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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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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所言為實的話 , 不罰 . 基本上風俗那些文章 , 跟後面鄉民的回應來看 , s. 的標題 是有其正當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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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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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法律人是不會這樣搞的
真的是歹戲拖棚 希望大家討論歸討論 不過為了哪種人動氣就好了 然後??又有人要被?? ![]() ![]() 上班吃飯中 法學素養...在哪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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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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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AS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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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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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前面就說過這件事成案的機率比較高 還有指著照片說人妓X的 嘛~ 不過被發動無視大法 不管是那個搞笑的還是顧來/分身講道理的都是無視 跟這種人認真下去 累的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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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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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我只要上街去拍幾張汽車旅館招牌 再隨便拍幾張街景和女性路人 開個主題貼上這些相片 就犯法了? 所言為實? 怎麼證明? 非關係人的鄉民的再多回應又能算什麼? 鄉民有一起進旅館還是幫忙拍照? 那一堆鄉民說你跳針你就是跳針? 犯法?正當性?越來越好笑?還要繼續跳針? 跳 跳 跳乎伊爽 跳 跳 跳乎伊勇 跳 跳 跳甲要起瘋 跳 跳 沒跳凍未著 跳EVERYBODY跳EVERYBODY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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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演一圈 (誤~
文章: 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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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敢說,如果A大 你現在開始不回文下去,這串只會是歡樂搶數字,還有開心聊天帖.. 然後日子久了,帖也會跟著沉了! 原因:你已經跟大多數人的意見相左(那你聽不聽我的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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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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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才說你法律邏輯真的有存在很大的問題 因為陽光跟本沒辦法去證實,是不是真實 不是要有圖片跟文字就能成案阿 還要連帶他們去賓館****易的過程 整個過程都有證據才能算所言屬實 就算風俗只是個說書的 沒真的去 只是拍拍照片說爽的 但是陽光在無法證實的情況下 就已經直指對方是嫖客,這已經是直接誹謗跟公然悔辱了 而且是斗大的標題直接打出來 法律不能單憑腦內自行補完的阿 除非風俗連辦事的圖片都貼出來 才構成妨礙風化 這次要慶幸的是風俗的寬大 而不是陽光告鄉民沒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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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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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看到人動氣阿 只是大家很認真的在討論法律問題 我只是覺得為什麼大家都只是很理性的在討論事情 卻被誤認為不理性或是很偏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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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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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這邊... 想到一個梗... 那個誰... 你還是回去打棒球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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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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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我是已經了解多數人的想法的 . 這段時間回帖回的比較多 , 多是因為有人問問題所致 , 只可惜問的問題多數也曾經回覆過 , 所以導致一直在相同 問題上迴轉 . 所以如果持續是如此的話 , 我大概也不會回覆那些了 . ![]() 前面不遠有一篇我就請網友回頭去看了不是嗎 ? 而有些網友已經流於意氣之爭 , 這對於版上風氣不會有好處, 而我也是只能使用無視大法而已 . 有些問題的解答 , 是由審判長決定的 , 我也無權置喙 . 如此下來 , 除非有新的事情出現 , 否則回覆就不再那麼嚴肅了 . 當然搶編號這種事情我就做不來了 ![]() 也謝謝你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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