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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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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北市府的法務是很無辜的,真正的兇手應另有他人 老愛出鋒頭接大案,使用的策略卻又常不顧當事人權益死活 本案只是另一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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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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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片面解約後,可以直接再招標找廠商接手,一方面與遠雄打解約官司,打贏了,除了結算建築費用付廠商,還可以沒收保證金及向廠商追償未完工營運損失,合意解約變成廠商跟市府要,因爲市府不當停工,兩者責任與金額差很多 此文章於 2016-04-18 07:31 AM 被 roy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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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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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份合約本來就是由無數的不可能搞出來的至於融資機構要有相關責任條款這本來就是你的幻想 除非是三方契約,否則你要怎麼讓民事契約裡甲乙兩方用印去強迫第三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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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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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說停工跟合約是兩回事,一個是依照契約一個是建築法令民事官司裡部分責任或彼此分擔的例子比比皆是,你能保證實際判決不會是扣除改善成本後的買收? 另外你不相信原來的草約是你家的事,因為監察院公布出來就是這樣,原本草約就是單純的可選買不買收而已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這份合約被糾正3X項不是沒有原因的,只是你一廂情願的認定這是一份正常的合約(還附帶強制第三方的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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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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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解約是方向.法務就會啟動解約模式(達不到.或抗拒者當然離開位置) 再說一遍:公權力是免費的.遠雄這點最笨.頭髮試火. 退一萬步:解約不成(當然是經過多年纏訟).續建.市府有千百個單位可以監視工地. 完工--領使用執照--營業 一路荊棘. 協議解約是好聚好散.撕破臉,獅子軍團絕對不是吃素的. 柯P只要堅持要給台北市民一個安全的巨蛋.永遠不敗! 此文章於 2016-04-18 09:12 AM 被 detwnz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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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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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發現了巨蛋不安全的地方在哪裡了嗎? 可以舉出來說說看, 並且告知北市府法務, 讓他們可以直接片面解約就好, 不用管這個什麼鳥蛋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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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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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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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安全不符合國際規範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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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 RUN L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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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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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IS有實驗場地可以給他們訓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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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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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強制停工過久導致變成廢蛋,不只沒廠商肯接手承接,後續可能變成台北市買回拆掉重蓋,時間已是不多了,柯P請好好自己想清楚了,網路言論也不要再力捧柯P(如果你們還想要救柯P),因錢最後是要從市民身上掏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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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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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雷聲大雨點小,都要河蟹了全民買單,還不是吃素,不如回家當素人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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