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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There you go~
文章: 2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sword
[B]謝謝cwj51688兄的回答
相當清楚明白
cwj51688兄的重點在於:
===================================
1.現行法條--針對店家限制真品販賣是可接受的

講的是一套, 不肖零售店架上擺的是一套, 實為笑點所在.
引用:
2.不需立法限制一般大眾購買真品的權利
3.著作權應保護代理商免受盜版侵害, 而非真品

有輸入權的話就盡量買,沒有的話請自愛

引用:
不知Santoro兄對小弟個人的提問有何看法?

1.請問Santoro兄覺得法律禁止攜帶二份以上的著作物合理嗎??
(比方說, 不能幫自己和同學各帶一本原文書或DVD回台灣)
又, 帶兩份以上著作物會影響著作人的權益嗎??
(麻煩請就事論事, 不要侷限於DVD, 以[著作物]為範圍來討論)

非常合理
禁止攜帶兩份以上 肯定是經過考量的
幫親友之便多帶一份著作物 僅是少數人的方便
為了少數人的方便
卻會使一狗票牟利份子藉以夾帶多份著作物入境轉售
每100個夾帶著作物入境者 大概會有99個是為了牟利吧
將嚴重影響具有合法輸入權的代理商
權利二字被當成屁
代理商與原版權擁有者不再續約
原版權擁有者權益便受損
再者因為暴利零售店無法對該著作品統一行銷控管
原版權擁有者將無法對該著作物得到最大宣傳
想想看幫親友帶著作物的人才多少
原版權擁有者全公司上下守法做事要養家的有多少
原版權擁有者其行銷意願被胡搞
權利也就被侵害了

尤其DVD影音與一般著作最大差別在於不同國家的熱門檔期不一
為了不肖零售店、為了少數幫親友方便的人
將會使本國合法播映戲院之策略破滅(因為DVD在電影預備上映時入境)
戲院人潮大減, 週邊人潮大減,
除了使廣大戲院業者飯碗出現裂痕外,並且有礙經濟發展,
真可說是長遠之大害呀~
引用:
2.你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嗎??

沒有
我只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著作權人所賦予著作物的任何權利
不具某些權利者, 便無權對該著作行使某些行為.
比如輸入權、銷售權等
     
      

此文章於 2003-05-14 06:24 PM 被 Santoro 編輯.
舊 2003-05-14, 06:03 PM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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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ro離線中  
Daniel 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東區
文章: 43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至於上述所提供的案例,主要是因為中藝在合約中並未註明為專屬被授權人,
所以中藝並非合法的告訴人,該告訴不被法院受理,且告知中藝不得再上訴;
並非是被告獲判無罪,而是該告訴不合法。

A:裁判書第四款清楚標示---【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不過你要如此解讀我也沒啥意見


第四點是這樣的: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固非
無見,惟查本件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僅四片,比例甚少,被告王志新並非常業犯
其所涉者僅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已如前述,而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中藝公司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以資適法。

亦即原審是判無罪,而中藝再上訴,被告則以中藝並非合法告訴人之由,
請求法院撤銷原無罪的判決,改為不受理。

如果改由合法的告訴人,就還有訴訟的空間了...

不知您見解如何?
 
__________________
網路...一個一關機就從你生活消失的虛擬世界...
多接觸真實世界的多彩多姿吧~

筆戰...你的魅力真是無法擋...
連有些老師都寧可自編自導,但求網路虛名...

此文章於 2003-05-14 06:30 PM 被 Daniel 3 編輯.
舊 2003-05-14, 06:08 PM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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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3離線中  
jeff641125
Golden Member
 
jeff64112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送發哥打蟑螂利器...



不用時還可以穿著它來隱藏殺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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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舊 2003-05-14, 06:10 PM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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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641125離線中  
Daniel 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東區
文章: 437
系統還真有點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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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戰...你的魅力真是無法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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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5-14, 06:27 PM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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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3離線中  
dahone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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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敬告S兄:如果你真的要讓你所謂的良法能順利通過,
我勸你不要只將這篇討論串貼在智財局的討論區就算了,
最好mail給各立法委員,甚至mail給總統府,
給阿扁總統看看什麼是大眾求知的權利、
什麼又是財團利慾薰心的真面目,
不要說你不敢mail或是懶得mail,
身負財團及司法蟑螂的利益,
你不去做這件事怎麼對得起你的良心呢?

不過,我猜你是沒種去mail啦,除非你的智商真低到這種地步!
舊 2003-05-14, 06:46 PM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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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離線中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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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素三民妻
文章: 181
不想當世界上的次等公民堆堆........
這好像也有點在限制台灣人求知的權利,斷絕人民對外的一些資訊了......
好奇的問一下國外網站為什麼可以對世界各地提供郵購,為什麼不受限制呢,怎麼不去叫他們不能賣就好了呢,台灣人不知在限制什麼,現在連個口罩也要黑....真可恥
__________________
~~~
舊 2003-05-14, 06:51 PM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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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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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講的是一套, 不肖零售店架上擺的是一套, 實為笑點所在.

A:你儘量傻笑沒關係,反正有這麼多人在看你的笑話

有輸入權的話就盡量買,沒有的話請自愛

A:我聽你在胡說八道!


非常合理
禁止攜帶兩份以上 肯定是經過考量的
幫親友之便多帶一份著作物 僅是少數人的方便
為了少數人的方便
卻會使一狗票牟利份子藉以夾帶多份著作物入境轉售
每100個夾帶著作物入境者 大概會有99個是為了牟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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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二字被當成屁
代理商與原版權擁有者不再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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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因為暴利零售店無法對該著作品統一行銷控管
原版權擁有者將無法對該著作物得到最大宣傳
想想看幫親友帶著作物的人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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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權擁有者其行銷意願被胡搞
權利也就被侵害了

A:我聽你在胡扯,我帶的是真品對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權益都會受到保障,唯一會受損的是那些把代理產品品質搞濫然後想用壟斷方式再高價圖利的濫財團,已經不只一次提醒你了,要挽回這種頹勢只有靠自己把品質做好而不是靠立法保護,你這蠢材要講幾次啊

尤其DVD影音與一般著作最大差別在於不同國家的熱門檔期不一
為了不肖零售店、為了少數幫親友方便的人
將會使本國合法播映戲院之策略破滅(因為DVD在電影預備上映時入境)
戲院人潮大減, 週邊人潮大減,
除了使廣大戲院業者飯碗出現裂痕外,並且有礙經濟發展,
真可說是長遠之大害呀~

A:我聽你在胡說,戲院業者飯碗出現裂痕問題在於盜版猖獗,跟真品有啥關係啊!亂牽拖

沒有
我只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著作權人所賦予著作物的任何權利
不具某些權利者, 便無權對該著作行使某些行為.
比如輸入權、銷售權等

A: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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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5-14, 06:55 PM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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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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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niel 3
第四點是這樣的: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固非
無見,惟查本件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僅四片,比例甚少,被告王志新並非常業犯
其所涉者僅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已如前述,而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中藝公司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以資適法。

亦即原審是判無罪,而中藝再上訴,被告則以中藝並非合法告訴人之由,
請求法院撤銷原無罪的判決,改為不受理。

如果改由合法的告訴人,就還有訴訟的空間了...

不知您見解如何?


當然改由合法的告訴人,就還有訴訟的空間這是一定的,但我手上還有許多判例並非靠『非合法告訴人』這個理由而獲判無罪的!這中間還有許多答辯技巧,日後有機會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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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5-14, 07:01 PM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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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There you go~
文章: 2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hone
敬告S兄:如果你真的要讓你所謂的良法能順利通過,
我勸你不要只將這篇討論串貼在智財局的討論區就算了,
最好mail給各立法委員,甚至mail給總統府,
給阿扁總統看看什麼是大眾求知的權利、
什麼又是財團利慾薰心的真面目,
不要說你不敢mail或是懶得mail,
身負財團及司法蟑螂的利益,
你不去做這件事怎麼對得起你的良心呢?

不過,我猜你是沒種去mail啦,除非你的智商真低到這種地步!

ㄟㄟ, 別叫我兄
你的蟑螂兄是那位"一路爬"啦
老實講
我才懶得mail
除了這串已有許多意見可給智財局參考外
立委們由智財局提醒一下也會很快晃然大悟
將發現原來所謂"求知的權利", 不過是"以侵權求娛樂的意圖"
你以為法案在通過前不會請專人解釋一下法條依據啊?
那些高調其實很脆弱, 一下子就會被戳破了
再者從這串也可看出, 還求知咧, 鼓吹求知權利的人怎麼許多像沒讀書的小孩
良法一旦通過, 我看你最好是買個狗籠自己關在裡面反省一下吧
順便刺激一下景氣, 哈哈

補充: 順便幫一路爬買個狗籠關起來自省, 我相信法律允許你可幫一路爬多買一具狗籠的, 哈哈哈!!

此文章於 2003-05-14 07:23 PM 被 Santoro 編輯.
舊 2003-05-14, 07:15 PM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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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ro離線中  
~元~
Major Member
 
~元~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素三民妻
文章: 181
看來台灣不適合外國人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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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 2003-05-14, 07:24 PM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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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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