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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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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因為官員與企業掛勾,利益輸送。包庇縱容這些犯法的老闆。
跟勞工團不團結無關。 看看酒駕撞死人才關個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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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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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我是認為真正慣壞老闆的、正是台灣勞工 或者是台灣的勞工文化 台灣的法律、基本上不是抄日本(勞安法規)就是抄德國 而這種東西,套在不同的文化的國度上、什麼味道都會變調… 引用:
工時規定是30條,變更是30-1 四週內工作時間可以重分配(但要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我想能混進科學園區的公司,應該對這方面不敢玩得太超過才對 引用:
要看路線 如果是去公司必經之路,當然是公司有責任 但責任多少,還得看出事的原因、當事人違規之類的 此文章於 2012-07-20 09:52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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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無
文章: 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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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兄是勞安人員?
![]() 背這麼熟 ... 我都快忘光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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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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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要看實際情況, 但該位仁兄只是想表達: 在颱風天硬叫員工去上班(當宣布停班時)的公司如果出事情了會不會有心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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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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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勞工安全衛生法 當然不算 ![]() 但是勞保 有包山包海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才有規範 至於公司派 老闆當然說不算 ![]() 但是資委會 98年又推出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結論 公務員 才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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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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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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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科學園區就是死作俑者 基本款 1天12小時 月休4天 也有1天24小時 做1休1 我相信全地球沒有人事成本可以比這更低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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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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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不是有寫職災的定義 ![]() 上班的路途算就業場所(但繞路去幹其它事就不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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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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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種拿去法院捅、那公司一定會輸 但是放在台灣文化上、又有哪個勞工肯去幹這種事 又不像大陸勞工敢圍你工廠、也不像巴西勞工敢燒你工廠 台灣勞工自己做賤自己、老愛便宜那些惡質老闆 但文化終究是文化,像我的最低要求…該給的錢就要給 如果老闆連該給的錢都不給 勞工自己還肯做下去、只敢在網路上炮雇主有多爛 只能說勞工自己作賤自己、那是沒藥醫的 此文章於 2012-07-20 10:24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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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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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在想: 搞不好很多勞工都不清楚要是自己因職災掛點、該向雇主索賠什麼錢?多少錢? 而且索賠的對象選擇…知不知道可以包含雇主的上包、業主那一整串 ![]() 我有見過遇只拿補償金(不是賠償金哦)就把家屬河蟹掉的例子 ![]() 此文章於 2012-07-20 10:32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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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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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個人見解:如因雇主所提供設施之瑕疵;有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 作業環境廠所 下樓梯不慎滑倒衝出窗戶墜落致死,如為雇主管理 經雇主指派出差,夜晚投宿摩鐵,因該摩鐵大火而罹難死亡 ![]()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其它 網友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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