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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 憂鬱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7
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嘖...都已經"被AFK"一年(還是超過?)有了,結果還是被挖回來
我是ruinousdeity,記得我也好,不記得我也沒關係,
原本就是抱著帳號不要了也無所謂的想法所以之前318很勇敢地踩線,
苟活一陣子被坑了之後,帳號反正功成身退就沒再回來了。
有板友應該用GOOGLE找到我正在脫手個人收藏(兒童不宜的玩具),
問我願不願意回來幫忙......


講回以OO影的事情上,就算站長"配合"、"方便"警方辦案,
提供他所使用的PCDVD帳號註冊信箱、登入IP給警方,那又如何?然後呢?
有IP原告、警察就可以找到他了嗎?沒這麼神奇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及相關從業人員
為監察通訊前必須合乎程序及為監察通訊行為時對象、範圍、內容、手段、過程必須合法。

按照通保監察法第11-1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是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流程上的要件必須要是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之後,才能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票、
法官核發調票下來之後,才能讓電信警察行文ISP業者提供該IP使用者的身分資料。

問題是申請案由及涉嫌觸犯法條不符合通保監察法第五條各項構成要件,
檢察官敢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許可對法院提出聲請通訊監察調票嗎?
法官敢因為妨害名譽案件核給司法警察官、電信警察調票嗎?
以上聲請核發流程不對外公開,受監察人完全不會參與。
請問以OO為影或其他人是要放棄什麼權利?到底有什麼可躲的?

不要再講什麼"配合辦案"了,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二項規定相關從業人員同樣受該法約束,
中華電信或其他IS業者P持有的電磁紀錄跟受監察人的身分、隱私有直接關係,
未經法院核發調票取得電磁紀錄就是違法監察通訊;按同法第25條規定,
中華電信/ISP業者沒看到調票交付電磁紀錄就是洩漏交付違法監察通訊資料。
兩者不但都有不輕的刑責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誰會想要為這種事情丟掉工作、不能任公職、還要賠錢的?
違法監察通訊取得的資料按同法第18-1條第三項規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過程中皆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作為他用還會被法院沒收銷毀。

有本事味全、警察、檢察官拿出ISP紀錄證明被告的身分,來看看會發生什麼事。
警察敢去找人、收到約談通知再說,到時候就有一票人很精采。

一些人吃飽沒事就在那邊恐恐恐,這麼想當恐龍?
感謝老屁股r兄提供的協助 在此說聲謝謝
     
      

此文章於 2015-12-28 10:32 AM 被 藍色 憂鬱 編輯.
舊 2015-12-28, 10:30 AM #40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藍色 憂鬱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yyptw
打官司好比賭博

我是味全我絕不會全押在刑事訴訟上

就算是採刑事訴訟

我也會自己起訴迴避告訴,跳過檢察官,直接面對法官

(一大堆論文討論大陸法系檢察官的功能:檢察官早已不是原告,被法官化)

好處是不要揣摩檢察官的心意,只要專心對付法官就好

這種毀謗妨礙名譽是微罪,大不了判個緩刑、罰金甚或易科罰金了事

對味全實益不大

要折磨以月為影大,最好是民事訴訟

什麼人格權、商譽、銷售、員工生計受侵害...

自己愛掰多少就多少

就如同小老兵網友講的,人家有錢陪你玩

PCDVD鄉民支持你,不要緊,味全慢慢拖,拖到鋒頭過,讓鄉民忘記你

而且用打群架圍毆的方式

酪農、員工、甚至被以月為影大說去吃大便的消費者

法律准許他們一起來參加(訴訟參加)
所以前面說的法律恐嚇是真的…
 
舊 2015-12-28, 10:35 AM #40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道理...
從以前就有什麼夾帶查案的說法...
如果財團勢力真有鄉民說的那麼可怕,
檢調法院發生什麼怪事都不是意外吧...
最近的新聞不就一堆古怪例子,
比如什麼大雄是“孝子”,
檢察官逃亡楓葉國的...

個資法實行後,台灣徵信業也沒倒啊...
人家也知道什麼垃圾堆撿到,
地上撿到這種怪招了...

此文章於 2015-12-28 10:50 AM 被 Stone Crab 編輯.
舊 2015-12-28, 10:48 AM #40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yyptw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引用:
作者藍色 憂鬱
感謝老屁股r兄提供的協助 在此說聲謝謝


你是怎樣?被害妄想症是嘛!

你要幫以月為影,就花個幾百塊買各廠牌鮮奶

打開放著幾天

味全的若不變臭

你就不用捐助以月為影1萬元

一大隊人主動就會去按地檢署門鈴

這麼簡單的事放著不幹,在這裡強說愁

此文章於 2015-12-28 10:58 AM 被 yyptw 編輯.
舊 2015-12-28, 10:56 AM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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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ptw離線中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聽說捷運上都可以撿到公文了...
不知道未來是不是會有人說在捷運撿到log檔裡面一些無意義的ip之類的...
舊 2015-12-28, 11:09 AM #40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reeStorm離線中  
yyptw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引用:
作者FreeStorm
聽說捷運上都可以撿到公文了...
不知道未來是不是會有人說在捷運撿到log檔裡面一些無意義的ip之類的...

看這麼多文章
還是FreeStorm最強
口刀筆劍
可敬可畏
舊 2015-12-28, 11:16 AM #40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yptw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按照通保監察法第11-1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是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流程上的要件必須要是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之後,才能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票、
法官核發調票下來之後,才能讓電信警察行文ISP業者提供該IP使用者的身分資料。
...

此外通保監察法第11-1條:
引用: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刑三年以上才能調IP, 所以這則法條當時修法的時候被稱之為 "網路誹謗除罪化" 的法條, 因為公然侮辱或者誹謗刑責最高只到兩年.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12-28, 11:24 AM #40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US離線中  
yyptw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引用:
作者MUS
此外通保監察法第11-1條:


本刑三年以上才能調IP, 所以這則法條當時修法的時候被稱之為 "網路誹謗除罪化" 的法條, 因為公然侮辱或者誹謗刑責最高只到兩年.


感謝告知!已退休不碰這行業數年

真不知有此規定

不過依照以往討債招式

徵信社不行

會用

刑法共犯理論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連帶之債

迫使站長提供IP

這可能是以月為影為什麼這樣叫:

引用:
作者以月為影
媽阿...我上電視了

先跟站長說抱歉...orz
舊 2015-12-28, 12:27 PM #40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yptw離線中  
evil205
New Member
 
evil20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
看到你照片裡這個杯子我也還在用

引用:
作者area51
各位爽爽退(其實在這裡沒看到什麼人搞秒買秒退,鍵盤正義倒是不少)
我來爽爽喝,為即將壯士一去兮的網友乾一杯啦
七股香瓜加林鳳營
舊 2015-12-30, 08:52 AM #40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vil205離線中  
fum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引用:
作者yyptw
感謝告知!已退休不碰這行業數年
真不知有此規定
不過依照以往討債招式
徵信社不行
會用
刑法共犯理論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連帶之債
迫使站長提供IP
這可能是以月為影為什麼這樣叫:

有ip也沒有用,
有了ip還是要跟電信商要使用者的資料,
這個動作是要“法官”批准的才可以查的。

不過,檢察官亂勾“勾錯”3年以上本刑,
法官沒有看清楚,
還是查得到,
你也無可奈何。
舊 2015-12-30, 09:32 AM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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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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