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14
|
![]() 怎麼看都是飼主的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
引用:
真方便 找個流民來宣告老鼠的主權 說有餵牠只是他都喜歡自己出去覓食 他也都自己去上廁所和遊蕩 老鼠被撞死就得賠那個流民錢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
我覺得...
就找到誰撞的就好,然後看這兩位要不要去法院互咬就可... 然後吃吃雞翅爆米花配啤酒∼ 誰說一定要綁狗了∼我也沒綁狗呀∼她都在我家後面院子玩(喂!!∼∼ ![]()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
依照那些寵物保護團體的邏輯
狗沒綁好亂跑→被車撞死:那是駕駛的錯....還要譴責一下沒人性 狗沒綁好亂跑→害機車騎士摔車:那是機車騎士自己沒注意,是機車騎士的錯 反正 主人沒有錯,寵物也沒有錯 全部都是政府的錯、都是其他人的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
該文事主還拿動物保護法嚇人
殊不知動物保護法正是規範他這種放任或疏於照顧寵物的飼主 一堆條文都是跟他這種行為有關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之: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 、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50
|
引用:
楓葉國讓狗跑到大馬路上被撞是誰的錯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
引用:
都有錯呀 這邊車禍不會只有一方的錯,絕對是雙方的錯。即使車完全沒事只有狗出事,還是有機會被告危險駕駛、路中央擋住車流(或要是你離開也會被罰)。 總之,這邊要妳習慣的是避免車禍,而不是對錯問題。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0
|
我是這樣覺得拉
這個狗主人不是偶爾疏忽才不小心讓狗溜出去被撞到 而是從來都沒有管過狗@__@ 放任狗自由出去外面大小便 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是這種放養的狀態 直接講明了這條狗從未被綁過鍊子 光這點就怎樣也說不過去了 真的不要怪別人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
引用:
還好我們不是住加拿大...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
引用:
原來在台灣開車比加拿大安全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