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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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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574
引用:
作者d61s
在這邊吵贏了法官又不會照著判,大家堅持的立場還是以"長知識"為出發點,不需要講到變成互相攻擊吧

而且很多意外都是由數個小錯誤累積而成,本來就沒辦法只抓一個點就導出單一結論

市區開160公里~不是小錯誤.............
     
      
舊 2016-03-10, 07:30 PM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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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離線中  
rid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79
.................................


沒搶到@@"
 
舊 2016-03-10, 07:57 PM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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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dy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lompt2016
相對的 換成這種方式後
也是一堆不讓人硬擠得
鬼島的法條不能建構在互相禮讓體諒尊重的前提下...
而是白紙黑字寫清楚規則,不能作什麼與可以作什麼都要明訂。

譬如國道上常有交流道匯流,以及車道施工縮減...
最常見到的就是外車道高速行駛,遇到匝道入口依然不換車道。
或是明明已有標示前方1km車道縮減,硬要衝到前面沒路才要硬擠旁邊車道。

這是民情問題。

依規定,轉彎至少30m前要顯示方向燈駛入最內或最外車道...
因此,車流量大要進出車道,都要更早顯示方向燈貼側邊依序緩進...
但很多時候駕駛人都非要等到很靠近路口才要換車道,怪誰啊?

如果轉彎車已經多到排隊超過30m,換作是您會禮讓路口插隊的嗎?
而且多數是沒有顯示方向燈的,換作是我也不會讓...

附註:30m有多遠?找一下道路側的路緣石或溝蓋,請算30個。

此文章於 2016-03-10 08:23 PM 被 n_akemi 編輯.
舊 2016-03-10, 08:16 PM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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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lompt2016
相對的 換成這種方式後
也是一堆不讓人硬擠得
別懷疑 看多事故的監視器就知道了
就像是有人認為後車撞前車就是後車的錯
所以都會硬擠你前面 想說撞上來就是你的錯
理論上車道縮減 也是一左一右 依序 輪流匯入
可是本島不是
諸如此類 很多法條到本島 堆會被惡意濫用


很多人開車沒水準,兩車道合併一車道應該交叉匯入,曾在北海岸遇過兩台車打死不讓,卡緊
緊的,一怒拉轉走路肩去前面匯入,搞得好像我插隊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16-03-10, 09:12 PM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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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很多人開車沒水準,兩車道合併一車道應該交叉匯入,曾在北海岸遇過兩台車打死不讓,卡緊
緊的,一怒拉轉走路肩去前面匯入,搞得好像我插隊一樣。

交叉匯入也只是個默契
拉轉又衝上前去卡位,太激動了
舊 2016-03-10, 09:17 PM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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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d61s
交叉匯入也只是個默契
拉轉又衝上前去卡位,太激動了


北海岸整個大塞車,那兩台一路跟我卡了100公尺,我快跟著快慢跟著慢,要不火大也難。
兩線併一線,他們路權並沒有比較高。

我還好心讓他們前車先行,等我要走的時候,他們就卡緊緊的絲毫不退讓。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此文章於 2016-03-10 09:23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舊 2016-03-10, 09:20 PM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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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離線中  
leco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66
引用:
作者Toluba
判決書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葉冠亨是判酒駕致死

所以??
一審、二審都認定葉冠亨是肇事主因
裁判書內文有提到
舊 2016-03-10, 09:59 PM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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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od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lecod
所以??
一審、二審都認定葉冠亨是肇事主因
裁判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HI...lectedCrtid=KSH)內文有提到

不然呢?他當然是肇事主因,罪名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
而垃圾車駕駛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罪]
兩者都有肇責
舊 2016-03-10, 10:08 PM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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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aristocr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Toluba
所以你認為那樣轉彎是違法阿!
收到收到,完全了解!

好啦,回歸正題
無照就是非法上路,非法上路怎會有用路權?

你覺得我理解錯誤,可以麻煩你解釋一下嗎?
關於這一段的


誰告訴你我認為那樣轉彎是違法阿? 又幻想啊? 還沒醒啊? 你這邏輯怎的導出的? 為什麼你講話都沒憑沒據的?

"你說T車轉彎像三寶,接著又沒證據的誣指我說我轉彎像三寶,接著我指出你沒證據的誣指我說我轉彎像三寶,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你腦袋到底怎麼了?
我請教你一下,你最高學歷到哪?

T車這彎轉的不漂亮.不俐落.不乾脆,但是不違法,
因為其在無其他"合法取得更優先路權"的車輛在此路口的情況下獲得優先路權轉彎,
故其轉彎合法

反觀B車,B車在T車已經獲得優先路權的情況下,以"違法的嚴重超速"的方式進入此路口並撞擊T車,若B車按照此路50 KM/H的速限行駛,則B車不可能在T車進行轉彎時也同時到達路口(或接近到可獲得此路口的更優先通行路權),也就是說B車依法不可能取得更優先於T車進入此路口的更優先通行路權,也就是說B車唯一能和T車同時到達路口並依照直行車先行的優先權取得優先於T車通過此路口的條件為"B車違法的嚴重超速",也就是說B車的優先通行路權基於違法,違法取得的XX即為違法,既然B車無優先於T車的通行路權,卻還強行進入此路口並肇事,則肇事主責就是無優先通行路口路權卻還強行超速進入路口的B車

至於直行車的優先路權有多遠,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到底有多遠實務上是由法官來判定,
這屬法官的權力,通常.一般來說.正常情況下,法官判定的依據是"道路速限再加上數十公尺",此例中就是道路速限50再加上數十公尺,用最寬鬆的算法,算給你加到100公尺好了,50+100=150公尺,

按照影片內容及筆錄和B車駕駛自白,T車進入路口時,合理推算B車尚距此路口約220公尺,
所以無論如何,B車的直行車優先通行路權(150公尺)都無法及於220公尺外的事發路口,
直行車優先權無極限的各位,你們醒了嗎?

至於你問"無照就是非法上路,非法上路怎會有用路權?"這部分,
你自己提出的那兩個網址裡面其實就有很清楚的說明,我搞不懂你為什麼無法依照那些說明來融會貫通,所以請你自己花錢去問律師,律師有你收錢可能會比較有耐性,我沒收你錢加上你在本串中的言行讓我很不耐煩,所以我懶的再解釋這種國中生都會懂的基本邏輯問題了

此文章於 2016-03-10 10:43 PM 被 aristocrat 編輯.
舊 2016-03-10, 10:36 PM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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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誰告訴你我認為那樣轉彎是違法阿? 又幻想啊? 還沒醒啊? 你這邏輯怎的導出的? 為什麼你講話都沒憑沒據的?

"你說A車轉彎像三寶,接著又沒證據的誣指我說我轉彎像三寶,接著我指出你沒證據的誣指我說我轉彎像三寶,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這樣你可以導出我認為那樣轉彎違法?

你腦袋到底怎麼了?
我請教你一下,你最高學歷到哪?


以下對話...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噗,誰在胡扯蛋大家都看的出來

誰自承是嚴重超速的慣犯卻還誣指他人違法,大家也都看出來,就他自己,可能處於另一個世界,所以看不出這世界的事實,只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中

醒醒吧,阿宅!

引用:
作者Toluba
我是偶爾前方沒車的時候會超速啦,但我哪時候誣指他人違法了?

你跟我還真是不同世界的人,各方面都是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不就在前面發文誣指我平常像三寶一樣轉彎

真的是不同世界 可惜你到不了這個清醒的邏輯世界

請問我懷疑你像影片那樣轉彎,我有說那樣轉彎違法嗎?
是你自己認定的喔

開始戰學歷智商?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至於你問"無照就是非法上路,非法上路怎會有用路權?"這部分,
你自己提出的那兩個網址裡面其實就有很清楚的說明,我搞不懂你為什麼無法依照那些說明來融會貫通,所以請你自己花錢去問律師,律師有你收錢可能會比較有耐性,我沒收你錢加上你在本串中的言行讓我很不耐煩,所以我懶的再解釋這種國中生都會懂的基本邏輯問題了

不就你無法用自己宣稱的邏輯來自圓其說
還好意思扯東扯西

在幫你貼一次複習一下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不用再狡辯,
不用再玩文字遊戲,
有沒有以下最基本的法律素養:

1. 非法取得的xx為非法
2. 一件事情若僅僅只是違反一堆法律中的一個條款,則此事即為非法

此文章於 2016-03-10 10:47 P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16-03-10, 10:43 PM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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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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