無聊,而且他也曾經上過體育課,我想他去上課也有人可以跟他聊天, 去動一動也好。」、「(問:你在離開教室要前往操場集合的時候,教室 有你、二個女生及乙OO,當時白秀蓮是否在場?)答:沒有。」上情業 據證人甲OO證述綦詳(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參照),可知 乙OO案發當天原無意上被告所教授的體育課,乙OO之所以會前往操場 參與體育課,乃是證人甲OO好意詢問答應後,才由甲OO將之推到操場 ,被告並無要求乙OO上該堂課,事前也不知道乙OO會上該堂體育課, 被告辯稱渠沒有叫人帶乙OO來上體育課等語,依證人甲OO所證,係屬 實情。 (三)「(問:老師是否有特別交代要由誰送乙OO回去教室或是到地下室上體 育課?或是叫幾個同學幫忙?)答:是我自己送他去的,因為是我自己把 他帶出來的。」、「(問:你如何從操場將乙OO送至地下室?答:因為 大家都下去地下室,只剩一、二位同學,我就請另外一位同學丙OO,一 起陪我送乙OO到地下室。」、「(問:乙OO是否有提到他不想上體育 課?)答:他是有說他要看國文,但是我與丙OO有說服他希望他能夠下 去地下室上體育課,而且他也有同意。」、「(問:老師當時有無在樓梯 間或是樓梯旁邊注意你們的行徑?)答:當時老師不在那邊。」、「(問 :當你們下樓梯的時候,周圍除了你、丙OO、乙OO外是否還有其他人 ?)答:沒有。」、「(問:下雨了老師要更改上課地點時,老師有無交 代你或是乙OO要如何安置乙OO或是照顧乙OO,或是安置乙OO到什 麼地方?)答:老師並沒有向我說,但是因為我是推乙OO出來的,我就 覺得我有責任來推他。」、「(問:是否有聽到白秀蓮跟其他同學交代如 何協助乙OO離開操場?)答:沒有。」業據證人甲OO證述明確。又證 人即乙OO之同班同學丙OO證稱:「一開始從教室到操場,是由甲OO 自己一人推乙OO到操場,後來下雨後,大家要去地下室,我們推乙OO 要往地下室時,先經過教室,我們問乙OO是否要去地下室,後來他有同 意一起去地下室上課。」、「他(乙OO)有表示要看國文,我們就說一 起去地下室,他有同意一起下去。」(同署前開相字卷第十二頁、他字卷 第六一頁參照)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27.972000&seq=1 -- 所以結論是,我個人也傾向相信陳同學的說法,即當天陳同學和另一位幫忙拿輪椅的同學是在有徵詢到顏旭男同意的情形下,才會背顏到地下室去上體育課。原因很簡單,就跟你說的一樣: 1.證明陳君所言為真實的證詞不僅陳君本人而已,還包括了另一位當時幫忙拿輪椅的同學。如果陳君所言乃為偽證,那即代表其與另一同學之間乃是相互掩飾。但不要忘了,經調查,當時因為下雨天而留在教室裡的另外還有兩位也是行為不便(肢體殘障??)的女同學,如果當時陳與另一同學是在惡作劇的情況下強力硬將顏背下地下室,則整個過程中這兩位女同學實在不應該會毫無所悉。 2.陳君與另一位同學如果本來在學校就是那種會對同學惡作劇、會欺負班上原本連顏在內的三位肢體殘障(不確定另外兩位女同學是否也是)同學的人者,則這樣的行為不可能不在調查中被另外兩位(同樣殘障)的女同學所檢舉。另外,警方在調查此案時,也不可能會沒有想過"惡作劇"的可能性,但經過調查,在一審的整個過程中,根本就查無此等情況。 所以簡言之,我也傾向相信陳同學,其當時的行為絕對是出於一己之善心,根本就不應該受到任何的起訴與懲罰。 最後還有一點我想說的是,"人言可畏"雖然可以致人於死,但同樣的"輿論壓力"也是突顯問題之嚴重,而逼迫相關人士予以重視的最有效方式,正所謂"眾怒難犯",正是這個道理。 教人要有實事求是的精神,不要人云亦云當然是正確的,但請不要忘了,這應該是在提醒大家在評論時事造成輿論時,也不要忘了要有求真求善的精神,而不是因噎廢食,"因為可能之後自己會鬧笑話,所以現在就乾脆先什麼都不說。"應該是"寧可現在是在鬧笑話,如果事實不然再勇敢的站出來承認自己的錯誤才對。"否則很抱歉,當有人決定現在什麼都不說的時候,等到他認為的"條件已經成熟時",也通常已經是蒙受不白之冤者沉冤難雪的時候。 此文章於 2005-08-27 05:40 AM 被 c_g_h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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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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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陳法官所強調的所謂法律人重視的是"法理情"順序所會造成的問題,大家前面早就討論過了,你不妨自己先爬文看看。 2.至於第二段那更是屁話!!因為這本來就不單單是錢的問題,而是一個因為心中有愛的人,為什麼要在法律上被起訴並被判民事賠償確定?為什麼要平白無故送給他一個前科?他到底做錯了什麼?只因為他心中有愛?真的是即使原本是一塊好好的白布,也被這些無腦法官給染黑了!! ![]() 此文章於 2005-08-27 05:51 AM 被 c_g_h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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