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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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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我從你這句話來判斷 你是否認為,先到達路口的才有路權呢? ![]() (不管是否為轉彎、直行或變換車道) 此文章於 2016-03-11 02:27 A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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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花島
文章: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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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一個認為開出去就算市區開到160KM/H 也沒錯
前方道路延伸到下一個甚至下下個紅綠燈的路權就都是他的 轉彎要看對向200公尺以上沒有車才會轉彎的"駕駛" 加油 好好去學怎麼開車 沒事別出來害人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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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又殺了顆3TB的回來了 總容量變成32TB了 嗯~~檔案不交流ㄡ~~謝謝~~^^ 要來硬坳無理取鬧的~~也不要給我引言回文 此文章於 2016-03-11 02:27 AM 被 yoyo07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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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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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說彎就彎的三寶也能安心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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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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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下我個人對「直行車絕對路權」的看法吧 http://www.carrental.com.tw/4263763...7726032328621/4
注意!我在這裡提到的「路權」是指「規定誰先走誰後走,以及車禍發生時的責任歸屬」,不是指「使用道路的權利」。先定義一下我的用詞 引用:
舊規則的情況是: 「我是一台直行車,對向車道待轉的車看我還沒進入十字路口,他判斷認為時間足夠左轉就轉了,我要讓他。」 我總不能直直走撞上去吧? 但是這樣會變成: 甲:「我要直走,我先趕快進入十字路口讓對面待轉的車轉不過來!」 乙:「我要左轉,對向車道的第一台車還沒有進入十字路口,我趕快左轉過去去去!」 然後兩台就撞上了。 所以改成新的絕對路權: 「我是直行車,對面你要左轉彎的要讓我,或是等到變燈再轉,別搶!」 這樣改本來是為了減少爭搶,但是這次車禍居然變成一個漏洞: 「我是直行車,我有絕對的路權,飆啊!」 (←誤會路權的駕駛) 所以肇事責任歸屬要同時看「主因次因」和「路權」 並不是說「有絕對路權的直行車就絕對沒有肇事責任」 這次車禍B車雖然有「路權」(側撞T車)但是也「超速」, 所以法官要依證據來衡量肇事責任。 例如:視線、車速、撞擊點、目擊證人...等等。 (對撞、追撞、側撞車頭、側撞車門、側撞後車燈都不一樣。) 也許法官認為「B車車速過快是唯一主因」 →那T車就0% 也許法官認為「B車車速過快,但B車的路權不能忽視。」 →那T車或多或少要負擔肇事責任。 也許法官認為「T車忽視路權,應負擔較多責任。」 →這不太可能,但是我不是法官,誰知道法官腦袋想什麼? 但絕對不會是「T車死人,死者為大,T車0%」 從這個車禍學到幾點: 1. 直行車有絕對路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但是這個車禍太極端,T車也許連能注意B車的機會都沒有) 2. 直行車絕對路權不代表直行車絕對沒有肇責,路權不是違規肇事時的藉口。 3. 路權不會因為違規而憑空消失,但是有時法官僅供參考。 4. 超速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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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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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直線車只要到路口就有優先的路權 即使轉彎車中心點都過一半,路權還是直線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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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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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保險公會 是自己的認定 事實上 還是要看別人的自由心證 我同學就遇過別人變換車道 然後是我同學倒楣 最常見的就是很多人愛自稱的車道虛擬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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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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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會這樣做,與其佔路等空檔,繞一圈可能還比較快 不過有的市區道路非方正格局,繞一圈有時會不知道繞到哪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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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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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來有法官判決書的話,很想看看法官要怎樣寫到大家滿意?
路權和超速的拿捏判定,兩個都是最重要的執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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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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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從什麼角度去講 反正法官講的算 百分百看路權也不是沒有 像我阿嬤是被車撞死的 但她年紀大沒給人家走斑馬線 監視器又無法判定車輛是否超速啥的 然後還兩個肇事者其中一個還是陸配無駕照也沒保強制險 最後對方也是無責任 不過強制有賠 ![]() 然後我之前騎腳踏車去吃消夜 停紅燈被轎車從屁股撞下去腳踏車後面全毀人飛出去 結果做筆錄時恍恍惚惚 然後初判變成我停車點有問題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況 雖然我想請員警調路口監視器來釐清但他就是一千萬個不願意 阿就這樣了 最後我要求兩萬七對方砍成一萬五我想說算了隨隨便便就和解結案了 不過像BMW這種有人死掉的警察會自己去找監視器去調資料 之前住家附近有死亡車禍警察也跑來我家調監視器原始資料 此文章於 2016-03-11 11:10 A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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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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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另外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像早期都用因果關係 後來發現因果關係太誇張就變成相當因果關係 一直到後來就有一種客觀歸責說出來 就是在解決一些例外情況 像甲女開車在路上遇到進香團被不小心掉進車內的爆竹嚇到誤踩油門結果撞死路人(這是台灣真實案例) 按照以往理論路人是甲女撞死的甲女當然要負責 但照客觀歸責說風險是進香團創造出來也被他們實現的 所以變成進香團要為此負責 但是拿到BMW事件 BMW沒事在一般道路開那麼快也很有問題(搞不好還有公共危險的問題) 反正台灣法律大概都是抄國外的 所以我猜可能會跟我之前的初判那樣 兩邊各打個幾下 但BMW方會比較多 像我之前一樣 我也有錯但後車撞前車後面多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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