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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TheTruth
拒付賠償不能再關他嗎?


簽完和解書就取算得債權了,那家屬應該可以聲請管收吧,不想辦法生$$出來就繼續蹲看守所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3-13, 04:5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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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notee
我認識一些人移民加拿大
在台灣每個月都還有收房租的
加拿大連你在台灣收的房租都要上繳稅金
只能說台灣實在太鳥了
更之前一個代表處高官直接在美國協商認罪
回國後矢口不認
這就是人性

海外資產...
這中間其實很玄的~
 
舊 2012-03-13, 06:1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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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cmwang
簽完和解書就取算得債權了,那家屬應該可以聲請管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B0010005)吧,不想辦法生$$出來就繼續蹲看守所了 ....
但是...
引用:
第 8 條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但應與刑事被
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第 13 條
被管收人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或管收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結時,應即
釋放。
第 14 條
因管收而支出之飲食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都關了一年多不怕了,且好像管收環境還比較好?!
再拖到管收期限應該還是一樣?!
舊 2012-03-13, 06:25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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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嵐..
Major Member
 
..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9
您的住址: 我在這有百合香
文章: 128
上新聞之後,立委開記者會找相關官員嗆聲

官員1+1:「立法不周嚴不是我的錯,但我會採取最速件送批示,務必在明天(也就是今天)把人扣下來」

希望後續還有報導。

上次那個印度人不知道後續如何???有人知道嗎?
舊 2012-03-13, 06:2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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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supstring
但是...都關了一年多不怕了,且好像管收環境還比較好?!
再拖到管收期限應該還是一樣?!


在看守所連食宿的費用都必須自理,真不拿錢出來就讓他餓到管收期限滿好了 ....
舊 2012-03-13, 06:2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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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778816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Usa
文章: 211
酒駕撞死人法院依過失致死判刑1年4個月, 但摸黑嘿咻朋友妻判刑4年(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61447)
還蠻無言的啦......
舊 2012-03-13, 06:37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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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168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cmwang
在看守所連食宿的費用都必須自理,真不拿錢出來就讓他餓到管收期限滿好了 ....
所以不知期限可拉多長?!
且好像不能拿它食宿費用來賠?! 表示它還能持有相當的資金?!

此文章於 2012-03-13 06:43 PM 被 supstring 編輯.
舊 2012-03-13, 06:39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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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supstring
請您看一下 法制社會就是爭取應有的權利也要付出相當的代價?!
付不出來就不用玩了...


債務人是指要負責賠錢的那一位,不是家屬(家屬是債權人)....
舊 2012-03-13, 06:4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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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cmwang
債務人是指要負責賠錢的那一位,不是家屬(家屬是債權人)....
看錯…更改了
不過告對方都要請律師以維護自身權利, 那費用也可列入賠償嗎?!

此文章於 2012-03-13 06:49 PM 被 supstring 編輯.
舊 2012-03-13, 06:44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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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ylo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71
如果法官英明, 應該判牠到血汗工廠去做苦力, 每個月賺22K 直到還清為止...
舊 2012-03-13, 08:28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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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o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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