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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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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串討論,我現在很好奇如果在台灣引入陪審團會怎樣.
原本我以爲按照美國的經驗推論如果此案交給陪審團公開審理, 庭上演示嫌疑人必須同時開多個視窗玩左右互搏才能拿到優惠, 到了這邊估計嫌疑人估計已經不占輿論上風或道德制高點了, 剩下來的變數只是取決于賣方是否知道這個BUG決定賠償金。 可是看了這串,現在真的很好奇在台灣實行陪審團制度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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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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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購物應該是這網址吧? https://store.asus.com/tw/ 拉到最下面有一個使用條款,就是我貼得 你得好像在其中一頁的連結裡面 引用:
這些條款都是有用的 小蝦米每贏一次條款就改一次 而且贏了a公司以後相關產業的大公司都會改 已經很久沒有小蝦米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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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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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臺灣引入陪審團制度的話
大概會先出現 不符合構成要件 但是陪審團判有罪 請教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怎麼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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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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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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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但陪審團判有罪, 法官的正常做法應該是宣佈mistrial然後重審. 另外一種方式是宣佈JNOV,撤銷陪審團決議。 也就是不管陪審團決議,法官自行做法理判決。 但是後面那種方式被抓小辮子上訴風險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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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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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討論到現在
我非常驚訝 都2019年了 在一個資訊科技論壇 竟然還有可能超過一半的成員 認為用多視窗/多分頁瀏覽同一個網站是"非正常操作" 算算也20年過去.... 雖然我現在寫程式還是Bug滿天飛 但當初入行的時候 師傅就教我 不要預設使用者操作程式的方法 要保證不管使用者怎麼操作 程式執行結果都是正確的 後來公司接到比較多網頁軟體專案需要支援 師傅也教我 不要預設瀏覽器傳回來的資料一定是正確的 更不要預設頁面步驟一定是按順序連貫的 那個時候有些網頁軟體還在想盡辦法禁止使用者操作瀏覽器的上一頁功能 類似這種上一頁或多視窗/多分頁操作但程式執行結果錯誤的問題 在問題清單中根本不會有人敢回覆"非正常操作" 否則不用等客戶來罵公司 主管就先把人釘在牆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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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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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寫程式的 你師傅教的是對的 但是軟體就是會有bug 民營公司不管用甚麼系統,軟體還是硬體,預設那個系統不會有bug,有bug損失就自己吃下去 這種公司才是有問題,早晚會倒 應該只有公家機關會預設系統沒bug,不做相關防範 跟工程師寫程式得自我要求是兩回事 此文章於 2019-06-12 12:05 AM 被 星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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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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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討論這項是沒有意義的, 不符合構成要件本就不該進入庭審 若真的trial ,被告代表人隨時提出mistrial 不會到最後陪審團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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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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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仍還是有可能會有Jury instruction出錯, 或陪審團完全無視物證造成mistrial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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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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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你不要亂扯 客戶必須做了什麼事使企業陷入錯誤才行 這麼愛說339我們就來看339的構成 1.行為人(曾先生) 有積極的作為 2.被害人(華碩)因這行為陷於錯誤 3.被害人陷入錯誤後處分財產 4.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蒙受損失 5.行為人的行為是出於故意, 而且意圖得到不法所有 以上不能說完全證實, 但檢舉陳述大致上是符合的 也就是檢察官會受理此案的原因 接著偵查以獲得更多線索 不然, 就根本不會立案 此文章於 2019-06-12 01:10 AM 被 michaelw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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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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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陪審團決定後需要說明理由嗎?
假設理由來自於"違法取得"的"關鍵證據"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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