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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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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能使鬼推磨 我有經驗 看小廣告打電話給徵信社 沒幾天派人送來一個信封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裡面一張紙,用手寫地址 誰送來的誰寫的 鬼都不知道 ![]() 此文章於 2016-01-02 10:17 AM 被 sn14827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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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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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警應該不用那樣麻煩 平常應該就有合作默契 看一些網路平台聲明也是如使用者有違法行為 會主動配合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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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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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印象中有看過這樣的聲明或使用者條款... 除了影片播放平台之外,好像遊戲網站也是, 可能是遊戲基地或是巴哈姆特有聲明若提供或討論盜版訊息, 只要有廠商來檢舉站方就會主動配合調查, 同時還有一個著作權讓渡條款, 使用者在站上發表一切言論著作權自動歸站方所有, 站方可以任意出版,編刪或與第三方共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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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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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是這樣 可是現實是這樣 這個案子,洩漏工商秘密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調IP喔!) 穩懋半導體機密險洩中國 7人被逮 不要說檢察官,連調查局都去追IP 中共覬覦該公司半導體技術(據說用在雷達上) 真如網兇所言 這案子要怎麼繼續下去? ------------------------------------------------------------------------- 這時候老兵就會跳出來說 誰說不能調IP?不能調IP就是賣台 ![]() ![]() ![]() 此文章於 2016-01-02 11:16 AM 被 yyp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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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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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丟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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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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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熟識的人承辦此案 內情不是這麼單純 此案應是國家安全問題 檢方指出,穩懋公司為全球六吋砷化鎵及氮化鎵半導體晶圓代工龍頭,生產量全球排名第 一,產品廣泛運用在手機、無線電、軍用高功率雷達通訊設備 此文章於 2016-01-02 12:16 PM 被 yyp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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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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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親戚的案子, 律師沒有指出來我還沒有注意到。 檢察官一共申請了3次, 前2次都是勾本刑3年以下,沒有准。 第3次是勾本刑3年以上, 起訴書上面就可以看得到。 因為現在還在進行中, 我也不好透露太多。 有同學剛從北檢退下來, 他說如果是他被分配到這個案, 應該是會不起訴, 還說起訴的檢察官太年輕太認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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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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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引用:
檢察官偵查到起訴都是同一人且同一事實者 假設真有那麼個"萬一",蠢到連法條都會抄錯、最重本刑都會弄錯的人 法院仍會審理喔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這條好處是: 假如法院為無罪之判決確定 任何人(包括檢察官)不得再就此人此一事實,再起訴一次(縱向觀察) 任何人(包括檢察官)不得再就此人同一行為所相關連的犯罪,再起訴一次 譬如罵吃屎一句話侮辱數人,僅一人告訴,法院判罵人吃屎無罪確定,其他人不得再行告 訴(橫向觀察) 免於重複訴追的恐懼 援引錯誤的法條,檢察官考績不會受到影響喔 此文章於 2016-01-02 06:23 PM 被 yyp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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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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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以為這些科技公司的都沒有一些資安軟體在管控,也完全不留下紀錄。老是要故做玄虛。 對於研發部門的權限控管,跟郵件、網站的監控,早就是標配了。什麼國安?這件事情如果從國安的下手根本查不出來。 為什麼?因為這種大量資料的傳遞,根本不可能管控。你管什麼資料?什麼都管?那得有多少資料量要複製?你又不知道誰有問題,當然是全部都要複製才有辦法應付事後的查詢。 你能記的頂多就是哪個IP哪一天是哪個使用者罷了。這種誰傳資料給誰的,根本就是公司層級才會記錄的東西(而且我有很多客戶根本不想紀錄,幹那SQL一天暴增的資料量多大啊) 故作玄虛,丟人哪。 此文章於 2016-01-03 08:44 PM 被 吉他之繩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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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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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
![]() ![]() ![]() ![]() 此文章於 2016-01-03 09:59 PM 被 sn14827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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