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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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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很多地方是檢察官和法官的自由心證,也就是說如果司法人員因為違反釋535號,而防止了一個預謀殺人事件,那如果被抓的那位一直強調自己並未預圖犯罪,那這個爭執點就來了,所以這又牽扯司法人員當時的判斷問題,如果他淌了這個混水,那檢察官或法官是否會支持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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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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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電話講不清楚,如果請他們看這篇討論,人家應該沒有這種美國時間. 遇到一定會問的(例如同學會,過年..等),到時候我會回來報告的. 對了,我們社區有合作的律師,應該問他們也行,而且這本來就有關社區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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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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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說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勤條例並沒有針對值勤不合規範訂出罰則。 所以民眾也沒辦法單純因為警察違規行使職權就把警察告上法院; 沒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話,即使移送也不會被起訴,自然不會有什麼法院的例子。 臨檢查證身分屬於勤務的一部份,自然受警勤條例約束,而大法官有對此作出解釋。 能夠弄上法院,通常都是執勤過當造成民眾權益受到侵害, 這個時候拿出釋字535號你說法官理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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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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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指的是預備還是未遂?這是兩種不同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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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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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認為制服警察未出示證件就實施身分盤查是違憲就要提出釋憲, 在大法官解釋出來之前, 認為第四條跟釋535不符只是你自己的解釋! "而法官也一定會尊重535的意見" ![]() ![]() ![]() 違警罰法這種違憲到亂七八糟的法律, 在69年就被大法官認定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釋166) 一直到79年大法官二度宣告違憲, 80年才廢止的違警罰法, 你覺得有多少人在69年後因違反違警罰法然後用釋166免罰的?? 一個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律, 都可以繼續實施這麼久了! 你真的覺得法官會參考釋535號這個解釋"警察勤務條例"釋憲案, 然後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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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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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啊,怎麼會電話沒辦法講清楚? 樓主的狀況不就是夜間在外碰上警察查問,當下沒回應警察跟在身後進入私人住所後, 不同意配合警察身分查證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一句話解決,問題是多複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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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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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一下r大 如果像樓主在大樓大廳沒有證件被員警要求一定要跟隨員警回派出所驗明身分一定要去嗎? 不去的話警察可以上銬帶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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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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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怎麼會認為警察勤務條例跟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間是彼此獨立沒有關聯的? ![]() 引用:
1不要去 2不可以 此文章於 2012-12-10 11:22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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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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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說這二個都無法確定,因為司法人員未見到實際狀況,只是用猜測,結果就讓他猜中了,例如對樓主的盤查,如果今天司法人員強制把樓主帶回,在沒有任何人的作證下,司法人員通常會這麼說:因為你沒有帶身份證,所以請你跟我一起回警局協助調查。 這時一般人通常就傻傻地走了,如果反抗,那又恐嚇說,你這樣是防礙公務,我要依法逮捕你,所以最後還是跟著司法人員回去,回去後發現樓主身上剛剛好有預謀犯罪的工具,但是為傷害性武器, 但非槍砲管制條例中之殺傷性武器,所以就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偵辦,那檢察官再用恐嚇的方式製作筆錄,並提出告訴。 當然最後在樓主的自白下,預謀殺人罪真的成立,如果律師在辨解當時的逮捕手段為不合法手段進行抗告,這時法官就會有自己的見解了。 此文章於 2012-12-10 11:26 PM 被 隨風浮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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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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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銬應該是不會, 不過可以用"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你不去他是可以用"強制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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