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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tp0220qf
今天早上他又打給我說要我爸媽出面
然後還說要出庭要上法院要去他的所在地
還說他是警察
說我告警察
我好害怕!


他是警察? 問問他是哪個警局或派出所的,直接去投訴,看誰先倒楣吧..........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舊 2006-05-04, 08:50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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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joshia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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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tp0220qf
今天早上他又打給我說要我爸媽出面
然後還說要出庭要上法院要去他的所在地
還說他是警察
說我告警察
我好害怕!


這些都在構成恐嚇罪的邊緣,是否成立要看具體情況。

另外,他有沒有說用民事還是刑事告你?
告你什麼?

如果是告民事的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該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基本上他要告也要到你家附近的法院來告才會成立。

其實我建議你要是覺得困擾和恐懼,直接到檢察署按鈴找檢察官,
跟檢察官表示這個人恐嚇你,把電話錄音、往來信件都給檢察官看,
不用跟他扯什麼。

如果害怕檢察官,就去找消基會。
找消基會不是為了賣家,而是為了指控奇摩放任這種惡質賣家的不當態度。
 
舊 2006-05-04, 08:56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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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離線中  
lw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tp0220qf
今天早上他又打給我說要我爸媽出面
然後還說要出庭要上法院要去他的所在地
還說他是警察
說我告警察
我好害怕!


他錯了,法律上是以原就被,他要告你要到你家附近的法院,
如果他告你是在他家的法院,可以不去,
到你家附近法院尋求免費法律協助,
台北市政府也有免費法律協助,
再者來這邊一定也有網友來協助。

這種人太過份了,和詐騙集團一樣,
利用一般人不了解法律的罩門,為所欲為,
如果你收到傳票,是被告住所在地,
你可以上書狀,要求轉到你住所在地,
讓他千里來告,
我看他是姓唬的比較多。
樓上的說的好,去警察局報案,讓警察和檢察官和他玩。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此文章於 2006-05-04 09:08 AM 被 lwm 編輯.
舊 2006-05-04, 09:05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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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m離線中  
joshia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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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因為編輯時間已過,不得已再開一篇。

建議你找縣市政府或是大學法律系(如台大法律服務社 )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
你可以初步確認你的權利是什麼,他究竟能告你什麼,告了你又能怎麼樣?

不要為不需要害怕的事情害怕。
也不要怕上法院,你覺得你為什麼會輸?
還是怕要請律師花錢?
其實不是打官司就要找律師的。

如果什麼都怕,那就投降吧,給他好評價。
舊 2006-05-04, 09:14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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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離線中  
jo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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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lwm
樓上的說的好,去警察局報案,讓警察和檢察官和他玩。


建議不要去警察局,去蘋果日報可能還比較好
直接去檢查署找檢察官(就是常在電視上看到政治人物帶著一堆媒體去按鈴控告XXX)。

底下是我國法務部公告的的"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一、 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 申告鈴裝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三、 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法院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四、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五、 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六、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七、 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八、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一來檢察官不會吃案,二來直接進入法律程序,不用看警察臉色。
找你爸媽出面和那個賣家談,不如找你爸媽陪你先上法院。請按我

此文章於 2006-05-04 09:24 AM 被 joshia 編輯.
舊 2006-05-04, 09:23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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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離線中  
jo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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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回覆︰買賣之間一定會有誤會產生.所以我在我的關於我已寫的很清楚.不許以任何理由打我極差.這是公開信.你已違反我的買賣規則.我一定會告你誹謗. (2006-05-03 11:35)

原來這位了不起的賣家要告刑事。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該條免責條件如下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實都用不著討論你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事實上也是不構成)
用誹謗罪來規範網拍的評價制度使用實在是太過誇張。
我很好奇的是,他以前告買家也是告誹謗嗎?
法官看到狀子不把他給轟到爆頭才怪

此文章於 2006-05-04 09:40 AM 被 joshia 編輯.
舊 2006-05-04, 09:39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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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離線中  
minle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2
不要怕麻煩 先去告它恐嚇
"買賣之間一定會有誤會產生"
會說這種話擺明就是有問題
舊 2006-05-04, 09:56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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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lee離線中  
jansin7456
Major Member
 
jansin745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Mihiro部屋•台中分舵
文章: 104
又是耶穌愛你=.=..........
他的墨水夾問題還真不少阿∼∼∼
__________________
新片登場 『みひろ ***蟲の森 』
2006年12月29日発売


++++Mihiro 朝美穗香 女神樣++++
∼歡迎同好加入∼
舊 2006-05-04, 10:02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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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sin7456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226
不要怕~看他種種舉動~
只是在威嚇你不懂法律和認定一般人怕麻煩~
在打電話來鬧你~你就錄音存證~

這種賣家一定要強烈抵制
舊 2006-05-04, 10:06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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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x1013
*停權中*
 
x101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引用:
作者tp0220qf
今天早上他又打給我說要我爸媽出面
然後還說要出庭要上法院要去他的所在地
還說他是警察
說我告警察
我好害怕!

看你要先告他.還是等他告你.這都無所謂,不過你要先搜集對你有力的資料(證據),打電話給你的部分錄音起來,依你提供的狀況判斷,不但可以要回你損失的部份,還可以控告期間的精神損失(如:騷擾部份)

此文章於 2006-05-04 10:16 AM 被 x1013 編輯.
舊 2006-05-04, 10:13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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