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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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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樓仔厝 不太像~~ 可能是在那個地址住百年以上了吧 我想~~ 另外 整篇看下來 有很多人在怪罪政府~~ 我真想不懂 依法行政的地方政府 為什麼需要被講成這樣~~ 這CASE法律也判決了不是嗎~~ 判決下來 建設公司就有權請政府執行公權力 這沒啥不對~~ 問題還是出在法條身上~~~ 另有一個想問的~~ 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參與都更 那為什麼都更投票要把他們算在內 這是強迫中獎還是怎樣 如果一開始就不參與 那建商那來的自信把王家一開始就畫進設計圖? 夾在王家中間那互怎麼輕易的就答應 王家不都更 就表示那戶可能不被都更的機率也很高 那戶人家怎麼可以安心就搬走 是被建商騙的嗎??? 另外 下午怎麼有一條新聞 記者問王家(一位穿綠衣服的女性)說"外傳王家向建設公司要兩億" 那位王家女性怎麼會回答"我一毛錢都沒拿到" 應該是要回"我們沒向公司要兩億"吧 另外 那新聞又不知道問啥 那位女士回答"四樓的房子都馬是最差的" 這倒底是怎麼回事??? 如果一開始不參與 是不是應該連公聽會都不用去才是 怎麼會知道建商要配四樓給他們 這是我今天看下來有點疑問的地方??? 另一條新聞 是有人去採訪已經搬走的住戶 竟然有人接受訪問 說整個心情都輕鬆了... 擺明就是搞鄰里不和 ![]() 此文章於 2012-03-29 12:45 AM 被 機油大盤商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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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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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強迫中獎....建商鑽法條漏洞 前面我有貼新聞連結,可以參考看看。 爛揚就是用盡法條把王家包進來....王家只有二種選擇、賣給它/政府拆..... ![]() ![]() ![]() 真不曉得這樣子爛揚的董仔/好冰冰會不會絕子絕孫啊.....會的話,我一定去按個讚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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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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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諸神明天理報應嗎?
那是騙人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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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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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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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cebook.com/publawdoctrine
[重點] 「經核,原判決業已就本件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比較] 摘錄【釋字663】一段,可與【最高行100裁1582(士林都更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應採發信主義」之見解相參照,釋字663: 「....基於法治國家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探求個案事實及查明處分相對人,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參照),且應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已查得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準此,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依系爭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應於他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時,對其發生送達之效力,故其得申請復查之期間,亦應以他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時起算。然因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致其他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能知悉有核課處分之存在,並據以申請復查,且因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一旦逾期該公同共有人即難以提起行政爭訟,是系爭規定嚴重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綜上考量,系爭規定於上開解釋意旨之範圍內,實非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鑑於對每一已查得相對人為送達,核定稅捐處分之確定日期,將因不同納稅義務人受送達之日而有異,可能影響滯納金之計算;且於祭祀公業或其他因繼承等原因發生之公同共有,或因設立時間久遠,派下員人數眾多,或因繼承人不明,致稅捐稽徵機關縱已進行相當之調查程序,仍無法或顯難查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情形,如何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前提下,以其他適當方法取代個別送達,因須綜合考量人民之行政爭訟權利、稽徵成本、行政效率等因素,尚需相當時間妥為規劃,系爭規定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此文章於 2012-03-29 01:10 AM 被 xxxxxxts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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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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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林苑的案子最荒謬的是,苦主不是大樓的住戶,他們也不住一樓,他們只是住在大樓旁邊的透天厝而已。建商為了想把都更基地擴大,就看上他家的土地,私底下去探聽,發現它們家根本不願意加入都更(說真的也沒必要加入,因為苦主根本不在建築線內,也就是說,拆了苦主的家後,實際上是拿去當大樓周圍的休閒綠地,夠扯吧!),於是連通知都沒通知,就直接把苦主的地報進都市更新案中,甚至賣起了預售屋,結果這下就綁架原本大樓的住戶:因為其他住戶早就搬出去,【他們的利益跟建商是一起的】。 由於苦主根本沒被通知,所以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被畫進都更,也就無從在合理的期限內向都市計畫委員會表示反對意見。即便兩次行政官司,還是無法挽回被拆的命運,因為依法判決,苦主是穩輸的。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posts&t=123353 ------------------------------------------------------------------------- 其實,沒有人知道,過去十三年,立法院不斷修改的都更條例,愈修對有錢者與建商愈寬鬆,修到最後,竟建立在多數決的基礎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竟然可以用數人頭的方式輕率凌駕。 都更條例的大陷阱在此: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分之一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申請更新」。這是什麼意思?來自五分埔的都更受害戶李昭玫說,【就是只要有錢人或建商想都更,可以買下一戶,灌進七十個人頭,然後佔多數,就可以開啟都更大門。】李昭玫的社區就遇到灌大量人頭的個案。 http://www.cw.com.tw/blog/blogTopic...id=183&nid=1517 此文章於 2012-03-29 01:11 AM 被 小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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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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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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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你的內容.. 基本上..我個人認為, 你沒有從頭到尾去了解整個問題, 否則你不應該會有這個疑問。 我很想先問一下。。 你有沒有自己的房子? 如果沒有。。那就算了。 如果有。。是公寓還是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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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3-29 01:31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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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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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你根本連整個故事都沒看完, 就可以發表你的長篇大論, 蠻不容易的. 這串討論有一堆懶人包, google上搜尋也有一堆, 看完你就可以了解始末.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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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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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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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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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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