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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中華民國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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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 本不成"案"
台灣並沒有"關說"治罪條例 如果公職人員關說 或是接受其關說(未收受金錢或勞務或等值物為前提) 通常是以違反行政中立為由 依情節大小 受到申誡 記過 調職等等處份 特偵組追蹤數月後 發現涉案人並無不當資金往來 所以不能成"案" 若是有對價關係成案 則此案適用於公務人員 則必為貪汙罪 基於五院院長地位獨立而崇高 僅違反行政原則 基本是不會受到懲罰的 也不能送監察院 因五院於我國憲法 乃是平行單位 監察院位於其中之一 不在其他四院之上 也不獨立於五院之外 若監察院可以處理 相對就有可能包庇 這是當初設計的基本考量 (也就是特偵組成立的原因) ---------------------------------------- (分隔線以下並非公領域 已經是國民黨家事) 但是 基於國民黨黨章 則必須送考紀會 結果大家都知道了 考紀會合議為撤銷黨籍 因王金平為不分區立委 為黨意所指定立委 本身不具民選資格 失去黨籍後 自然失去不分區立委資格 進而不能再具有立法院院長職位 大家都在討論 關說何在? 先不談關說何在 這是國民黨家事 只要目前證據足以考紀會委員相信即可 並非需要檢警調提供什麼鐵證... 是不是內部鬥爭 我也不關心 也管不著 但是太多人也不關心 事件的內容與事件的初衷了 ------------------------------------------ 但這次事件不管如何 我身為中華民國公民 到有一個確切的希望 就是將來各黨派不分區立委 不得參選立法院長 原因是 : 1.不分區立委身分來自政黨指定 沒有民意投票基礎 僅是黨意下的產物 去留全看黨中央臉色 立場可能不夠公正超然 2.立法院長由立法委員自行遴選 為民主精神標竿 去留應由立法院表決 不該由單一政黨決定 3.若因院長公私領域失德 而被撤銷/開除黨籍 影響立法院運作 徒然製造爭議與社會對立 浪費社會資源 以上 也不會有 到底是要拔除王金平黨籍 還是總統藉故拔除立院龍頭的鬥爭說 本事件 無論是鬥爭也好 確保廉潔政治也罷 做人皆是糾由自取 沒有因哪有果 王若無瓜田之事 沒有這種煩惱 馬若非支持低迷 不陷入這種困境 以致兩人親痛仇快 旁人漁翁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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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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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又一內閣部長疑涉刑案關說
只看到一個 擁有最高權力的法匠 用違法證據
指揮下屬 當打手 把一個立法院龍頭 砍掉 手法未免太過粗糙 老話一句 當程序正義 出現問題? 那 小馬這種做法 跟 明朝東廠有何差別 所謂特偵組 大概 以後會成為有權力的人 間街直接打手罷了 甚至還師出有名 跟疑犯說 他是包青天 以上令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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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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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其他人已經被模糊焦點
當事人一直無法對關說一事做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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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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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暗>>馬政府又一內閣部長疑涉刑案關說
引用:
現在 以回歸司法 最大黨 這星期 會請律師提出抗告 最終還是回到司法系統 就讓雙法兩造 法院見真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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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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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都有出來解釋阿 全部都說沒有關或被關說 只是總統府跟特偵組又拿不出更有力的證據只好轉移焦點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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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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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在於 立法院的保護傘 關說這事 深根很多人的心 看病住院也要喬 參加國家考試也要喬 酒駕被臨檢也要喬 被開紅單也要喬 .......... .........等 這事件有一個很好問題: 如果你是一位主管當你面對一位八面鈴龍下屬的該如何? 尤其他在人脈處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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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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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暗>>馬政府又一內閣部長疑涉刑案關說
說本不成"案"
這幾天 特偵組 怎又開始移送司法調查 相關考紀委員會 要查那些檢察官 前法務部長 那不就自打嘴巴 結果後來怎樣 我看大家也更不相信司法了 不就跟役男事件一樣 先趕緊送禁閉 文件都可以後補 造假 目地達到就好 最重要 死了人 出事再來推說行政疏失 小馬應該也從這邊學到的 也滿可憐小馬的 那麼有權力的人 做事 怎那麼不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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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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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問題要分兩方面來談 在私人利益優先的私人公司、要不要炒是老闆的事 不需要找任何人開會協商,因為公司是老闆的 但是如果放在政府等不能以私利至上的組織 那就得公平、公開而且於法有據 因為政府是全體國民的、不是一家一黨一人的所有物 相之於車輪黨之前的014、賴素如、李朝卿等人 甚至自己本身特別費的處置方式、很明顯公平是談不上了 然後所謂四考紀會、不僅關起門來開 連參與人員名單都保密,公開也稱不上 最後連於法有據都找不到、也不去法院告發(無論有沒有罪都是可以先告發的) 你要強調是奉公無私…請問這是要如何服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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