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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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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別理他了... 讓他自high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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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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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定方式? 有哪個法官判定直行車超速則無路權,貼出來我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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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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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什麼時候才要把你所謂的「用路權」解釋、定義一下啊? 等很久了耶⋯⋯有需要想這麼久嗎? 你不是很明白自己在說什麼嗎? ![]() 此文章於 2016-03-12 06:35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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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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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他看多了,一腳收起是準備反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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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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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這樣沒錯,直行車超速很可惡,但是左轉車漫不經心更可惡... 此文章於 2016-03-12 10:24 PM 被 AINEIA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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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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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oursogo.com/thread-1740687-1-1.html 有關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之簡述: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 但仍有例外情形,應排除這直行車主張路權優先於轉彎車。 首先我們必須要瞭解這交通事故之發生,對於侵害路權之主張必須是行為人要有違反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下稱該條例),次其所違反該條例必須要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例如;無照駕駛或未帶駕行照與事故就無因果關係,反之!如違反該條例者,自就必須負起侵害路權之責任。 例;直行車於市區道路駕駛車輛,時速達50公哩以上(超速行駛)或闖紅燈、機車佔用汽車道行駛等行為,亦不得主張直行車之路權。 而機車如為轉彎車應注意,應以二段式左轉並不得利用汽車道轉彎。 而汽車如為轉彎車,應於左轉彎前30公尺打方向燈,到達路口後應注意停、聽、看後、再確定對向車道是否有直行汽機車直行駛中(安全法則:禮讓與注意)。 而汽車駕駛人應注意道路狀況,該路段有無左轉車道,該路段有無設置管制號誌, 更不要看到箭頭直行綠燈一亮起就逕行左轉(應待左轉燈號亮起才行進)。 但目前這路口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案例層出不窮,如果該路口沒有監錄設備或是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碰撞後,現場又沒有發現煞車痕跡怎麼辦?我個人建議如要自力救濟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經濟情況許可下車上裝置錄影機,任何事故全都錄一目了然(當然!最好還是無為而治,無須依賴科技設備)。 【參考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以上淺述如有不盡闕漏之處尚請見諒。 此文章於 2016-03-13 09:28 AM 被 aristocr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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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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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ts.cpu.edu.tw/ezfiles/85/108...31561_36170.pdf 慢慢讀, 此論文中所謂的"通行權"概念即為我所謂的"用路權", 用字不同,意義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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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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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貼的這段哪裡看得出法官見解?純粹是發文者的見解而已 你也可以拿來當法官判定!? 還有,你貼的連結內關於「通行權」的部分(這篇文章可以參考,但一樣不是判例) 「通行權」是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基於該允許下,所建立起 保障用路人本身的法律概念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 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由此得知,有「路權」就代表著有「通行權」,而我們討論的是有無「路權」,根本不需要提到有無「通行權」 再來,文章裡面提到 「道路使用正當性」保障之法益均非用路人本身,因此,縱然行 為人出現不正當的道路使用情形,應受相關法令約制處罰,但其於該道路上仍受 路權原則之保障。 這裡講的就是關於無照駕駛等違規有沒有路權,至於超速是不是違反正當性? 我只看到作者底下還寫了一段認為「路權」應該有範圍的闡述 裡面提到其一: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 如果以這個作者的解釋,就必須看轉彎車侵犯對向車道時,對向來車當時的位置 關於這點若無錄影佐證,實務上根本無法判斷,只能推測 所以我還是認為以修訂後的法律(轉彎車應讓直行車)為主要判別依據 超速、酒駕等其他違規,必須負擔相對肇責 最後,你還是沒有辦法把你的邏輯套用在無照駕駛上,承認那段邏輯狗屁不通吧 此文章於 2016-03-13 02:19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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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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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蠻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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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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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4pzNfCR3YUg[/YOUTUBE]
這是另一起車禍 這個轉彎方式看起來有沒有很熟悉 還有人認同這樣彎沒錯喔 這種彎法,就算對向車道沒超速,距離夠近一樣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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