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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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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引用:
作者Gary1978
前幾天王家有接受飛碟午餐的節目訪問,因為那房子是它們祖厝,有100多年的歷史
了,所以不願意拆掉參加都更,這樣的理由應該是可以被理解的吧!換作是我我也不
願意讓自己家的祖厝被拆掉,而且還是沒得商量



看起來像樓仔厝 不太像~~

可能是在那個地址住百年以上了吧 我想~~





另外 整篇看下來 有很多人在怪罪政府~~

我真想不懂 依法行政的地方政府 為什麼需要被講成這樣~~

這CASE法律也判決了不是嗎~~

判決下來 建設公司就有權請政府執行公權力 這沒啥不對~~

問題還是出在法條身上~~~



另有一個想問的~~

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參與都更 那為什麼都更投票要把他們算在內 這是強迫中獎還是怎樣 如果一開始就不參與 那建商那來的自信把王家一開始就畫進設計圖? 夾在王家中間那互怎麼輕易的就答應 王家不都更 就表示那戶可能不被都更的機率也很高 那戶人家怎麼可以安心就搬走 是被建商騙的嗎???

另外 下午怎麼有一條新聞 記者問王家(一位穿綠衣服的女性)說"外傳王家向建設公司要兩億" 那位王家女性怎麼會回答"我一毛錢都沒拿到" 應該是要回"我們沒向公司要兩億"吧 另外 那新聞又不知道問啥 那位女士回答"四樓的房子都馬是最差的" 這倒底是怎麼回事??? 如果一開始不參與 是不是應該連公聽會都不用去才是 怎麼會知道建商要配四樓給他們 這是我今天看下來有點疑問的地方???


另一條新聞 是有人去採訪已經搬走的住戶 竟然有人接受訪問 說整個心情都輕鬆了...
擺明就是搞鄰里不和 記者真的很壞
     
      

此文章於 2012-03-29 12:45 AM 被 機油大盤商 編輯.
舊 2012-03-29, 12:39 AM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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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離線中  
mis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
看起來像樓仔厝 不太像~~

可能是在那個地址住百年以上了吧 我想~~


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參與都更 那為什麼都更投票要把他們算在內 這是強迫中獎還是怎樣 如果一開始就不參與 那建商那來的自信把王家一開始就畫進設計圖?



算強迫中獎....建商鑽法條漏洞

前面我有貼新聞連結,可以參考看看。

爛揚就是用盡法條把王家包進來....王家只有二種選擇、賣給它/政府拆.....


真不曉得這樣子爛揚的董仔/好冰冰會不會絕子絕孫啊.....會的話,我一定去按個讚啦。

 
舊 2012-03-29, 12:47 AM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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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離線中  
eric62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212
訴諸神明天理報應嗎?
那是騙人的...
引用:
作者misman
算強迫中獎....建商鑽法條漏洞

前面我有貼新聞連結,可以參考看看。

爛揚就是用盡法條把王家包進來....王家只有二種選擇、賣給它/政府拆.....


真不曉得這樣子爛揚的董仔/好冰冰會不會絕子絕孫啊.....會的話,我一定去按個讚啦。

__________________
回饋小黃卡號 34923092
舊 2012-03-29, 12:59 AM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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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5離線中  
mis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引用:
作者eric625
訴諸神明天理報應嗎?
那是騙人的...





舊 2012-03-29, 01:01 AM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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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http://www.facebook.com/publawdoctrine

[重點]

「經核,原判決業已就本件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比較] 摘錄【釋字663】一段,可與【最高行100裁1582(士林都更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應採發信主義」之見解相參照,釋字663:

「....基於法治國家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探求個案事實及查明處分相對人,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參照),且應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已查得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準此,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依系爭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應於他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時,對其發生送達之效力,故其得申請復查之期間,亦應以他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時起算。然因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致其他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能知悉有核課處分之存在,並據以申請復查,且因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一旦逾期該公同共有人即難以提起行政爭訟,是系爭規定嚴重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綜上考量,系爭規定於上開解釋意旨之範圍內,實非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鑑於對每一已查得相對人為送達,核定稅捐處分之確定日期,將因不同納稅義務人受送達之日而有異,可能影響滯納金之計算;且於祭祀公業或其他因繼承等原因發生之公同共有,或因設立時間久遠,派下員人數眾多,或因繼承人不明,致稅捐稽徵機關縱已進行相當之調查程序,仍無法或顯難查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情形,如何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前提下,以其他適當方法取代個別送達,因須綜合考量人民之行政爭訟權利、稽徵成本、行政效率等因素,尚需相當時間妥為規劃,系爭規定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此文章於 2012-03-29 01:10 AM 被 xxxxxxtsai 編輯.
舊 2012-03-29, 01:04 AM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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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
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參與都更 那為什麼都更投票要把他們算在內 這是強迫中獎還是怎樣 如果一開始就不參與 那建商那來的自信把王家一開始就畫進設計圖? 夾在王家中間那互怎麼輕易的就答應 王家不都更 就表示那戶可能不被都更的機率也很高 那戶人家怎麼可以安心就搬走 是被建商騙的嗎???

另外 下午怎麼有一條新聞 記者問王家(一位穿綠衣服的女性)說"外傳王家向建設公司要兩億" 那位王家女性怎麼會回答"我一毛錢都沒拿到" 應該是要回"我們沒向公司...

林苑的案子最荒謬的是,苦主不是大樓的住戶,他們也不住一樓,他們只是住在大樓旁邊的透天厝而已。建商為了想把都更基地擴大,就看上他家的土地,私底下去探聽,發現它們家根本不願意加入都更(說真的也沒必要加入,因為苦主根本不在建築線內,也就是說,拆了苦主的家後,實際上是拿去當大樓周圍的休閒綠地,夠扯吧!),於是連通知都沒通知,就直接把苦主的地報進都市更新案中,甚至賣起了預售屋,結果這下就綁架原本大樓的住戶:因為其他住戶早就搬出去,【他們的利益跟建商是一起的】。

由於苦主根本沒被通知,所以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被畫進都更,也就無從在合理的期限內向都市計畫委員會表示反對意見。即便兩次行政官司,還是無法挽回被拆的命運,因為依法判決,苦主是穩輸的。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posts&t=123353

-------------------------------------------------------------------------

其實,沒有人知道,過去十三年,立法院不斷修改的都更條例,愈修對有錢者與建商愈寬鬆,修到最後,竟建立在多數決的基礎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竟然可以用數人頭的方式輕率凌駕。

都更條例的大陷阱在此: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分之一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申請更新」。這是什麼意思?來自五分埔的都更受害戶李昭玫說,【就是只要有錢人或建商想都更,可以買下一戶,灌進七十個人頭,然後佔多數,就可以開啟都更大門。】李昭玫的社區就遇到灌大量人頭的個案。

http://www.cw.com.tw/blog/blogTopic...id=183&nid=1517

此文章於 2012-03-29 01:11 AM 被 小建 編輯.
舊 2012-03-29, 01:09 AM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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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果然還是壹傳媒的記者有guts

http://www.nexttv.com.tw/vod/10162693?slug=home-dayhot
舊 2012-03-29, 01:25 AM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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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
另外 整篇看下來 有很多人在怪罪政府~~

我真想不懂 依法行政的地方政府 為什麼需要被講成這樣~~

這CASE法律也判決了不是嗎~~

判決下來 建設公司就有權請政府執行公權力 這沒啥不對~~

問題還是出在法條身上~~~



另有一個想問的~~

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參與都更 那為什麼都更投票要把他們算在內 這是強迫中獎還是怎樣 如果一開始就不參與 那建商那來的自信把王家一開始就畫進設計圖? 夾在王家中間那互怎麼輕易的就答應 王家不都更 就表示那戶可能不被都更的機率也很高 那戶人家怎麼可以安心就搬走 是被建商騙的嗎???

節錄你的內容..

基本上..我個人認為,
你沒有從頭到尾去了解整個問題,
否則你不應該會有這個疑問。

我很想先問一下。。
你有沒有自己的房子?
如果沒有。。那就算了。
如果有。。是公寓還是透天?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3-29 01:31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2-03-29, 01:30 AM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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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
看起來像樓仔厝 不太像~~

可能是在那個地址住百年以上了吧 我想~~





另外 整篇看下來 有很多人在怪罪政府~~

我真想不懂 依法行政的地方政府 為什麼需要被講成這樣~~

這CASE法律也判決了不是嗎~~

判決下來 建設公司就有權請政府執行公權力 這沒啥不對~~

問題還是出在法條身上~~~



另有一個想問的~~

如果王家一開始就不參與都更 那為什麼都更投票要把他們算在內 這是強迫中獎還是怎樣 如果一開始就不參與 那建商那來的自信把王家一開始就畫進設計圖? 夾在王家中間那互怎麼輕易的就答應 王家不都更 就表示那戶可能不被都更的機率也很高 那戶人家怎麼可以安心就搬走 是被建商騙的嗎???

另外 下午怎麼有一條新聞 記者問王家(一位穿綠衣服的女性)說"外傳王家向建設公司要兩億" 那位王家女性怎麼會回答"我一毛錢都沒拿到" 應該是要回"我們沒向公司...


我覺得, 你根本連整個故事都沒看完, 就可以發表你的長篇大論, 蠻不容易的.

這串討論有一堆懶人包, google上搜尋也有一堆, 看完你就可以了解始末.

OK?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2-03-29, 01:39 AM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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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blair
Elite Member
 
blai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http://www.facebook.com/publawdoctrine

[重點]

「經核,原判決業已就本件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比較] 摘錄【釋字663】一段,可與【最高行100裁1582(士林都更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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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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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2-03-29, 01:40 AM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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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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