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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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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超軼絕塵
我去查竟然查不到首席大法官有譯音相近霍梅茲的人
更查不到"年輕人,此乃法律之庭,而非公理之庭"這句話
有人能找到出處嗎?

這段傳說中的名言流傳很廣:

     
      

此文章於 2015-03-04 10:38 AM 被 kazama 編輯.
舊 2015-03-04, 10:36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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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離線中  
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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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Adsmt
對現在而言「年代久遠」的案件都是「電腦科技還不發達」甚或是「司法還不太發達及透明公正」的時代,所以你的觀點並不適用。

科技會進步,時代會改變,並不是舊有的成規都不能改。

司法的目的就是扼止犯罪,殺人放火可以無罪,那司法的意義在哪裡?


樓上有人點出,若提出足夠的新事證可重審啊,不能毫無理由的說只要是舊時代的判決通通都是錯的吧

延長追溯期 =\= 遏止犯罪

過了追溯期 =\= 無罪

所以我最後才補充說"司法本來就不是讓你用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似的報復手段"
您主張的延長甚至無限期追溯,動機只不過想解決受害者心中的恨而已
 

此文章於 2015-03-04 10:59 A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5-03-04, 10:57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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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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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萬事萬物皆有其限,都會隨著時間消逝,
再高的科技也一樣,
不訂個期限,不說證物要如何完美儲存,眾人都已死亡,又要如何審判?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15-03-04, 11:1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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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離線中  
zing115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8
引用:
作者d61
http://www.epochtimes.com/b5/2/3/8/n175197.htm

立法者制定“法定追訴期”有兩個目的。第一﹐任何人間世俗的恩恩怨怨、糾紛爭執﹐總要有那麼一天要結束的。就算是有過錯的一方﹐也應該可以安心、放心地去生活﹐而不用生活在擔心被人控告的日子裡。
第二﹐法定追訴期效也在提供被告一點保護。因為時間日久﹐證據收集困難﹐證人記憶減退﹐都會造成辯護工作的困難。




看到這標題 想到我也曾經有一樣的疑惑

這個世界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公平與正義
舊 2015-03-04, 11:31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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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ng115離線中  
滄桑v2
Power Member
 
滄桑v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Hsin-Chu / Miao-Li
文章: 512
沒這麼複雜吧, 就只是權利的主張與放棄呀..
__________________
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5-03-04, 12:1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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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離線中  
Ads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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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d61s
樓上有人點出,若提出足夠的新事證可重審啊,不能毫無理由的說只要是舊時代的判決通通都是錯的吧
延長追溯期 =\= 遏止犯罪
過了追溯期 =\= 無罪
所以我最後才補充說"司法本來就不是讓你用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似的報復手段"
您主張的延長甚至無限期追溯,動機只不過想解決受害者心中的恨而已

刑法追溯期內不行使就失效了,就算原本被判死刑也是一樣。這就等同於「逍遙法外」,法律如果不是在非不得以的情況下,加一條可逍遙法外的法條,這還叫法律嗎?

那為什麼不乾脆列一條財產十億以上者可無法無天?

我從來沒說過法律是用來以牙還牙(雖然我本身認為這沒什麼不可),但更多是,我認為法刑無漏才是真正的法律。現階段有些可以逃漏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該如此,而是能力不及,不能當成理所當然。

此文章於 2015-03-04 02:28 PM 被 Adsmt 編輯.
舊 2015-03-04, 02:26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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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kazama
這段傳說中的名言流傳很廣:
http://i.imgur.com/ti5ntR5.png

難怪查霍梅茲會查不到,Holmes 應該叫福爾摩斯。
舊 2015-03-04, 02:33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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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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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Adsmt
刑法追溯期內不行使就失效了,就算原本被判死刑也是一樣。這就等同於「逍遙法外」,法律如果不是在非不得以的情況下,加一條可逍遙法外的法條,這還叫法律嗎?

那為什麼不乾脆列一條財產十億以上者可無法無天?

我從來沒說過法律是用來以牙還牙(雖然我本身認為這沒什麼不可),但更多是,我認為法刑無漏才是真正的法律。現階段有些可以逃漏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該如此,而是能力不及,不能當成理所當然。


不知道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是沒有追訴期限的
舊 2015-03-04, 02:37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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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micall.lee
*停權中*
 
micall.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Adsmt

我從來沒說過法律是用來以牙還牙(雖然我本身認為這沒什麼不可),但更多是,我認為法刑無漏才是真正的法律。現階段有些可以逃漏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該如此,而是能力不及,不能當成理所當然。

現實生活中就是不可能把正義伸展到每個地方



舉個例子好了

請問你可以抓到全台灣所有的闖紅燈嗎?

理論上可以,前提是,你有很多很多資源可以做這件事情

此文章於 2015-03-04 03:09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5-03-04, 03:07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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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離線中  
于謙浪人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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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2
引用:
作者Adsmt
刑法追溯期內不行使就失效了,就算原本被判死刑也是一樣。這就等同於「逍遙法外」,法律如果不是在非不得以的情況下,加一條可逍遙法外的法條,這還叫法律嗎?

那為什麼不乾脆列一條財產十億以上者可無法無天?

我從來沒說過法律是用來以牙還牙(雖然我本身認為這沒什麼不可),但更多是,我認為法刑無漏才是真正的法律。現階段有些可以逃漏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該如此,而是能力不及,不能當成理所當然。

Adsmt兄,我覺得你真是理想國的理論大師,要做到讓你滿意可能要神才有辦法吧

 
舊 2015-03-04, 03:34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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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謙浪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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