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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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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打官司看的那麼簡單
打民事就已經很麻煩了 更別說刑事...... 假設我是法官或陪審團成員 屈臣氏案: 目前資訊不太夠 但都動用工程版APP了 刑法339-3、359、360甚至362都可能會成立 民法179更不用說 華碩案: 刑法339-3不成立 民法179我很猶豫該不該成立 不管是法官的心證、還是立法者要修法 都會面臨 如果認定構成不當得利 在購物網站模式下 那一個階段才構成民法上的雙方合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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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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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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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了解了,也就是說,你判別的主要標準在有無使用特殊工具嗎? 那我再深問一下喔,假如屈臣氏一案,犯嫌只有用工程版app找出漏洞 然後用親友手機內的正常app下單,請問這樣還有構成犯罪嗎? 此文章於 2019-06-10 11:00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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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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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急什麼?
我幾時要回覆你是我的自由! 法律有規定我要在一定期限內回覆你? 就算你付錢跟我簽契約 約定我要回答你的問題 若沒約定期限 我十年後再回答你也構不成違約! 更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還要我慶幸法律有規範不當得利 才不會哪天因為自己的疏忽而遭受重大的損失 真夠好笑的 我很久之前就在版上說我中過招 問過好幾位律師 因為契約是我簽的 所以民法上千條沒有一條救的了我.... 律師們明白告訴我 打官司一定可以打 但只能請求法官酌減金額 如果法官不酌減 我打官司還要付律師費、裁判費 只是多虧錢而已 如果對方要的錢和二個審級的律師費差不多就和解吧 至少省麻煩和時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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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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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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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只是很單純的想把預算花完
開多個分頁就只是為了方便 三四十個品項的數量金額並沒有另外自己再算過 如果當時遇到華碩案的漏洞 我自認是閃不掉...... 等到購物網站發現 應該也不止一筆交易中招 請問如果是你要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觸犯刑339-3? 刑事官司中 好幾筆交易異常記錄擺到法官面前 不是被告空口白話 說自己沒有不法意圖就沒事的 更糟的是你在#385的回答 "但如果有不當得利,我會返還" 會不會讓法官形成"其實你知道有問題"的心證? 好一點大概只被法官當成犯後態度良好而少判點刑期.... 但是還是背上前科..... 之後會有什麼下場就應該不必多說了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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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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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很同情你的遭遇 但你沒頭沒尾的摻進來一起講也說明不了什麼 引用:
應該是檢察官要提出事證證明我有使用詐術 就如同我前面所說,如果是正常操作,很難構成詐欺罪 所以我一點也不擔心會被起訴 至於不當得利的是民事部分,為何要擔心會不會有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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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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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為合不合法,有時要看他們使用條款寫得完不完整 https://www.asus.com/tw/Terms_of_Us...7718.1553954579 告他用得應該是1-8+9 要討回的話應該是3-4,只是不能以刑逼民? 線上購物十幾年了,鑽洞能鑽贏大公司的法務,我覺得需要運氣啦... 上一個跟大公司硬幹獲勝得應該是卡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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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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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看錯條款囉。 請看這裡的 https://shop-tw1.asus.com/DW000013/...3394.1560188408 這個文件內容中 3. 當貴用戶使用或繼續使用本網站時,即表示貴用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意思表示之方法。 表示網站上的訂單可以視為交易契約的一種。 5. 當貴用戶完成商品訂購程序後,本網站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於貴用戶所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通知貴用戶本網站已經收到貴用戶的訂購需求,請注意本公司於確認交易前仍保有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與否之權利。 這就是我先前說的,買方就算是下訂而且廠商系統自動刷卡,也不表示契約成立的免責條款。 6. 本公司將在收到貴用戶之訂單需求、付款方式且仍有庫存後確認交易,通知配合廠商出貨,貴用戶可隨時至「查訂單」查詢訂單最新資料。 7. 為保護貴用戶的權益,在本網站之配合廠商出貨之前,貴用戶都可以申請取消訂單(但若貴用戶的商品為訂製商品,貴用戶將無法取消訂單)。 這兩條就表示得很清楚了。 表示廠商一旦出貨,交易契約就成立了。買方即不得片面終止合約。 其實幾乎每個電商條款都大同小異。 我相信只要有簽過契約的人,像是保險或買賣這類的,都知道簽契約前要看清楚。在沒人逼迫的情況下契約一旦簽了,後果要自行負責,這對買方或賣方都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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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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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使用者根本沒問題,我要使用什麼優惠碼還要去看所以詳細條件幹嗎?
當然是貼上去讓網站自動辨認,能用就用,誰管那麼多,能否使用是店家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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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服役中 ProMedia 5.1 + Pioneer 老解碼器繼續撐著用 Cheery G80-1800 LG OPTIMUS G PRO好讚阿! DELL2707WFP 超大視野感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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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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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網路討論嘛 信不信是你的自由 要不要去看書、Google、問專業人士把法律邏輯搞懂也是你的自由 法律一直都在那裡 不搞懂踩到坑了 那就是花錢消災 要拿"無罪推定"出來坦?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舉證責任轉換"? 當華碩提出"交易記錄"時 舉證責任就轉換到事主身上 "假設"你是事主但不知道漏洞 你能提出什麼證據證明沒犯法? 也許遇到經驗超豐富檢察官 看你的反應不像知情利用、金額也不大的話就用不起訴處理 可是華碩聲請再議 這次換個正義感爆棚的檢察官 你講不出究竟怎麼一回事 於是就被起訴並向法院以"被告拒不認罪,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從重量刑! 至於"正常操作" 本串不就好幾位認為多視窗/多分頁是"非正常操作" 難保不會有古董級法官認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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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此文章於 2019-06-11 03:15 PM 被 傳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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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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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原因是正式版APP能不能購買參數異常商品? "假設"可以,我認為不應該觸犯刑339-3 至於民179,沒使用優惠就0元結帳 應該很難說服法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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