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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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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1
台灣是因為官員與企業掛勾,利益輸送。包庇縱容這些犯法的老闆。
跟勞工團不團結無關。
看看酒駕撞死人才關個幾年。
     
      
舊 2012-07-20, 09:26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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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uba離線中  
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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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abo5738
申訴勞委會 就準備換工作了

台灣在勞工權益這方面很弱勢 原因不想講了 太多了........

有些惡直老闆 慣老闆 還擺明說 去申訴阿 反正我公司錢賺夠多 罰個幾萬 我不怕的..........

引用:
作者gluba
台灣是因為官員與企業掛勾,利益輸送。包庇縱容這些犯法的老闆。
跟勞工團不團結無關。
看看酒駕撞死人才關個幾年。




我是認為真正慣壞老闆的、正是台灣勞工
或者是台灣的勞工文化

台灣的法律、基本上不是抄日本(勞安法規)就是抄德國
而這種東西,套在不同的文化的國度上、什麼味道都會變調…




引用:
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這一條後面是不是有但書啊?(什麼經勞資雙方協議後即可延長工時之類的)

因為雙週84小時,我相信工業區科學園區80%以上的企業違反這條規定
而且不是什麼沒打卡的責任制人員,是有打卡基層的op
隨便一家什麼作四休二的不就都違法?


工時規定是30條,變更是30-1
四週內工作時間可以重分配(但要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我想能混進科學園區的公司,應該對這方面不敢玩得太超過才對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前幾天不是才有一間居然卡在颱風天被要求上班途中發生事故算不算公司要負責?

這種問題都要協商, 其實已經沒救了, 因為打著商量的說辭其實只是在敷衍法規而已.


要看路線

如果是去公司必經之路,當然是公司有責任

但責任多少,還得看出事的原因、當事人違規之類的
 

此文章於 2012-07-20 09:52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舊 2012-07-20, 09:47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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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Elite Member
 
水藍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無
文章: 6,501
GIRORO伍長 兄是勞安人員?
背這麼熟 ...
我都快忘光了
舊 2012-07-20, 10:01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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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的確要看實際情況, 但該位仁兄只是想表達: 在颱風天硬叫員工去上班(當宣布停班時)的公司如果出事情了會不會有心去處理.
舊 2012-07-20, 10:02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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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前幾天不是才有一間居然卡在颱風天被要求上班途中發生事故算不算公司要負責?

這種問題都要協商, 其實已經沒救了, 因為打著商量的說辭其實只是在敷衍法規而已.


這種勞工安全衛生法 當然不算
但是勞保 有包山包海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才有規範

至於公司派 老闆當然說不算

但是資委會 98年又推出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結論 公務員 才是人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2-07-20, 10:04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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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離線中  
okan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04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工時規定是30條,變更是30-1
四週內工作時間可以重分配(但要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我想能混進科學園區的公司,應該對這方面不敢玩得太超過才對


科學園區就是死作俑者
基本款
1天12小時
月休4天
也有1天24小時
做1休1
我相信全地球沒有人事成本可以比這更低的地方
舊 2012-07-20, 10:08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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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na離線中  
GIRORO伍長
*停權中*
 
GIRORO伍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pompom
這種勞工安全衛生法 當然不算
但是勞保 有包山包海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才有規範

至於公司派 老闆當然說不算

但是資委會 98年又推出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結論 公務員 才是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不是有寫職災的定義

上班的路途算就業場所(但繞路去幹其它事就不算了)
舊 2012-07-20, 10:14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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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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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okana
科學園區就是死作俑者
基本款
1天12小時
月休4天
也有1天24小時
做1休1
我相信全地球沒有人事成本可以比這更低的地方



那種拿去法院捅、那公司一定會輸

但是放在台灣文化上、又有哪個勞工肯去幹這種事
又不像大陸勞工敢圍你工廠、也不像巴西勞工敢燒你工廠
台灣勞工自己做賤自己、老愛便宜那些惡質老闆



但文化終究是文化,像我的最低要求…該給的錢就要給
如果老闆連該給的錢都不給
勞工自己還肯做下去、只敢在網路上炮雇主有多爛

只能說勞工自己作賤自己、那是沒藥醫的

此文章於 2012-07-20 10:24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舊 2012-07-20, 10:2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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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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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Earstorm-2
的確要看實際情況, 但該位仁兄只是想表達: 在颱風天硬叫員工去上班(當宣布停班時)的公司如果出事情了會不會有心去處理.



我在想:
搞不好很多勞工都不清楚要是自己因職災掛點、該向雇主索賠什麼錢?多少錢?
而且索賠的對象選擇…知不知道可以包含雇主的上包、業主那一整串

我有見過遇只拿補償金(不是賠償金哦)就把家屬河蟹掉的例子

此文章於 2012-07-20 10:32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舊 2012-07-20, 10:28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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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不是有寫職災的定義

上班的路途算就業場所(但繞路去幹其它事就不算了)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個人見解:如因雇主所提供設施之瑕疵;有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
作業環境廠所
下樓梯不慎滑倒衝出窗戶墜落致死,如為雇主管理

經雇主指派出差,夜晚投宿摩鐵,因該摩鐵大火而罹難死亡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其它 網友補充之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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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7-20, 11:0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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