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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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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篇看不太懂,不知道他所說的委辦事項是指單一事件。 還是某項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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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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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無言,我那個當兵的例子就說是假設,我還特別強調
我的用意是說,法律規定女生不用當兵的話,國防部不能用規範硬拉女生去當兵 回那個個叉叉,混合車道確實存在行政機關中 但快車道是法律用語 不能給他畫個大叉叉 最多是在旁邊用個框框說,這邊有個另外的名稱叫混合車道!! 此文章於 2012-07-24 10:51 AM 被 太古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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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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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在於法律位階性 不是單純的,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行政命令,中央法大於地方法 此文章於 2012-07-24 10:46 AM 被 limaik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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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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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可以說出討論中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等. 誰的用法對嗎?反正就是一條馬路多種解釋. 你要認定是汽車道.快車道.慢車道.混合車道等.都是自己想要哪一條法條規定手冊或研究去解釋. 有人用交通部.有人用內政部.誰都可以去說. 最怕是不懂的人拿他自己認為對的東西出來說. 就像混合車道一樣.明明就是要邊線15公分的車道.或邊線10公分的外側快車道(汽車道)慢車合為一起為混合車道.就是有人把2種不同的法規或規範合起來的圖說是對的. 此文章於 2012-07-24 11:04 AM 被 二手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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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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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提一堆否定的理由 但最後還是由法官去認定 而不是由你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有不少人是拿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去申訴交通案件成功 引用:
不都把白實線的規則貼給你看了 那有寫15公分或什麼條件下才是混合車道嗎? 此文章於 2012-07-24 11:07 AM 被 weiro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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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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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範都貼過一次了
現在又通通繞回來再鬼打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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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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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竹市政府交通局解決機慢車道遭佔用的撇步,就是從此不劃「機慢車道線」,只劃「路面邊線」, 讓原是汽車慢車道變成汽、機車均可行駛的「混合車道」,藉以保障機車騎士行的權益。 新竹市府交通局交通工程與管理課課長倪茂榮說,所謂的「機慢車道線」是指寬10公分的道路路面白線, 而「路面邊線」就是寬15到20公分的路面白線,為了讓市民容易區分,新竹市針對後者一律劃設20公分寬以資區別。 他說,「機慢車道線」到人行道或路邊之間路面,就是限行機慢車輛的「機慢車道」,車輛必須依規定順向停車。而「路面邊線」到人行道或路邊之間路面,則屬路外,可以停車使用。 倪茂榮說,機慢車道被佔用的現象由來已久,問題也確實很嚴重,以至於機車常要和汽車爭道,一旦發生事故,騎士總因違規在先,投訴無門。 近年該局針對道路「白線」部分,決定只劃「路面邊線」,不再劃「機慢車道線」,且把原來的汽車慢車道,預留機慢車輛行駛空間後,改稱「混合車道」, 不但解決前述汽機車爭道,機車騎士權益不保的問題,從此也方便民眾,在沒有劃設停車格地區,光看紅、黃線就能判讀哪些路段不可以停車。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 第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183-1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不是都貼給你看了....還是有人不認. 此文章於 2012-07-24 11:13 AM 被 二手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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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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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是不劃設「機慢車道線」~只劃「路面邊線」 然後你從只劃「路面邊線」引申為劃「路面邊線」的才是混合車道? 我舉個之前看到的笑話~我還滿不想提的 有個衛生食品專家說~吃大便不影響健康 結果有人引申為 吃大便有益健康 此文章於 2012-07-24 11:25 AM 被 weiro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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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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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機車路權的案例沒那麼複雜,沒有什麼特別例外的條款,不然台北市老早就跟其他縣市一樣拒絕承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或是公路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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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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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我覺得你把法律的位階性搞得太絕對了 如果照你這麼解釋,憲法裡面沒有機車二字,那這樣是否能解釋憲法不管理機車?九十九條是否根本就是牴觸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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