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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大本營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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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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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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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睡覺時夢到....
有網友貼某大國的資料連結 往君的費用從 0.5 變成 0.1 到底是業務量太大被降價,還是要以價制量? 現在睡到被熱醒,起來喝杯涼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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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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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哇 憲法好簡單喔 看一下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下,無敵 咦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解釋】釋38號*釋105號*釋106號*釋222號*釋223號*釋237號*釋240號*釋255號*釋274號*釋281號*釋284號*釋290號*釋292號*釋313號*釋345號*釋366號*釋380號*釋384號*釋390號*釋394號*釋395號*釋402號*釋404號*釋409號*釋414號.......................................... ![]() 此文章於 2012-07-29 02:49 PM 被 拈花微笑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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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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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一個"泛藍"人家中大聲宣稱討厭"藍色"
屋主請您閉嘴或離開,您可以控告對方妨礙言論自由? 沒聽過自由的前提是沒有妨礙他人自由嗎? (附註:其中" "裡的顏色名稱可代換任何色相,使用藍色純粹是PCDVD版面直覺) 此文章於 2012-07-29 03:12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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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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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是法律之法.. 是以國家強制執行力來約束法律的法律
你有看過法官依憲法保障人身的法條判人殺人罪的嗎?我想應該沒有吧... 2.網路上的行為應當屬於民法的範疇即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的行為 通通都可以! 所以既然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定版規 ...就可以定版規 3.你既然利用了別人免費提供的平台發表文章..你既沒有簽合同保障你的發言不被刪除.. 對方刪你的文章你當然也不可以要求對方做出任何的賠償...當然註冊帳號時應該你都同意了對方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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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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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公共空間是言論不得違反法律憲法, 問題是,論壇都是私人空間,是私有財,在私人空間只要版規不違反法律憲法,其言論是可受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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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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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版規不是憲法、法律或命令,所以沒有這種位階適用,結案
私人網站的話,也是算站長的財產權之一,原則上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也是憲法上的權利。那你要你的言論自由,站長要他的自由處分財產,誰說了算咧,憲法又寫的不清不楚的,只好讓法律做更具體的規定了。去找看看定版規這個有沒有什麼強制禁止規定說不行的,還是那裡有規定言論自由大於財產權的,這樣你就有機會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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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16號公墓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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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壇站長最大
就算是總統 五院院長 都不能踰越站長的權力 這就是現實中的夢幻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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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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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緊急動員或強制徵收就可以了... 前提是要合情合理... 畢竟pcdvd是站長自己的東西..跟其他網站比起來 pcdvd已經是很開明很自由了 站長越懶越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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