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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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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kog781誤會您的意思,這就不足為奇了... ![]() 另外,謝謝您的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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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亞太淫運中心
文章: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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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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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自殺是人類抑制數量的生物機制,那麼造成吸菸者『義無反顧』的去傷害自己和別人的現象,也就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了........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medicine-4.htm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全球每四十秒就有一人自殺成功,且每年有將近百萬人口輕生喪命,數量遠比因暴力犯罪、戰爭死亡者的總和還多。而近十年來,我國的自殺死亡率也增加一倍,甚至已連續七年名列十大死因。 -------------------------------------------------------------------------- -------------------------------------------------------------------------- http://www.0800531531.org.tw/know/k...php?know_no=578 2000年500萬人死於菸害 美國哈佛公衛學院及澳洲昆士蘭大學的研究指出,2000年一整年,菸害讓全球近500萬人死亡,且在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都一樣,男性占所有死亡人數的3/4,開發中國家此數字甚至上升至84%,因為全世界11億的吸菸人口中,這些國家就占了9億,而造成吸菸相關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肺疾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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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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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政府要針被害者『防止』『避免』被傷害來立法,而不是該針對加害者,喝止,阻止,它去處份加害人而立法,因為跟本無法找出加害者的存在。所以說菸沒有傷害人,這對加害者的立場來說,仍然還是成立的。 引用:
至少你回答不出來 『損壞的資位資料,跟完好的數位資料,兩者是不是完全相同?』 沒人能回答這個問題,就是證明我在那一篇沒輸的證據 有本事就回答我的問題呀,回答不了的話,那誰是誰非一目了然 引用:
『傷害』對被害者來說成立,但對加害者來說不成立。 是故二手菸不構成法律上的傷害罪,請明查。 引用:
看樣子這是誤會,既然我這句話少打兩個字 『你有強迫人,你說為什麼不全面禁菸。你在傳達大家,吸菸是可恥的觀念,全面禁菸才是正確的,但你卻沒有夠力的說詞說服人。』 那的確是我的錯誤,我原來的意思是,你有意圖強迫人,這不是心虛改口,而是我本來就是這個意思,只不過未加入這兩字是被你誤導了。 因為RogerShih兄的意思,也是指你有意圖強迫人。他何時說你有強迫他了?證據如下 ---------------------------------------------------------------- RogerShih: 你才真的不知道在想什麼. 我爸戒菸是他自己願意的, 沒人強迫他, 他到我 28 歲的時候還在抽, 他想不想戒菸, 我都不會以家人的理由去要求他戒, 因為這是我爸的自由意志, 我不能以我的意志去強迫改變他 ---------------------------------------------------------------- 他說他沒資格強迫他爸禁菸,所以你也沒資格強迫他人禁菸 他說的是你沒資格強迫人,不是說你正在強迫人 嗯,既然你強調意圖強迫不等於強迫別人,那我為了少打兩個字而道歉。 只不過你的行為,仍包含在『強迫』的範圍內。 引用:
是的,就因為我跟本不算那跟蔥,所以我不認為我有資格,去強迫誰 去禁止他什麼行為,由其是這樣的行為不會傷害他人的時候。 所以你所謂菸會傷害人體,可以用來當成禁止的理由。 你算那跟蔥?你說了算?你有什麼資格,去強迫人呢? 引用:
一點也不怪,因為抽菸是自由意志的行為,該不該做取決於自由意志,跟有沒有傷害無關,你沒有資格強迫他不能受菸害,因為這是他自願去受菸害的。 除非你是他老爸,對方在法律認定上,沒有行為自主能力,所以你才能強迫他的自由意志。 或者你是獨裁者,所以你可以影響到你的人民的自由意志,否則你跟本沒有資格強迫人。 而你希望立法達成,問題是你跟本提不出立此法的合理的理由,一個提不出合理理由的法,而你卻堅持有立的必要,這不是意圖強迫是什麼? 引用:
注意不要少打一個字,是傷害罪,不是傷害。 菸不會構成法律行為上的傷害罪。 因為沒有既時性,加害者舉證困難 引用:
提不出來就大方的認錯吧, 請提出,『以免和你一樣水準』這句話有任何貶低或辱罵的字句出來。 引用:
錯,那一篇是aug0123被我吐得沒話可說,我請他提出法條,他什麼也提不出來。 引用:
我看你是回答不了我的問題,開始轉移焦點了吧 我本來就是問垃圾食品該不該禁,因為垃圾食品對人體的好處是負值,而且垃圾食品不能『只』靠它維生,這完全沒錯呀。至於垃圾食品的定義,跟我們討論的有什麼關係?你一直在問垃圾食品的定義,我看是你在企圖掩飾自己的詞窮吧。 麻煩一下,我的問題你還沒回答咧,垃圾食品對人的益處是負值,該不該禁?人能不能只靠垃圾食品維持生命基本所需? 引用:
這的確是毀謗,因為你不能證明,吸菸者吐出來的菸,一定會被他人吸到,否則的話,那工廠也不準它排菸?車子也不準他排菸? 既然你無法舉證,二手菸=抽菸 所以因為有人違反菸害管制法,你不去對付那些違法的人 而反而去找那些合法抽菸人的的麻煩,你這種自私自利的想法 才真正是會有人反你的原因,自私自利還是留給你吧 引用:
建議你翻翻前文,將來的事,你也一樣在大言不慚。 『將來的事誰都不會知道的.........你只證明出你是個笑話』 這句話還是留給你吧 我證明的是,為什麼『現在』沒有禁菸的理由,它的理由在那裡?合理性在那裡?只要這些理由跟合理性沒有改變,那將來當然不可能會禁菸。 當年因為沒有醫學沒有發現抽菸與二手菸跟肺癌的連帶關係,所以沒人會想到禁止二手菸,但是因為醫學的發現,所以二手菸的合理性消失了,所以才會有菸害管制法,禁止二手菸的出現。 今天你所說的理由,跟本全都不合理,除非日後醫學上有進一步的發現,讓抽菸的合理性消失,才有可能禁菸。 否則你若是只靠,你現在所說的理由,我當然敢大聲的說將來也不可能。因為我是以你現在所說的理由來論定的呀。 引用:
什麼都沒反駁這句話不成立,真正在鬧笑話的是你,你有空哈啦,不如多想想怎麼反駁我再說。 引用:
一點也沒錯,我什麼時候說,『你有認為』那些抽菸的人不會選擇抽菸? 我這問題是想證明,你所謂菸是沒有益處,所以該禁的說法不成立,因為給那些抽菸的人選擇,他是不會因為有沒有益處而決定不抽的,所以有沒有益處不能當成該不該禁的理由。 同理可證,給原始人自已決定,他也不會因為車子會排廢氣而選擇不坐車的。所以這也不能當成要禁車子的理由。 引用:
錯!將來的事,沒人能預知,但有人能預測。 只不過預測都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 而端看這理由,你能不能信服。 預測很愚蠢?真正愚蠢的在這 引用: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8&page=39&pp=10 引用:
你先證明出來,那一句『以免和你一樣水準』,是不是人身攻擊 先做的事?OK,要比誰先人身攻擊嗎?再往上看看 http://home.pchome.com.tw/star/7818643/jpg/111.gif 是誰先人身攻擊,誰只是反擊,證據在此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8&page=33&pp=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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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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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立法院院會三月四日三讀通過擱置五年的菸害防治法,按規定,該法公佈六個月後,航空器、公車、計程車、醫僚機構、金融機構等公共場所,不得吸菸:學校、電影院、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市、購物中心和車站等場所,則只能在吸菸室抽菸,否則罰款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民眾將不再受到二手菸的危害,而十八歲以下的青年也不能買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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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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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說的是我,那我很確定你『沒有全面禁菸』的意思 假設真正要全面禁菸,那光是你列的這些條文是不夠的。 應該要像毒品一樣,就算是持有也會被罰,而且是以刑法來處份才是 至於說菸害防治法的力量太小,那有可能是因為菸害對於社會的傷害太小,所以法律對其處份就相對的較輕微,這正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這很正常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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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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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對這句話有意見,你說的這些,仍然不改你獨尊科學,視人性為無物的事實。 菸害會傷害人體,但不代表你有資格,因為菸會傷害人體而禁止他人。所以菸害的存在,就算可以用科學來證實,不代表可以當成禁菸合理化的理由。 如果你真的這麼在意科學報告,那你應該每天早上跑三千公尺,才能活的建康,活的長壽,最好法律規定『強迫』每人早上都要跑三千公尺吧。 此文章於 2005-05-24 11:54 AM 被 kog78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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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臺灣國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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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面禁菸可能沒辦法 只要是不影響到我們這些不抽煙的人的權益就好了 請他們不要在室內抽煙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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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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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兄你這橘色段話根本自我中心到極點,假設我出了一份完整的科學報告,而你只靠一張嘴就想擺平我,說我的科學報告沒有用,你講話也講點道理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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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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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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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不可能成功的原因很多,有一部分與您雷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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