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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議題上,先淺談『人權』
人權─基於人性的尊嚴,天生的情感,在當今普世價值原則下獲得應有平等的權利。 但人權不等於無限上綱,比方:學生不上課的人權,吸煙的人權,不是無限制包容 就吸煙來說,吸煙有害人體健康,特別是二手煙問題,(室內三人以上工作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菸害防制法) 所以抽煙的人僅就吸煙這部份需要受到限縮是合理的,法律生活及實務上未曾就因此傷害到吸煙人該有的真正基本權利 (如憲法說的言論自由等等等) 雖然同性婚姻基本組成要件─同男同女結婚,就是一般認知的百合/甲甲(想不到更好的用詞) 同性戀者與我們一般正常人具有同樣的基本人權, 但是同性戀者本身的行為及生活模式和一般正常人有諸多差異,特別是性行為這一塊是愛滋高危險傳染途徑。 在台灣甚至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對這種事,產生爭議並提出異議是非常合理的。 當然贊同同婚者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往往以『人權』打壓其他反同婚者的意見,非常不應該也不應強求不贊同同婚的人改變看法,這種人權不是真正人權,更是一種權利鬥爭工具。 所以,使用『平等權利』合理化同性婚姻的人,根本分不清楚什麼是『人性的尊嚴平等』或是『生活方式差異上的平等』。 很可惜,很多人把『人權』錯誤類比,動不動將不同的差異冠上『歧視』。同婚同吸煙般在基本權利不受損害下,就某個區塊略略限縮。 引用:
大缪,這是你的認知。試問原住民以打獵為生? 同性戀高度愛滋傳染途徑,已世界公認,想大破大立另立科學規範,歡迎! 你終究分不清實質『生活方式上的差異平等』和『人性尊嚴平等』! 所以,使用『平等權利』合理化同性婚姻的人,根本分不清楚什麼是『人性的尊嚴平等』或是『生活方式差異上的平等』。 很可惜,很多人把『人權』錯誤類比,動不動將不同的差異冠上『歧視』。 不要用你的認知,所以然來論戰。請就我提出的人權見解,為你的同婚甚至你自己來試論 此文章於 2016-11-20 09:31 AM 被 asurada198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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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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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設集中營的人來解釋什麼是人權
其實是滿可怕的事情 快上公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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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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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你們繼續跳針,無法提出核心思維及論述,予將同婚的想法強壓在他人身上,展現你們口中的人權。 無法溝通說理,對付你們就是集中營,說得不夠清楚嗎? 說理論述歡迎,跳針無理取鬧,那就什麼不必談,直接撲滅,懂? 你們本質上就是論不過人,便以挑釁激怒對方,我說你們作得不錯 請保持下去,你們的支持聲將愈來愈小。 此文章於 2016-11-20 09:46 AM 被 asurada198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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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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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調顯示
贊成同婚的比例越年輕的比例越高 我覺得支持的人只會越來越多 快上公視吧 我會準時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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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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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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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官不會比你更不懂什麼是人權
去跟他們談談吧 罕見!200多位司法官 具名連署挺婚姻平權修法 http://udn.com/news/story/6840/2110105 【文/侯柏青】 日前,八位司法官上網發起「司法官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吸引二百多位同僚具名連署。不只是司法圈,更有網友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依規定,法務部須在十二月十日前正式回應,屆時官員將怎麼出招,令人好奇。 聲援同志婚姻已不再只是民間意見,向來無聲的司法界最近打破沉默,有二百多位司法官具名連署聲援婚姻平權,加上多位新任大法官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立院也提出婚姻平權的修法草案。在一片支持的聲浪中,台灣有機會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嗎? 罕見!司法官具名連署 日前,八位司法官鄭子薇、王晴怡、毛松廷、官怡臻、林呈樵、施家榮、時瑋辰、錢建榮連袂上網發起「司法官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吸引二百多位同僚具名連署;綽號「司法界柯P」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力擋澎湖博弈公投的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近日開審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勇毅,都在連署名單上。 聲明書指出:「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為構成完整人格的一部分,基於尊重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之理念,國家不得為恣意的差別待遇。婚姻為兩人之結合關係,亦植基於個人之人格自由,提供個人心理與感情的穩定與慰藉,為具有相互照顧、長期依賴功能之生活共同體關係,婚姻的規範與社會意涵,隨著民主社會之價值秩序漸次走向包容與承認,正是民主憲政國家尊重個人自主與人格自由的展現。」 聲明也揭露:「法院對於同志伴侶收養子女的裁定及同志伴侶財產權的相關判決,曾經引發社會爭議。我們深知,相較於要求個別法官之裁判應符合社會期待並承擔外界之壓力,修法落實婚姻平權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也才能讓每個同志家庭都獲得平等的保障。」 伴侶盟號召群眾在立法院外排出「婚姻平權」四個大字,希望民眾不要把同志婚姻汙名化。 ◎本刊資料 多位新任大法官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鮮明。黃昭元曾說:「如果相愛的人不能正常、正式相愛在一起的痛苦,涉及到一個人很根本的親密關係、價值與信仰,這是很大傷害。」黃瑞明也認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並無任何差別,不應該對同性戀者進入結婚程序給予任何歧視跟區隔,因此《同性伴侶法》不是真正的平等。」 其實,外界曾質疑,訂定《同性伴侶法》等條文可能違憲,但在法務部內部會議中,多數委員認定並不違憲。參加連署的檢察官透露,性別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也該享有權益,決定站出來表態是想告訴大家,司法圈也願意為公共事務發聲。有法官則說,相愛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結婚也是兩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國家有什麼理由用法律阻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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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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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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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由於牽涉法律制度完善度及社會實質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
單就人權部份已提出見解,接下來是所謂社會方面(不存在私人問題性質) 同婚目的乃希望婚姻制度化,不過這勢必對社會(夫/妻)的千年長久認知產生衝擊 一旦同婚通過,你我別說不關我的事,上至法律、下至生活大小事必然有所改變, 但台灣接受好了嗎?一個重大的社會人文實驗好壞根本未知,如果往好事發展,那沒問題,但往壞事發展,放出去的權利不可能再回收,社會就只能全部砍掉重來,苦果照樣是老百姓吞下去。(精美的人人唸大學已經被證明是實驗失敗產物) 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做好最壞的打算了嗎? 我們反同婚─就是基於台灣法律及社會價值對同婚而言,完全是不成熟的環境 然而,另一方贊同婚者無法保證法律及社會已經做好接受同婚的準備,這也是我們所擔心,同婚法案欲速則不達,強推結果,造成社會動盪。 就手邊過期資料顯示歐洲48國只有9國因環境成熟已接受同婚,如果你有更新資料歡迎補充 但台灣? 引用:
你的論述呢?看法呢?在哪?複製貼上老梗,歡迎論述,不要逃!花時間打字不難 順便點你下,美國大法官5:4的事,想必知道吧?不過川普可是下一任mr.president。 美國法官決定論及人民決定論的論戰,已經引起討論聲音,我還在研究中,歡迎討論 此文章於 2016-11-20 10:26 AM 被 asurada198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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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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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台灣的社會地位是跟記者差不多水平...,
這些可教化的法官言論拿來背書是不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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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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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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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貼上是因認同其觀點
也覺得寫很好 這有何不可呢? 你也可以找有力的背書貼出來給大家判斷呀 沒人說不可以 五比四釋憲認定,限制同性婚是違憲的 這有什麼問題嗎 要提醒我什麼呢 http://m.cn.nytimes.com/letters/201...s-zhao/zh-hant/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傲慢與偏見 致編輯: 本文是對《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國範圍內合法》的回應。 本周五,美國最高法院以5 :4的投票結果向全世界宣布: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及憲法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均保障了同性伴侶結婚的基本權利。至此,美國僅剩13個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土崩瓦解,同性婚姻在全美50個州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內全部合法。 判決宣布的第二天,在微信的朋友圈中,一篇自稱將判決「全文翻譯」的文章被我的親友們瘋傳。打開這篇文章一看,所謂的「全文翻譯」僅包括了首席大法官約翰·格洛佛·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的反對意見,而由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大法官執筆的支持同性婚姻的多數意見卻不見蹤影。羅伯茨法官在他的反對意見中提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應交由立法機構決定,而最高法院不宜越俎代庖。另外,羅伯茨大法官指出,在美國的聯邦體制下,各州選民應有決定同性婚姻的權利。第三,羅伯茨認為同性婚姻不符合千百年來婚姻的傳統定。且不說該文章作者僅斷章取義,僅僅翻譯了一名法官的反對意見的用心,他所翻譯的羅伯茨大法官的論據真的站得住腳么? 首先,顧名思義,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擁有詮釋美國憲法的最高權力。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最高法院雖無立法權,卻被委以判定某項法律是否符合美國憲法之重任。而美國國會作為立法機構,雖然能夠通過新的法律,但無權解讀美國的憲法。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這個問題,理所應當由最高法院宣判,而非無權解釋美國憲法的美國國會。例如,美國歷史上一項禁止不同種族通婚的法案(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正是由最高法院依仗美國憲法,在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中推翻,不同種族之間的眷侶從此方能擁有結婚的自由。這一美國民權運動里程碑式的判決,至今仍被美國人民稱頌。因此,肯尼迪大法官代表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判定同性婚姻為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合情合理,毫無越俎代庖之嫌。 **** 其次,美國最高法院解讀憲法無需考慮人民的意願。肯尼迪大法官指出,無論輿論支持與否,憲法都應保障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應由選民投票決定,而應由憲法定奪。否則,少數族群的利益難免將服從於「多數人的暴政」。並且,在此判決之前,美國三十多個州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都已經通過了同性婚姻的法案,大多數美國人民也贊同同性之間的婚姻。因此,同性婚姻違反了各州人民的意願,剝奪各州人民民主決定權的這一說法,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恰恰相反,美國人民的意願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致。 第三,肯尼迪指出,雖然傳統婚姻的定義是男女之間為繁衍生息的結合,但是,並非所有的婚姻都是為了生兒育女。許多男女,甚至耋耄之年的老者,因年齡、疾病抑或自身的生活方式並不能生育,卻均能步入婚姻殿堂,獲眾人祝福。在美國,亦有許多同性伴侶領養孩童,為成千上萬的孤兒提供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從歷史的角度來說,肯尼迪大法官引用孔子的《禮記》及羅馬共和國的西塞羅,說明婚姻是亘古以來人類社會的紐帶。然而,婚姻的定義並非如羅伯茨法官所描述的那樣,千百年來一成不變:從前,婚姻是男人征服女人,將女人視為自家財產的工具;之後,婚姻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隨着社會的發展,婚姻成為男人和一名與之平起平坐的女人愛的盟約;如今,將婚姻這項權利延伸至兩個性別相同、深深相愛之人,並無不妥。 以上一切說明,羅伯茨大法官對同性婚姻的種種反對並非基於對各州選民權利及美國憲法的尊重,而是基於對同性婚姻這一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深深的傲慢與偏見。可惜的是,在中國,這種偏見還很多。雖然同志群體在美國打贏了愛與平等的戰役,但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中國尚未結束。正如肯尼迪大法官在判決結尾所言,愛與平等的勝利來之不易:「沒有任何的盟約比婚姻更深刻,因其體現了最崇高的愛情,忠誠,奉獻,犧牲和親情。婚姻讓兩人組成比兩個單獨個體更偉大的海誓山盟。如上訴者所言,婚姻作為愛的結晶甚至能夠超越生死。他們並非對婚姻不敬。相反,正因他們對婚姻如此畢恭畢敬,他們才設法追尋並實現屬於他們的婚姻。他們期許不再孑孓,不再被排除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盟約之外。他們請求法律賦予他們平等和尊嚴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們這項權利。」 趙鳴磊,杜克大學法律博士 (J.D., Class of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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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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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主見的人才會覺的"連法官都....."
平常的恐龍法官這時都有聖光加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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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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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阿里山山腳下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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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管是不是完全同意你 但閣下的論述和討論還蠻有條理的 也不會惡言相向 完全就事論事 很不錯 該不會以前是辯論社的 唉唷 以後提醒我不要跟你筆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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