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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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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引用:
作者Rogerko
個人看法是:

使用中沒被抓到.抓到就是竊盜了.

沒被抓到前物歸原主.算自首.可以減輕其刑!

車子被使用又物歸原主.情節及損失較沒那麼重大.法官看法啦!

如果女人被使用又物歸原主就大條了!



你這說法女人會生氣的耶...

哼! 物化女人, 明明就是我把男人的屌給吞了
.
.
     
      
舊 2012-09-07, 10:16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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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離線中  
wills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那偷吃人妻應該不算通姦罪吧...

打完炮後雙方都各自回家了啊...


對於男方而言 虧損了某種液體
對於女方而言 賺到了懷胎十月的寶寶

男方是比較吃虧的
 
舊 2012-09-07, 10:17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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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1離線中  
ddd45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月球隔壁
文章: 60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個個案很明顯,當然很好判斷

但是法律條文面對的是通案

難保不會有小弟之前所提的情形發生

我不能說罰或不罰哪個比較好

只是提出來給大家權衡而已

你舉的例也很容易判斷,騎錯車、拿錯手機都可以舉證當事人的物品就留在附近,如果當事人事後把自己的也騎走、拿走,這就是蓄意
舊 2012-09-07, 10:21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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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45離線中  
birdie8899
Junior Member
 
birdie889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靠北市
文章: 783
引用:
作者che
偷插進去,拔出來.... 也算嗎 ?

這樣不行!!!

要幫對方把內褲穿回去!!

不然可能還是會有刑責的
__________________
•爛片這個詞對有些人來說,只是把它當成因為看不懂某些意涵卻無法承認的藉口
舊 2012-09-07, 10:26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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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ie8899離線中  
tdnj
Elite Member
 
tdnj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同理,綁票最後把肉票放回去也不算綁了....
舊 2012-09-07, 10:31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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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nj離線中  
POOL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1,243
男偷騎鄰居老婆歸還 「無據為己意圖」獲不起訴
男偷騎法官老婆歸還 「無據為己意圖」獲不起訴
男偷騎檢察官老婆歸還 「無據為己意圖」獲不起訴

男偷騎你(沒錯就你!!正在看PCDVD的你)的老婆歸還 「無據為己意圖」獲不起訴

What a wonderful world ~

還好我沒老婆
舊 2012-09-07, 10:35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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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LL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那偷吃人妻應該不算通姦罪吧...

打完炮後雙方都各自回家了啊...


女方配偶:法官大人,被告與本人的配偶有通姦的事實,嚴重影響本人的家庭 ....

被告:法官大人,本人只是因女方抱怨其長期處於饑渴狀態之中,一時心軟免費幫她打了一針高蛋白營養針而已,並無妨害原告家庭之意,更有助於其家庭和樂 ....

法官:被告所有有理,既然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妨害其家庭的故意,本庭在此依法宣告被告無罪,退庭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9-07, 10:35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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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JimKu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好奇的是, 為什麼可以這麼容易"多次偷騎"鄰居的車, 難道鑰匙都放在車上嗎, 不可能吧

偷車過程中, 至少對鎖頭也有相當程度的損壞吧

毀損器物罪至少可以成立吧, 何況是在偷賊自己都已經承認偷車的前提下..


可能可以成立

問題是檢察官或是車主有沒有告

沒有告這條,法官也不能自己判
舊 2012-09-07, 10:47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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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Ku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竊盜的定義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如果那楊大明騎完又把機車「還」回去,當然就不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要件啦。

從一般的通念來看,把東西拿去用一用又放回去,應該是不如把東西直接幹走惡劣(雖然還是蠻機車的),所以似乎不能把兩件事當成同一種行為。

新聞有說,本案適用的法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另外請求民事賠償。
舊 2012-09-07, 10:58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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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嗶雞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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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銀行幹麻跟我算利息

反正我借的錢早晚都會還清阿,所以更不可能有據為己意圖阿......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9-07, 11:06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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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雞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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