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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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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PC零組件製造商、網路業者、耗材業者...都有錯,因為助長犯罪... ![]()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前面已經說過...版權正在無限上綱 ![]() 當沒有客觀依據(法律)證明用盜版是錯的...要如何說用盜版有錯... 對啊...但是消費者有要求的權力... 難道你可以只買一段副歌嗎...漢堡跟漢堡肉本來就是一體不可分離的東西 跟單曲、專輯所代表的意義不同... 如果要求只要某段副歌...取自單曲的部分這才是有爭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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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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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沒買啊...我也沒載啊... 但我可以說跟評論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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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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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載mp3跟盜版有什麼關係? 助長犯罪有罪嗎? 犯罪跟助長犯罪一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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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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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泰國音樂市場取經好了∼∼∼從將300塊泰株左右,降到135泰株∼∼這樣不就好了。
把唱片的錢主要分給做詞作曲的幕後人員和製作發行公司∼∼那檯面的明星吃什麼?呵呵,要是沒那個能耐自己包做詞作曲,那就開演會一場一場賺呀∼∼好的賺到台灣香港中國和東南亞去,差的就混台灣又餓不死∼∼ 那.....那是沒能力做詞作曲,又沒能力唱現場表演的呢?呃....這樣的應該有臉蛋吧?那就去綜藝節目賣笑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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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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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認為爭那一張是有何用處嗎... 這不過是鑽牛角尖之詞... ![]() 侷限在這個眼界我也無言了 ![]() 任何行為都有助長犯罪的可能...那啥事都不要幹了 ![]() 穿迷你裙也有可能會助長犯罪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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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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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電視...是電視的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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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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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現在的法令條文或有漏洞,也只有一心想佔人便宜的,才會見獵心喜。除了法律之外還有社會上大家都認可的道理正義可供為作人處事的準則,是不是法律上或許不認定為小偷(這我不清楚無法斷言),但這不是一個可以在社會讓大家都信服的行為(我指的是前面所提,盜版無罪的論點),況且都用上了"盜"這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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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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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把FLY AWAY這首和D.A.I的"綠洲" 同時放出來聽 你就知道是不是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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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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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C零組件製造商、網路業者、耗材業者那裡助長犯罪了? 你到是說說呀,反盜版有什麼錯,你憑什麼說無限上綱? 是你把用盜版除罪化吧 法律只是對用盜版沒有明確的罰責,可不代表用盜版沒有錯。 要證明用盜版違法也很容易,我請問你公司行號用盜版,微軟抓不抓? 你不是說用盜版不違法嗎?公司行號也沒有賣盜版呀 人家不抓你,不代表你可以用的理直氣壯 對呀,消費者有要求的權力,但業者也有不鳥你的權利呀 漢堡的『肉』是單獨的個體,誰跟你說是不可分離的? 若照你的邏輯,那專輯裡的歌不也是不可分離的呀? 誰說副歌就是不可分離的?人家電視台打歌,廣播上廣告的打歌,不都是只播副歌嗎? 這樣你懂了嗎?要怎麼分離,不是給消費者決定的,是給業者決定的,人家說不能單點,就是不能單點,人家說漢堡的肉可以單獨賣,那就是可以單獨賣,一切決定權就在業者身上,不是在消費者身上,但是消費者有權決定,要不要買。但他沒權決定,該不該單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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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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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盜版是有罪...但是指製作盜版侵權而言 盜版...也是指侵權的行為,而不是只購買盜版的行為 這與收受贓物又有不同 在沒有法源依據下,無法客觀斷定何者為是非... -- 某位教授說:法律的漏洞,就是要給你們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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