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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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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能這樣講阿......那不然幹嘛要有公平交易法.... 就是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阿..... 銀行所提供的現金卡ˋ信用卡ˋ貸款等等都是商品.... 民眾去辦理就是消費者.....法律必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那照你這樣講....中油怎不為了反應成本....乾脆一次漲個200%不是更合乎成本..... 那中油如果說......又沒人拿槍逼你來加油....是你自己要來的..... 如果中油這樣講......豈不是很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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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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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不然那些革命玩家,是怎麼出來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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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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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引用:
這跟財政部有啥關係?如果你要指農、漁會信用部,那是農業金融局管的,信用合作社,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銀行跟金控主管機關是金管會,還有中央銀行對外匯業務也有管理權利,如果你是指存款保障部分,那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財政部?看不出來有啥關係?目前雖然要把金融政策權利移給財政部,不過就我所知還沒通過,因此跟它還是沒關係。 況且依據「契約自主」原則,政府也沒有權利去干涉雙方定下的利率吧?除非該條約已明顯違反憲法或是法律、行政命令。 如果這種事政府都可以干涉,翻臉不認帳,那以後誰還敢做生意?外商還敢來投資? 當然政府也有可能會這樣做,自從18%事件,看得出來這個政府的「誠信」有點問題,什麼事都可以「說了不算」、「溯及既往」,以後評國家風險的時候,要別人怎麼給分?這是另一個問題,不在此討論。 要不然,叫林全讓位給你做好了,我倒要看看妳有沒有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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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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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財政部要怎麼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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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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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看了17頁....才驚覺共有44頁,算了直接看44頁好了,各位大大都說的很有道理,不過我想這種討論是沒有結論的啦,只有立法院的結論才是結論,何必在這爭一口氣呢?,其實發表個人看法就好了,互相一直回應反擊就流於鬥氣了。
小弟對卡奴的看法是,個人造業個人擔啦,不論銀行的審核是否過於寬鬆,至少你在辦卡時就知道利率有多高了吧,弱智辦卡在幾千萬信用卡申請中終究不是多數吧,何必單就一個案例來突顯問題呢,這種比例落差太大了,好像說不過去吧!如果他是被人盜申請的,那麼自然有法院來還他公道,至於那種已享受過的人,在那邊高呼利息太高銀行逼死人的,小弟是覺得一點都不需同情,如果有一天這種卡奴要跳樓,我一定在樓下畫圈圈下注,賭他跳中那個圈圈,銀行審核不嚴謹,自然有一天要面對呆帳過高的問題,這就是迴圈嘛,所以小弟從來不認為調低利率來救卡奴是對的,那對於從來都不用信用卡的人,政府是不是要制定獎勵制度來鼓勵啊,餅不是這樣畫的吧,相信如果有一天發卡審核真的嚴格了,一個人只能辦三張(假設),難道利率訂在50%就不會再有卡奴出現嗎,我想犯賤的人還是有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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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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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440
引用:
這跟公平交易法有啥關係?難道說債務人可以少還錢,就叫公平啦?那對債權人公平嗎?如果你是這樣認為的話,我可以跟你借些錢嗎? 我在#440有說過,請自己去看,還有哪些是應該要爭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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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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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另一個問題
引用:
那是另一個問題,當然如果你因為這樣要革命的話,我也沒有意見,同時如果你成功了,當然也就可以推翻了。不過外國可能會把台灣列為跟非洲國家一樣的評等。 不過看你的見解,我個人覺得你成不了一個偉大的革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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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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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謂新銀行阿?信用卡循環利率與現金卡利率真的趨於一致嗎? 所謂的"18%"是指哪種的金融商品?不定義清楚的話,怕後面網 友會有所誤解。 引用:
那些立委,嗯嗯,這個我可以給你看是哪些立委,小弟不才,剛好有資料。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 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04291313521.doc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04291313522.doc 引用:
我記得前面網兄應該是說降了雙卡利率,只會將費用轉嫁到其他項目,同時也解決不了問題。 引用:
應該前面網兄的說法均集中在要做好自主財務管理,不要過度高估自己的財務狀況。 引用:
我想大家只是表達一下對社會關懷吧~~~~~~ 有各種不同意見與看法可以提出來互相參考討論,這很好阿。 引用:
這段還是沒有提到如此一來是否可以解決卡奴的問題。 引用:
其實我不太懂你想要表達的意思,可以再說明嗎? 引用:
請問什麼又是財團銀行阿? 引用:
區域金融風暴?是哪種金融風暴?1997年金融風暴?還是其它? 抱歉,小弟是外行,不懂之處請多多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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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小弟部落格:http://blog.pixnet.net/ponpay 寒舍最新文章:改版第一PO:多啦A夢USB DAC 寒舍最新連載:漁民的年終獎金:烏魚子 此文章於 2005-12-15 02:12 AM 被 Hanniba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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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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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或許這也是個解決的方法,不過為了卡債革命,敝人覺得格局小了點。 還有...有這方面的例子嗎?為了卡債革命的先賢先烈? ![]() 此文章於 2005-12-15 12:33 AM 被 bott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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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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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超大兄,您搞錯啦,公平法是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消保法才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兩者是不一樣的立法目的,千萬勿搞混,在國外,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第一部聯邦反托拉斯法是1890 年制定的Sherman 法,該法規定壟斷為非法行為。壟斷行為包括:具有在某一市場壟斷的能力以及有意取得或維護這種能力。1914 年通過的Clayton 法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價格岐視等非法行為,法律禁止只涉及商品的捆綁銷售(捆綁是指規定只有在買方購買了第二種商品的條件下,才能購買第一種商品),並且規定反競爭的合併和收購為非法。從1914 年始,聯邦貿易委員會被指定負責執行聯邦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實體,後續尚有羅賓遜和派特森法,補充前兩者不足之處。而在歐盟則被稱做是競爭法,主要為歐盟條約第81-90條,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為其執行機構,比較特別的是,歐盟競爭法尚有強調對國家補助方面的規範,這是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差異。 再者,如要舉例輔助說明,市場結構特性這項因素是要考慮的,如您所舉的例子中,一個寡佔市場結構,和一個激烈競爭的消費金融商品市場結構,兩者市場特性是有差異地,不能一蓋而論,如真要舉例的話,不應該著重在上游供應商市場,而是要強調下游的經銷商市場,也就是加油站市場,這個市場的水平競爭強度,類似於消費金融商品市場特性,如此比較才有其意義。 最後,中油可以漲200%阿,一旦它敢漲200%,下游油品經銷商勢必要反映成本,一旦反映成本,消費大眾還會去中油供油體系下的加油站消費嗎?台塑不會趁機掠奪油品市場佔有率嗎?中油供油體系下的加油站不會業績蕭條而跳槽嗎?故漲價也要評估後續的市場反應和其後果,不是說漲就可以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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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小弟部落格:http://blog.pixnet.net/ponpay 寒舍最新文章:改版第一PO:多啦A夢USB DAC 寒舍最新連載:漁民的年終獎金:烏魚子 此文章於 2005-12-15 02:04 AM 被 Hanniba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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