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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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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82
引用:
作者咕咕鳥
存證信函是證據效力....a告訴b..你要還車或辦過戶了....
照本例..b當然不還,也不辦過戶......

接下來就是訴訟了...
如果不訴訟...那存證信函還真是個屁...

b拿出當初的切結書...說a"過去"同意b使用
a拿出存證信函...說a"現在"不同意b繼續使用...

法官會想問...
那有其它約定,契約嗎?b有付租金嗎?...沒.....
那車子到底是誰的...b付錢還是a....還是c?
總之...a就得還車..(至少得車籍過戶)

沒有存證信函...a怎麼打官司?
也可以啦...烙cdef去當證人也行....
不過..訴狀要寫更多東西...告起來會更麻煩....

偷自己名下的車牌去註銷...還是有犯法的可能.....
不要用這種模糊地帶的法律問題去考法官.....

原本不是很麻煩的法律問題..不要搞的更複雜


你把存證信函想的太神了
又不是雙掛號非本人簽收不可
也不像政府機關發的有政府當後盾有法律效力
也不會不收就拘提或像入伍令一樣沒人收里長/警察會上門告訴你有這件事
存證信函 發的人一份 郵局一份 收的人一份
收的人還可以不收 查無此人等等
頂多上了法院能說你有發這封信
至於對方有沒有收到 知不知道這封信內容 收的人還可以跟你裝死打哈哈哩
     
      
舊 2011-11-28, 11:01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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