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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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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沒有專業來判陳同學有罪真是荒誕不經,還要他保護管束簡直把陳同學當成江洋大盜
在判,不知道陳同學到時如何保護管束??每天罰寫300遍:好事沒好報,以後不要做好事?? 還有以後鄰居失火,咱們都不是專業的消防隊,所以都不能幫忙救火,免得被罰300萬還要被 保護管束?? ![]() ![]() 此文章於 2005-08-26 09:29 PM 被 VOLTE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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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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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到時...以後各校會婉拒各類身心障礙人士... 理由...本校無障礙空間(設施、資源)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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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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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眾人皆醉我獨醒... ![]() 抱歉這麼大的包袱我背不起 只不過在我眼裡不管是陳同學或顏家都只是學校無障礙設施不完善的受害者而已 如果學校相關的設施夠完善 如果老師有注意要班上有這一位狀況特殊的學生 (這位老師應該不是第1次上這個班級的課) 這場悲劇就不會發生 問題是目前我所看到的是 新聞一面倒的報導好像是陳同要負起全部的責任 不斷把顏家妖魔化 可是對於學校方面卻是隻字未提 (唯一的新聞就是學校方面認為這樣的判決對學生太嚴苛) 這讓我感覺到好像是當初「倪夏戀」新聞報導熱的另一種翻版.... 更糟的是還有一堆民眾開始隨之起舞.... 此文章於 2005-08-26 09:42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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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演藝圈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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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連結中有兩篇, 說法並不一致,
有關玻璃娃娃事件...原委 顏家2002年3月所召開的記者會 前者說陳是經過顏同意才抱起顏的, 後者說是陳未經顏同意就抱起他, 到底何者為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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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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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顏姓家長在道義上要不要負責,跟陳姓同學在道義上要不要負責,兩者沒有相關連。更何況如果他當真要負責,他已經死一個兒子,他已經付出代價了。 更何況沒人規定,一定要象徵性的賠一元,才算是求得公道。 難道說像徵性的勝訴了而不執行,這樣就不代表相同的意義? 重點是顏家認為校方發生事情後不聞不問,所以才會採取這樣的手段 當然實際上校方的處理態度是不是真的很不好,不是當事人無法證實。 至於說勝訴了,會不會改變心意求償,建議你等到他改變心意再批吧。尚未發生的事,說再多有用嗎? 還是那句老話,目前沒有人敢偏坦顏家,但兩方都是受害者是事實。 此文章於 2005-08-26 09:55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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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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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樣的心態,實在很難讓人茍同. 丁蟹是沒讀過什麼書,那個大玻璃可不是沒讀過書的. 用正常人的心理確實很難理解他們的想法,可是如果涉身處地的為他們想,恐怕又要遭到歧視的控訴,所以,還是自掃門前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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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居無定所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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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認識一個法官的後代,
他老爸在台北市留給他三棟大樓.... 可能過得太好會變得不了解一般人的生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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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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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團體常說:「社會沒有溫暖、沒有人情味?」當社會對你們伸出援手時,這樣的法律訴訟就是你們的回報嗎?
唉~遲來的正義?!真是夠了..台灣現在有正義可言嗎?大家顧好自己就好了!這件事件..帶給社會大眾的心得是:『不要多管閒事!免得惹禍上身!』 ◎ 如果什麼事都要講專業..聽到沒有!現在政府所有是事情,都要求專業才能做。否則小心吃上官司(自己不專業倒是一堆理由)。 將來發生火災你不是消防人員:幫忙,叫妨礙公務。有罪! 將來發生車禍你不是醫務人員:幫忙,叫延誤就醫、過失殺人。有罪! 在捷運讓座給老人:可能因為讓他精神放鬆而睡著跌下座位受傷。有罪! 在捷運讓座給孕婦:可能因為讓她動了胎位而讓胎兒受傷。有罪! 在捷運讓座給殘障:可能因為讓他覺得自卑,精神受到傷害。有罪! ● 因為你不懂、不具老人保健、孕婦醫療、精神心理的資格 ● 所以這些事情要做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量$$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 為什麼不藉著這件不幸的事件,好好地檢討我們的生活環境的醜陋,討論要如何建造一個安全又無障礙環境,而是一直繞著該不該判陳同學過失殺人的罪。這叫人情何以堪! 顏姓同學不幸喪生固然讓人難過,但家屬若能以另一個觀念來看待此事,能讓大眾更重視環境對身障的傷害是多麼嚴重,而讓大眾極力督促政府改善大環境,以造福更多人,避免頪似的悲劇發生,我想更能得到大眾的激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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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請回答?唉!新手上路!說錯不要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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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榕樹下
文章: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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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現在在出來哭!!!有必要嗎?? 昨天的樣子已經讓人做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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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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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看下來有個感想,陳同學的情形如果站在法律的觀點上來看
確是 "其情可憫,於法卻難容".但我們回頭想想,法律可以對真正 十惡不赦之徒寬容,卻何忍對良善之人趕盡殺絕,斷其生路呢? 法律是活的,端看使用之人如何運用.如果顏家真的不要錢,如果 顏家真有大愛精神的話,顏家可以提出或由法官運用其裁量權直接 判決陳同學依其能力所及之範圍,到慈善團體服務弱勢人士若干時間, 並明確告知陳同學,有疏忽確實該罰,但以服務人群的方式來彌補 對顏家的虧欠,最重要的是以該方式消除陳同學內心的愧疚! 這想法或許太過天真但我想這樣在法律上交代得過去,對陳同學 也不致傷害太深,只是這樣對顏家沒有好處他們未必肯如此! 我一直認為司法判決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賞罰行為而已,更重要 的是對社會具有教化之深遠意義,不知法官們是否意識到這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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