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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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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哦 美國大法官對同婚的釋憲 五比四是具名的 這是不是一種投票 算不算得上是表態? 200多個司法官具名支持婚姻平權修法 法律是他們相關領域 表示意見有何不可呢? 為何要怕他們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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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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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官那個是最終判決吧。 現在在台灣,還在爭議時法官表態立場, 就是會讓一些沒主見的人認為"呀..連法官都這樣說了,說的真好.", 你說你是不是這種情況呀。 罔顧中立的公務員素質就這樣了,還能期待日後的司法和判決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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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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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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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力這麼好 戰到天亮?
![]() 不過某些部分都已經離題了... 我想 在談平等之前 或許該先聊聊婚姻 就個人瞭解 在人類的某個時代 同性戀(或者說雙性戀)跟異性戀可以說是同樣普遍 例如亞歷山大大帝就是一位知名的同性戀者 這樣一位超越律法的君王 最後卻還是選擇與異性發生婚姻關係 當然背後的原因可能是很複雜的 不過我要說的是 同志伴侶在歷史的長河中 曾經跟異性戀有同樣的機會發展出婚配關係 但這並沒有發生 或者早已消失 換句話說 最早同性婚姻並不是被強制"禁止"的 而是從人類的社會生活中自然被淘汰的 這是否說明了兩種婚姻 在本質上其實還是有所差異 以至於同志婚姻無法在早期的人類社會普遍地發展開來 而這個本質上的差異是什麼? 有人認為是血統 在一個人類普遍活不過30歲 血脈隨時可能斷絕的時代 能夠傳承DNA的制度 當然在競爭上比較容易取得優勢 不過現在社會的實況是 人類已經普遍能活過更年期 人口已經過剩 當初所謂的"本質差異" 如今是否安在? 如果已經不存在 是否可以回到人類原本的狀態 讓市場機制去決定自己要選擇什麼樣的婚姻? 話再說回來一點 如果當初同性婚姻有發展出一點規模 今天人們還會根深蒂固地認為婚姻就是一男一女 法律會這樣規定嗎? 答案很可能是 不會 因為法律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的問題 根據既存的事實所制定的 也就是所謂的事實先在性 如果當初同志婚姻有流傳下來 應當也會有其適用的法律 因此 現行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 與其說是禁止同志婚 毋寧說是在制定的時候 並沒有考量到婚姻除一男一女外還有其他的可能性 (至於其他的可能性為何消失 有其另外的歷史因素) 有些人會反過來認為 法律上沒有的 就是不該或不必存在的 這多半是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 最後 想談談婚俗的本質 原本婚禮是一種向世人昭告伴侶關系的公示制度 而政府的存記只是為了避免日後發生身分上的爭議 所以 這個問題的核心其實很簡單 做為一個人 有沒有決定自己伴侶的權利? 而政府 有沒有權力拒絕配合辦理登記? 這其實跟性傾向或什麼的 沒有半毛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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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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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換一個白話點的方式來說好了,
立法委員是很鹹喔?不是經常在喊有一大堆法案還沒審, 法官現在都是很鹹喔?不是經常在喊法院積案如山? 呀我們的社會是已經有準備好接受同志婚了喔? 別的爭不贏,只好爭亞洲第一個國家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是很棒棒喔? 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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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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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別人的意見 各自有各自的想法 不能說那些人相信那兩百個法官的判斷 就說他們沒主見 這跟中不中立沒有關係 立法單位是立法院 法官現在不是在審案 連負責立法的立法委員都能表態 為何司法官不能? 這跟司法判決的品質一點也沒有關係 不要再滑坡了 此文章於 2016-11-20 11:54 A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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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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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看不到你的主見呀, 不然你的主見是什麼? 前面講的那二個字什麼來著............ 一下我又忘了.懶的捲回去找. 你講了但也說不出個由來,還要我去問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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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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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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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結婚了嗎?你有小孩嗎?這兩個條件無法成立的話,你是在回開心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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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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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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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又如何?治理國家不是是非對錯那麼簡單, 就像你思想跑得快!也留點給其它人跟上的機會, 推動社會思想進步也要維持社會秩序相對穩定! 不然廢死主張怎不也一次到位?躲家裡吸個大麻又沒傷害人,為何被判刑(假以時日可能無罪)。 也有些思想先進國家推行亂倫婚姻,怎不也比照辦理,那也是兩情相悅! 我前面就說過不反對同性婚,而是漸進式,衝擊混亂降到最低,不要引發對立仇恨。 歧視或被歧視是主觀想法,有沒特別法或改民法,都不能改變自傲、自卑主觀想法。 一個國家要是靠這些法匠治理早毀了!我很相信他們毀滅司法信任度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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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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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之前就知道你很有主見 另一篇樓整樓一以貫之:[沒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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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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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我可以理解你這篇的意思 不過還是希望那篇你可以看一下 看一下無傷大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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