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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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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然後你認為這整件CASE最有可能成立的是上面這兩條?
你把刑315-1跟315-2丟到哪邊去了?
雖然說是告訴乃論,但妨害秘密的疑慮才是最大的吧


你是說 , 風俗偷拍出來的是 sunnywalker 嗎 ?
否則 s 怎麼可能用 315-1 315-2 去告 ?
你的見解 , 著實令我大開眼界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其他的東西我就不多說了,不要一直講什麼疑慮不疑慮的
如果像你這種說法過日子,不就一天到晚怕被人告被人抓去關?
我說一個最簡單的,誰如果被告了,反正都要上法院,
那就反過頭來檢舉他散播猥褻物品 ,
看看誰的下場會比較慘
沒辦法全身而退的人其實是他.


這種心態很不好 , 在旁邊敲鑼打鼓要別人上戰場 .
要是某人被告了 , 你說就告那個人 xx 情形 , 結果那兩個人
告來告去的兩敗俱傷 , 你在旁邊一點事都沒有
高 !!

一篇好的文章 , 是要像大法官解釋文那種 , 寫了之後 , 讓兩邊的
人都可以各取所需 , 各自解釋嗎 ?
法律人寫的文章一定要寫的文謅謅才叫做好嗎 ? 用白話文寫出來
的文章就沒有一點價值 ?!
     
      
舊 2010-03-17, 02:09 PM #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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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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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引用:
作者A ROD
你是說 , 風俗偷拍出來的是 sunnywalker 嗎 ?
否則 s 怎麼可能用 315-1 315-2 去告 ?
你的見解 , 著實令我大開眼界



這種心態很不好 , 在旁邊敲鑼打鼓要別人上戰場 .
要是某人被告了 , 你說就告那個人 xx 情形 , 結果那兩個人
告來告去的兩敗俱傷 , 你在旁邊一點事都沒有
高 !!

一篇好的文章 , 是要像大法官解釋文那種 , 寫了之後 , 讓兩邊的
人都可以各取所需 , 各自解釋嗎 ?
法律人寫的文章一定要寫的文謅謅才叫做好嗎 ? 用白話文寫出來
的文章就沒有一點價值 ?!


雖然你是好意沒錯
但是你的法律常識,跟見解
真的是偏像陽光走路那邊去了
有點變向的拿法律來壓人跟嚇唬鄉民了

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當然不包含人身攻擊

所以大家都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
就算是陽光要提告
也是過不了檢察官那一關的

就算他蓄意濫訴,一次告一堆人
吃虧的會是他自己
到時被反控誣告罪,連代求償其他費用
這不是先提告就贏的遊戲

遊戲規則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過度的拿法律來張大旗,實屬不必要的行為

我覺得鄉民都很理性,從頭到尾都很理性
 
舊 2010-03-17, 02:38 PM #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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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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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貼幾張手機交友網站跟女孩子的照片就是妨害風化

那中華民國的法律也太兒戲太可笑了


還好不是

此文章於 2010-03-17 02:51 PM 被 josetsun 編輯.
舊 2010-03-17, 02:49 PM #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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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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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你是說 , 風俗偷拍出來的是 sunnywalker 嗎 ?
否則 s 怎麼可能用 315-1 315-2 去告 ?
你的見解 , 著實令我大開眼界


我什麼時候說過是某人去告了?
而是在跟某人揚言要告妨害風化&公然侮辱相比之下
構成要件跟違法性明不明確的問題
引用:
作者A ROD
這種心態很不好 , 在旁邊敲鑼打鼓要別人上戰場 .
要是某人被告了 , 你說就告那個人 xx 情形 , 結果那兩個人
告來告去的兩敗俱傷 , 你在旁邊一點事都沒有

高 !!

一篇好的文章 , 是要像大法官解釋文那種 , 寫了之後 , 讓兩邊的
人都可以各取所需 , 各自解釋嗎 ?
法律人寫的文章一定要寫的文謅謅才叫做好嗎 ? 用白話文寫出來
的文章就沒有一點價值 ?!

所以,你不是法律人,我說的是非常實務性的做法
心態不好?他都告到警察局那邊去
已經是很實際的狀況了,才來唱高調跟人家說你有怎樣的嫌疑如何如何
這樣有比較贏嗎? 來個兩手實務上的做法吧!!
言下之意就是不贊成被告的鄉民反告回去囉?
憑什麼某人能提告,鄉民卻不能反檢舉回去?
這樣你還要說立場沒有偏頗會不會太牽強?

要說自己是法律人,不是說文謅謅如何如何
要講法律觀念,任何見解都需要最低限度的邏輯來源做前提
你覺得我說的東西很文謅謅?抱歉,我寫的東西在學校裡面是拿不到分數的
沒有前提做支撐,講出來的"法律觀念"跟嘴砲有什麼分別?
更何況你寫的東西在法理上根本就說不過去
舊 2010-03-17, 03:02 PM #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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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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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這種心態很不好 , 在旁邊敲鑼打鼓要別人上戰場 .
要是某人被告了 , 你說就告那個人 xx 情形 , 結果那兩個人
告來告去的兩敗俱傷 , 你在旁邊一點事都沒有
高 !!

我突然想到我最近碰到的一個事情,
男女雙方事發時都未滿16歲,玩出人命來
女方家長向男方家長獅子大開口要100
不然就要提告妨害性自主....女方家長態度很強硬
不給$就沒得談和解...
女方家長的做法可取嗎?
這個時候再來跟男方講未滿16歲想做也得忍著有啥路用?

怎麼解決?很簡單阿,男方可以幫忙做月子包紅包,要100萬沒有,
真的要告,想清楚,要告就去告,你告了我也同樣告你

要走到法院去講就代表在外面撕破臉沒啥好說的
有人都走到實際層面去提告了,我提個務實一點的做法哪裡過份?
舊 2010-03-17, 03:17 PM #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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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V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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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那個某某某... 不要跳針了... ...
有種告過來日本和加拿大... ...


黑豬大你講的還真的很直接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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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17, 03:27 PM #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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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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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言下之意就是不贊成被告的鄉民反告回去囉?
憑什麼某人能提告,鄉民卻不能反檢舉回去?
這樣你還要說立場沒有偏頗會不會太牽強?


你跳 tone 太多 , 你的跳躍性思考蒙蔽你的理性 .
從頭到尾 , 我都希望告人的事情別發生 , 不管是誰對誰都一樣 .
我在前面也勸過s. 多想想 , 適可而止 . 這些都有跡可尋 .
但你卻選擇這樣的說法

再者 , 是不是法律人 , 並不影響立場 . 我是嗎 ? 我不是嗎 ?
重要嗎 ?
還是說鄉民習慣先問立場 , 再討論是非 ?
是我國的 , 論述再者麼不正確 , 都任其發展 . 而非我方的 ,
基本上立場已經不對 , 所以先打再說 ?!

我覺得我們兩個逐漸失去了理性討論的空間 .
舊 2010-03-17, 03:35 PM #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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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7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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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18
引用:
作者amd21456
雖然你是好意沒錯
但是你的法律常識,跟見解
真的是偏像陽光走路那邊去了
有點變向的拿法律來壓人跟嚇唬鄉民了

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當然不包含人身攻擊

所以大家都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
就算是陽光要提告
也是過不了檢察官那一關的

就算他蓄意濫訴,一次告一堆人
吃虧的會是他自己
到時被反控誣告罪,連代求償其他費用
這不是先提告就贏的遊戲

遊戲規則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過度的拿法律來張大旗,實屬不必要的行為

我覺得鄉民都很理性,從頭到尾都很理性


+1
鄉民超理性的..
只是認真的對象好像換個人了

舊 2010-03-17, 03:36 PM #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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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7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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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18
今年是好年

怪事年年有

今年特別怪


總是有人要亂入當主角...

想沉下去還真難

此文章於 2010-03-17 03:43 PM 被 ken720331 編輯.
舊 2010-03-17, 03:38 PM #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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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那個某某某... 不要跳針了... ...
有種告過來日本和加拿大... ...

我只是灌水的.............
舊 2010-03-17, 03:44 PM #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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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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