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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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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
事情本來就要查清楚再說, 查不清楚就判死刑才有問題
     
      
舊 2012-03-09, 05:5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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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 user離線中  
fgasfga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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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舊 2012-03-09, 05:55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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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引用:
三天後警方宣布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隔年六月廿四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舊 2012-03-09, 07:1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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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離線中  
PEST-X
*停權中*
 
PEST-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fgasfgasg
不清楚案情的看一下吧
http://www.ctitv.com.tw/newchina_video_c130v31210.html

夭壽喔
舊 2012-03-09, 07:34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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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ST-X離線中  
kp4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area51
徐志強的案子大家最好是去詳細看一下,不要只憑一則別人貼的沒頭沒腦的新聞妄加批判•我個人認為冤案的機率很高,要不然不會一再發回更審•
徐家不是什麼有權有勢可以當靠爸族**妓的大戶,要買通法院讓他自由恐怕很難•
徐家有提出證據,同案被告(他們該死我沒意見)在山上挖洞埋人的時候,徐自強在郵局(有郵局錄影為證),更何況其他證據只有同案被告自白•
他有做,請法院證明他有做,小弟放鞭炮慶祝他上路,沒做或是無法證明就別亂槍斃人(網路上也是一樣啦)•

10點多他和妻子在桃園郵局辦理匯款早上8時30分在台北大直綁架商人,有充足的時間讓徐自強趕回桃園處理匯款
再說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聞訊逃亡。為什麼要逃亡
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一定要在現場殺人才有罪嗎
舊 2012-03-09, 08:14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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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離線中  
FY24F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小離題...
不管陳進興或香水達人做了甚麼,只要曾經有一個江國慶, 就算陳進興或香水達人也都可能是江國慶... 似乎誰敢否定這邏輯, 誰就是鄉民?
因為曾經有江國慶, 所以那幾個搞死江國慶的高官, 也可能是江國慶, 所以記個過就OK了?
舊 2012-03-09, 08:3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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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24FR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這個案子重點是沒有直接證據,只靠共犯自白與間接證據,依據大法官釋憲案第 582號解釋,自白須經過交互詰問才能成為證據,否則不能做為證據,這個是從王迎先冤案後檢警偵查又出包幾次才演變出來。

而同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的自白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被認為無任意性的,問題是同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首謀黃銘泉逃亡至今未到案)到庭卻不願具結,等於沒有交互詰問自白不能成為用,自白沒辦法用來定罪,這案子進行不下去。

所以更7審法官另闢蹊翹用已判決死刑確定的黃春棋、陳憶隆部分事實認定為徐自強有罪證據,但是刑期為無期徒刑,等於變更犯罪事實及罪名。改判無期徒刑,以徐自強的羈押期達14年,按舊法可以假釋了,大概法院想這樣把案子結掉。

我還沒看到最高院發回更審的理由,不過按新聞報導內容應該是認為如果是認定有罪就是死刑(因為共犯都是死刑定讞了,犯罪事實一樣刑罰也要一樣),如果認定無證據那就是無罪。

題外話,現在自白很重視程序的,沒有錄音錄影在法庭上如果翻供通常法官是不採的,那現在檢警偵訊有沒有進步呢,去年江國慶案的許榮洲有誘導自白的問題,該部分在準備庭勘驗偵訊光碟時被法官認定為誘導,蒞庭檢察官自動撤回,今年是民國101年,去年是民國100年,你說台灣的偵查有進步嗎。
舊 2012-03-09, 09:3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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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kp44
10點多他和妻子在桃園郵局辦理匯款早上8時30分在台北大直綁架商人,有充足的時間讓徐自強趕回桃園處理匯款
再說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聞訊逃亡。為什麼要逃亡
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一定要在現場殺人才有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3條

引用: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引用: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引用: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引用: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很遺憾的,當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法官依法就只能判被告無罪(合理的懷疑並不能視為證據 ),事實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無辜的,有更多時候只是代表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而已....
舊 2012-03-10, 10:39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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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FY24F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cmwang
很遺憾的,當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法官依法就只能判被告無罪(合理的懷疑並不能視為證據 ),事實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無辜的,有更多時候只是代表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而已....


話是這樣說沒錯,但是那個南迴搞軌案的李...(名字忘了),不但完全沒有直接證據,甚至檢調單位還擺明捏造了許多所謂的間接證據.一審以後的法官因為缺乏證據,不敢判死刑,卻也沒有因為缺乏證據而判無罪.

反而像香水達人;或是姦殺國中女生棄屍,還嗆大不了賠錢;好像還有個連續毒殺自己丈夫的...一堆罪證確鑿的案子,法官卻可以用一堆可以用鬼扯來形容的理由,不判死刑.

司法公信力就是這樣毀掉的.
舊 2012-03-10, 10:54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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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24FR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FY24FR
話是這樣說沒錯,但是那個南迴搞軌案的李...(名字忘了),不但完全沒有直接證據,甚至檢調單位還擺明捏造了許多所謂的間接證據.一審以後的法官因為缺乏證據,不敢判死刑,卻也沒有因為缺乏證據而判無罪.

反而像香水達人;或是姦殺國中女生棄屍,還嗆大不了賠錢;好像還有個連續毒殺自己丈夫的...一堆罪證確鑿的案子,法官卻可以用一堆可以用鬼扯來形容的理由,不判死刑.

司法公信力就是這樣毀掉的.


你的邏輯很有問題,有罪不等於死刑,誰告訴你沒有判死刑就是缺乏證據或證據被捏造?

先檢討自己錯誤的邏輯觀念吧。
舊 2012-03-10, 11:55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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