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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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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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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寧願自己尻 寧願自己擼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什麼都不信 不要我告訴別人 AV也不停 讓它響不停 我不敢多問 也不敢走得太近 我想告訴你 你洶湧的精水 已經將我的心都搗碎 我悄悄的走 你該尻個夠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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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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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 剛接電不爽的電話, 檢驗沒過
![]() 掛電話後, BOSS在旁邊問了一下, 然後他接著問貨主知不知道? 知道個毛啊, 我不是才接到通知嗎?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跟貨主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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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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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有一段時間了, BOSS都在跟現場聊天說
我們要有配合的承攬, 他們才會有單給我們做.... BUT, BOSS啊....某網友(今年)平均一個月給我們3張單, 可不是我們常配合的承攬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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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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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啊, 因為過年的關係, 公司清出4大箱A4的文件要銷毀
我們的習慣是用碎紙機攪碎後找阿婆來回收....以前是自己花時間去攪, 然後給管理員或阿婆 (很浪費員工的時間, 當然也是可以啦) 去年是找阿婆來公司攪, 然後給她去回收賣錢 今年大概2~3星期前就跟她說了, 她剛剛打電話來.....說她如果要幫我們攪, 要收錢.... 嗯, 高雄今天天氣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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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寧願自己尻 寧願自己擼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什麼都不信 不要我告訴別人 AV也不停 讓它響不停 我不敢多問 也不敢走得太近 我想告訴你 你洶湧的精水 已經將我的心都搗碎 我悄悄的走 你該尻個夠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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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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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菠蘿也很有問題
客人:該要什麼資料就直接說, 一直發MAIL我也沒看, 他也沒說要什麼 業務:經理, 抱歉, 我明早統一一起跟您回報 客人:工廠明天還有上班 業務:好的, 明天一定要把所有事情確認好 ~~~上面是客人跟承攬業務的對話~~~ 但....人客啊, 我跟你要(出貨)文件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高雄今天天氣也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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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寧願自己尻 寧願自己擼 是否你曾偷偷的尻 偷偷的在尻 什麼都不信 不要我告訴別人 AV也不停 讓它響不停 我不敢多問 也不敢走得太近 我想告訴你 你洶湧的精水 已經將我的心都搗碎 我悄悄的走 你該尻個夠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這是唯一可以放肆的時候 此文章於 2021-02-05 11:19 AM 被 polar16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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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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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完美的鬼話... 該要什麼資料就直接說(所以發Email給你). 一直發Mail我也沒看(阿哩哩?) 他也沒說要什麼(這腦子是??? 回第一句) 而這種人更不能電話口語溝通. 此文章於 2021-02-05 11:24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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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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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意思是要你打電話關心他(她?), 看是大咖還是小咖, 小咖看狀況,如果是肥宅不用理他, 如果是單身正妹可比照大咖處理, 大咖範例為每季下 100KK 單這類, 依照貴公司規模自行轉換, 你就照三餐打電話問候加 email, 並且附上五節禮品(三節加聖誕情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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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招損 謙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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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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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慣老闆問一個問題, 他想炒了某個待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員工
合法的炒了他, 要付出什麼代價? 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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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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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資遣費跟預告工資都要足。 而且要有正當理由,根據本國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老闆或許可以用第四或第五條來解除勞動契約 但因為三個月試用期已經過了,就要以第16條來走。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除非這位勞工先生犯了11條中的某一條,要不然資遣費跟預告工資少不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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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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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不走第11條, 單純用第16條來看, 年後上班02/17, 叫他2月底離職, 請假先不管 2月份薪資給足, 再加上資遣費(這大概是多少?) 這樣就合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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