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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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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一個只有看標題的人能要求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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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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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我水量那麼小也能進排行榜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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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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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要去哪看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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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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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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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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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是借刀殺人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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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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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營養的,也叫內容!?
我看,跟那位救世主貼的簽名檔也相去不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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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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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觀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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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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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錯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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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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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再再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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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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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呃..... 我只想說 你說這麼多法理但是一旦審判的法官看法與你不同 那上面所有的理論都是不成立的.... -------------------------------------------------------- 誹謗網路身份犯法嗎? 媒體轉載: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份做出有罪判決。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份必須讓人清楚知悉,或者內容足以特定,這次法院判決將「網路身份」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法院調查,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熱血江湖」網路遊戲會員,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醉不上道」一派及二派,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妻是盟隊一員。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與盟主「這是空號」發生糾葛,令吳建昌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另創角色「夏之星寶貝」,寫下「給所有的女性朋友」等兩篇文章,文中指「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的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他是超級大變態」。 文中還說「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還要電話****,請女性朋友小心」等,這兩篇文章引起「這是空號」林姓男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吳向法官坦承不諱,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 上網開罵 當心官司纏身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網路身份」,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為保障網路身份人格權邁進一大步,但換個角度,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因此在網路上留言,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份,也會吃上官司。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方仍然起訴,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網路身份究竟能否適用刑法?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其中最大爭點在於「網路身份」是網友創設,客觀上除他自己外,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份,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若該網路身份長期使用,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當然適用刑法。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網友創造網路身份,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其實應該審慎討論,如果一體適用,若遊戲網友放話要「殺」另一網友,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網友「心生畏懼」的話,是否就有恐嚇刑責?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份應受法律保障,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份的人格權? 出處:聯合新聞網 2008/10/20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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