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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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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是好節目 不預設立場正反方都有機會陳述,通常來賓也很守規則不會惡意跳針吵架 建議大家可以先去找找比較客觀的內容再來評斷 (指的不是民嘴為收視率喊的風向內容喔) 我個人的感覺是現行法令定義實際執行面法院確實很難去判定 搞到法/醫互踢皮球吵判定的依據 根本上要解決這種事情應該是立法院要去修法 如果台灣民眾要的就是禁止任何方式逃避刑責 或者是精神病患判刑後該如何安置?? 那都要好好修法去做 不然法院還是得照法條框架的規則走 不過大家吵起來也許也是好事 希望這次事件可以成為司法前進的動力 * 我贊成不能完全無罪 一來是要杜絕逃避的可能性 再來是為什麼讓自己失控就可以胡作非為? 不然過失致死如果是真的沒注意到為什麼要被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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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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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其實不複雜, 只是有心人搞得而已, 這個修法, 那個修法, 但執法人員不變?
不好意思, 恕我直說, 這是無效的, 重點還是看人; 你看另一串關於北美警察槍擊疑犯. 多少在北美生活的 VS 台灣憑空想像的, 就知道這中間的差異有多大, 很難解. 人對了, 法條自然就會用好; 人錯了, 法條怎麼修改都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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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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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本就不複雜…
先天的心智障礙或是後天非自願性導致的心智問題, 跟你主動選擇吸毒.酒駕而導致短時間的心智問題, 本就不同… 所以法官的問題, 完全大於法條問題… 如果這條法條如果真的那麼有爭議, 那台灣適用這條法的犯罪事件, 又有多少會真正引起如此大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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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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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
我也是這樣子想.. 修法?!!! 好像很重要.. 遇到本版法律人這種的..修法有用??? 感覺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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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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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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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州法官一任6年,但人民不想等到任期結束,就發動罕見的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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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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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要用法官選舉,讓這種人落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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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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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得一塌糊塗。 一、 全世界都有類似刑法19條的規定,現代法律只要基於保障人權的,都不可能沒有關於刑法第19條規定的存在。 二、 思想犯罪指的是具備主觀構成要件,但是欠缺客觀行為構成要件或是客觀行為構成要件空泛無具體範圍即論罪,如我國修正前的刑法100條可以參照。 但是這是構成要件的問題,跟責任有什麼關係? 又是一個構成要件、責任分不清楚的人。 三、 人權保障規定在憲法中,你說是憲法大還是刑法大? 刑法存在的法源在於憲法第23條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刑法有所謂的謙抑性,即除非具有必要性,否則不會隨意動用刑法來處罰。法律的世界裡,能夠以一般法律規範者就不會用法律懲罰,能夠以行政罰處理的就不會動用刑罰,這就是刑罰是社會秩序最後一道防線的由來。 也因此每當有些涉及刑法規定的釋憲案中,審查的必然是條文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23條規定的必要性。 要是照你所說,不就會變成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規定是否違反刑法中刑罰規定的審查,即憲法是否違法審查?? 四、 刑罰的目的性中矯正重於懲罰,但是一般監獄的矯正措施對精神病患的病情沒有幫助,精神疾病者也不可能關到監獄中一段時間就會自己痊癒。所以現在考慮修法的方向是對精神病患提供醫療上的協助,而不是把他丟到監獄裡面去關起來。 結果你在主張廢刑法19條,把精神病患者關到監獄裡??? 五、 要讓精神病患者能持續吃藥受控制,需要的醫療單位的協助,及政府相關單位的配合。 所以要考慮的是如精神衛生法等措施,也需要增加我國就這方面的醫療資源。 而不是把人丟到監獄裡,監獄沒有叫精神病患吃藥這項功能。 六、 沒有人可以確定精神病患者是不是會犯罪,但同樣的也沒有人可以確定精神正常的人是不是會犯罪。 但以犯罪的統計來講,精神正常的人犯罪數遠大於精神不正常的人犯罪數。 所以如果為了防止精神不正常的人犯罪而要把他關起來,那麼是不是要蓋一個更大的監獄把所有精神正常的人全部關起來??? 此文章於 2020-08-27 02:11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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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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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刑法 19條就跟本是錯得一塌糊塗.
原因自由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就是你自己搞的, 你自己自作自受,就這幾個字, 鑑定單位只能鑑定你在行為的時候到底是不是有那些... 但我管你那時候有沒有意識? 是你自己搞的嘛.你自找的. 結果到最後還殺了媽媽,還把頭砍了.... 二審憑藉的就是自己主觀的判斷而不是更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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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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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本案中,受害者有什麼責任?你吸毒殺了母親是有責或無責?若說無責,我可以講髒話嗎?不然沒我的事了。 若說有責,那不是才張顯受害者無責?我無責我要死? 有無因果關係?不是每一次吸毒都會嚴重到殺人,永遠都無因果關係。 你要說程度?沒有人能知道吸毒到什麼程度會讓人想殺人。有可能有的人吸過量最後到死了都沒想過殺人,也沒有餘力殺人。 引用:
修法:不能因自由結果,而產生傷害他人性命時,不罰,只因先天及非自主原因或無外部因素導致的精神失常不罰。 引用:
沒有人說要把全部精神不正常而犯罪而關起來,該去釐清的事情是應該分清造成精神不正常而犯罪的原因,並按原因選擇是否不罰。 此文章於 2020-08-27 03:04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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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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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檢方還要再上訴。
若三審又改判,那請問二審法官是瞎了眼,還是大家瞎了眼? 法院說啥是啥,髪綠人永遠有自已的一套說詞。 若三審不改判,我反而也不會高興,這說明我們該修法了。 我又感覺到有人又再玩「文字遊戲」了。 沒有罪責,只有刑責。 我好色是無罪的,是我好色去強 堅 女人,我才會有罪,而我為什麼有罪?是法律中的刑法規定我有罪,我應受到的懲罰是刑責。 此文章於 2020-08-27 03:4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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