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 真的嗎? 那請問以下所提的汽車,都包含機車在內嗎?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law03.htm 引用:
當然不是,否則就不會有第十七條. 引用:
請問,你還要堅持[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嗎?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
引用:
請問什是ooxx????? 不是你先舉例國外的嗎??? 此文章於 2012-07-22 11:39 PM 被 david_lin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這可是你說的,你還有甚麼要說的嗎? 我想,無法辯駁的,你還是會選擇用一貫的忽略大法.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
你連好話都看不懂
說你優良駕駛沒礙到人的情況下爭取路權把機車當汽車開有甚麼不對嗎? 騎車本來就不要常常切換車道比較安全 被害妄想症真的使人智商降低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我就覺得奇怪,他怎麼會那麼回你. 難道,真的是得了被害妄想症?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
引用:
請問什是ooxx????? 不是你先舉例國外的嗎???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
引用:
請解釋什是ooxx??? 謝謝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
引用:
開宗明義就說『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建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下的子規定,所以這裡提到的機車,是550cc以上的機車。550cc以下的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這個母規定就已經禁止它上高速公路了 此文章於 2012-07-23 12:22 AM 被 semmy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所以我說,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肯定是錯的. 你不贊成我說的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 正因為法規裡把機車(摩托車, 機器腳踏車, 隨便啦)都視為汽車的一種, 所以才需要第十七條列出例外條款. ========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 比方說, 軍用汽車顯然算汽車對吧? 為什麼要有第二點例外條款? 不就是因為基於種種原因, 必須限制這類[汽車](或其使用狀況)的高速公路路權? 機器腳踏車同理. 如果機器腳踏車不被視為汽車, 那光是第一條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就很清楚定義, 高速公路只能給汽車用 那也不需要增加例外條款 不然豈不是脫褲子放屁? 所謂的例外條款, 就是原本條款中被一視同仁的東西 因為基於某些理由, 必須特別列出來排除. 所以例外條款的存在, 正好說明機車是汽車的一種(在交通法規中而言) 類似的例子, 闖紅燈被抓到就是違規並且要罰款 但如果是為了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只要能舉證, 就免罰 但並不是因為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於是不存在闖紅燈的事實 闖紅燈的事實依然存在, 只是透過例外條款來免罰 這就是例外條款的意義 此文章於 2012-07-23 12:42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