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0
|
引用:
這起車禍的轉彎車是屬於違規左轉,因為該路口(文心南路左轉文心南五路)是有左轉燈號的,需左轉燈變為綠燈後才能左轉。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64
|
這個還會慢慢開,我在復興南北路遇到好幾次從小巷衝出來的轎車
這種駕駛就是完全沒把其他人的命當成人命看,如果幹到上的機車稍微快一點(5.60+)就肯定歸西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
引用:
我在說轉彎的方式,都是視線不良也沒停下來看的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66
|
引用:
要看車速多少,像是那些市區破百的,很容易出人命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法官判定要依照甚麼? 法條和法理 這是法理,不懂? 沒讀過書? 這是邏輯,不懂? 沒讀過書? 這是法條之間的因果/邏輯關係,不懂? 沒讀過書? "對於侵害路權之主張必須是行為人要有違反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下稱該條例),次其所違反該條例必須要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例如;無照駕駛或未帶駕行照與事故就無因果關係,反之!如違反該條例者,自就必須負起侵害路權之責任。 例:直行車於市區道路駕駛車輛,時速達50公哩以上(超速行駛)或闖紅燈、機車佔用汽車道行駛等行為,亦不得主張直行車之路權。" 有沒有看到"因果關係",還是你讀不懂,或純粹不想承認? 況且,你拿什麼來否定這則發文者的見解/法理? 發文者曾長期擔任"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你是什麼?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124/429890.htm "何國榮過去被稱為是警界的交通專家,在警政署交通組長任內,負責許多國內重大交通政策,多次成功推動修法工作,例如推行交通大執法,藉由執法建立駕駛人路權觀念以及實施汽機車烙碼,大幅降低汽機車失竊數。 引用:
你不是一直在質疑我口中的"用路權(即此篇論文中的"通行權")? 你不是說是我自創的,要我找證據給你,現在證據給你了,你就辯稱根本不必談"通行權", 沒有通行權(用路權),哪來的路權(優先與否),這就是我當初解說其他部份時提到的法理, 現在被拿證據出來打臉了,就趕緊辯說根本不用提這個? 你承不承認自己不讀書/不學習? 引用:
引用:
引用:
我那句話的邏輯是甚麼你懂嗎? 你解讀成"照這邏輯,無照駕駛是沒有路權的"有多可笑你知道嗎? 你知道Quaker2013兄點破你的是什麼嗎? 他點破你的就是"你誤以為我的邏輯認為無照駕駛是沒有路權的 所以無照駕駛肇事要負全責" 這一點你至今都不知道 你自己的邏輯/解讀能力奇差無比,建立在這錯誤的解讀/邏輯之下的懷疑卻被你來當作別人的邏輯錯誤,結果時至今日你連Quaker2013兄點破你這天下笑話的部分你都毫無認知,你還要鬧笑話到甚麼時候? 我前面提出用路權(即論文中的通行權)和路權優先與否的概念就是在講 "無照駕駛違法的部分需依照兩件事處理: 1. 用路權(通行權) 2. 路權優先與否 所以,無照的話用路權(通行權)不受影響, 但是路權優先與否的取得若是違法,則其路權優先即為違法 路權優先與否的取得判定呼應我所說的: 1. 非法取得的xx為非法 2. 一件事情若僅僅只是違反一堆法律中的一個條款,則此事即為非法 其用路權(通行權)則是另一回事 你現在了解你的誤解了吧? 你現在了解的你的邏輯有多差了吧? 你現在了解你鬧了多大的笑話了吧? 此文章於 2016-03-14 06:12 AM 被 aristocrat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
引用:
就好好來討論你的邏輯! 我問你,無照駕駛能不能在路上開車? 照你的邏輯,通行權不受影響,那就是可以囉? 看看這條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3項:「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禁止駕駛耶!?你不是說有通行權,為啥會被禁止駕駛??? 然後基於「通行權」是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基於該允許下,所建立起保障用路人本身的法律概念,也就是沒有「通行權」就沒有「路權」 所以用你的狗屁邏輯來講,無照駕駛就是沒有「通行權」也沒有「路權」 引用:
另外,誰知道你口中的「用路權」代表什麼意思?不叫你定義出來要怎麼討論? 還打臉咧,打自己臉是吧?解釋自己所講的意思也能叫提出證據? 再說了,本來討論路權根本不需要講到通行權,因為擁有路權就已經代表有通行權 如果你有讀懂自己貼的文章,你就會知道要討論的是文章內的「道路使用正當性」 最後,你確定你貼的這個連結 裡面 所有的文字敘述都是何國榮講的? 我查的結果如下: --------------------------------------------------------------- 黃如萍/台北報導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 並沒有講到超速路權問題喔 ![]() 討論了這麼久,你還是不懂「違規」跟「有無路權」應該要分開看 你要硬把它扯在一起就是一大堆的狗屁不通 而路權的規定很明白的就擺在那邊,沒有一大堆的附加條件 用來方便推斷肇事原因 至於違規當然也會列入有無肇責的考量,但並不是來當作主要判斷 此文章於 2016-03-14 12:35 PM 被 Toluba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
再貼一次你自己說過的話
引用:
然後照你講的,若無照駕駛有通行權,然後又是合法擁有路權(沒超速沒其他違規) 那你不就自打嘴巴? 無照駕駛算合法行駛嗎?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難道你看不懂我原文中的路權是指路權中的優先通行權? 那我解釋了一大堆"用路權/通行權"及"優先通行權"的意義,是在講假的喔? 你現在是意圖把我文中"路權"所指的"優先通行路權",栽贓你解讀的"用路權/通行權",好完成你夢中的"我邏輯錯誤"的夢想喔? 驗證法一: 把我的前後文及文意,分別把路權用"用路權/通行權"或"優先通行路權"代入,即可得僅有"優先通行路權"符合文意 驗證法二: 若是我的邏輯錯誤,為何Quaker2013反而指出你的邏輯/理解錯誤,而不是指正我?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你至今都還沒意識到你所謂"用我的狗屁邏輯來講"指的是你對我的話/邏輯所做的理解/解讀? 你至今都還沒意識到你所謂"用我的狗屁邏輯來講"指的是你對我的話/邏輯所做的理解/解讀? 你至今都還沒意識到你所謂"用我的狗屁邏輯來講"指的是你對我的話/邏輯所做的理解/解讀? 我一整段好好的話/邏輯,在別人看來正確無誤,別人也沒有解讀錯誤,為何用你的邏輯來解讀就會有誤? 如果是我邏輯有誤,為何Quaker2013不指正我,卻指正你? 你所用來解讀/理解我的話的邏輯,是你自己的邏輯,不是我的邏輯 我的話用我的邏輯來解讀,其邏輯無誤 我的話用你的邏輯來解讀/理解才會發生錯誤 請問是誰的邏輯/理解有誤? 為甚麼別人解讀我的話/邏輯,就不會生這種邏輯錯誤/誤讀? 就只有你會發生這種狀況? 有通行權(用路權)歸有"通行權(用路權)"(優行通行權則是另一回事),但你無照你可以走路通過啊,這就是通行權,你到現在還搞不懂"有通行權和能不能靠駕駛這方式通過是兩回事啊"? 有沒有通行權(用路權)和能不能駕駛通過,是兩回事,你雖有通行權(用路權),但因無照所以不該駕駛通過,所以你無照卻駕駛通過,被抓到本就該被罰無照駕駛,從你這問題就可看出你的質疑完全根基於你認為有用路權就能"駕駛通過"這天大的邏輯錯誤,有用路權和能不能駕駛通過完全是兩回事 然後你接下來基於這種錯誤邏輯/無知所導出的質疑(用你的邏輯所解讀出的"無照駕駛就是沒有「通行權」也沒有「路權」")就也跟著錯了,因為其完全根基於你的邏輯/理解錯誤 此文章於 2016-03-15 06:24 PM 被 aristocrat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
引用:
你看你,我在講「無照駕駛」這個行為,你因為講不出道理就扯東扯西 硬是要扯無照也可以走路,誰管你無照可不可以走路、坐車啊?你腦袋有沒有問題啊? 你只要說明一件事,「無照駕駛」算不算你所謂的「合法行駛」就好 其他屁話真的不用打一堆浪費時間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