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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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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玩game的時候每次走在路上或打怪都能撿東西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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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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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805條第二項如果由我主導,我想改為: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得應拾得人之請求給予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二或新台幣五百元;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報酬不得 超過新台幣二百元。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805-1條我想加一項: 拾得人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若造成有受領權之人損失者, 應負相當之損害賠償之責。 簡而言之就是說 1. 失主允許,拾得之人才可要求報酬。 2. 且其報酬不得超過20%或500元。失物無財產上價值者僅得要求200元。 3.撿到別人東西卻沒有送交警察機關或通知失主的情形,若造成失主有所損失, 應該要對失主負"相當"的賠償責任,視失主之過失程度而定。 以上純嘴砲,不過與論要是大到一個力量,就會促成修法甚至成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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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s when you start to become really afraid of death, that you learn to appreciate life. [Le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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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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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只要世間上一天有強暴案 你在沒有監視器的地方看到落單女子 就會理所當然地去強暴她 只因為現在不是太平盛世, 你也不是聖人?? 引用:
多的是計程車司機撿到東西之後就直接送掉警廣失物招領 也沒有要求回報 不要以為計程車司機的道德水準都跟你一樣喔.... 此文章於 2011-11-10 08:33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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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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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也沒有幾個人敢撿吧! 隨時都會跳出人來跟你說:恭喜姑爺! 這個例子不太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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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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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兩次掉東西在計程車上.....一小時後發覺 馬上打電話給警廣 在交班前廣播出去。 第二天 就直接打電話給我 還送到我下車的地方。
還有次更寶 我下車買東西 回頭上錯車.....那部車子追了我一個半小時。 因為我上錯車後 半途發覺 又拐灣回 上錯車點等 最後我再 回到我原始上車點。 他最後想通了 把遺落物送回我起點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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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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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改成「得應」(拾得人之請求給予報酬)蠻奇怪的,如果停車場公告上面寫停車人得應停車場管理員之請求給予停車費,會給的人恐怕不會太多... 一般來說施比受更讓人捨不得,如果肯給予報酬的話,根本不需要以某個上限去限制他的大方程度,就是怕那個人不想給,所以才會讓拾得人有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樣比較符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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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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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強暴案容易留下證據,撿到東西不還常常是很難被發現的,這兩件事在法律和道德面上的評價也不一樣,所以好像不適合拿來比較。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民法中拾得人可以索取報酬的規定存在已久,也是有很多計程車司機送回失物不求回報,所以願意無償送回的人還是會無償送回,想私吞的人恐怕就是會私吞。 不過對於雖然存有「見者有份」想法,但是也有點良心的人來說,能夠請求報酬畢竟是多了一份歸還失物的動力,我想對失主而言不見得不是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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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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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像子貢贖人的故事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但提昇法律的高度並不會提升道德的高度,阿∼不講了,太正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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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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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的法條可以寫成xxx條款 她叫什麼來著 ![]() 光宗耀祖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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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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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法律教人「撿到東西要還」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 真正要教導的是教人「路不拾遺」,所以直接修法,撿東西直接算侵佔就好了。 你想想,地上有一個紅包,露出一疊鈔票,你一定不敢撿,因為你會怕阿飄纏身。把人民訓練到看到地上有東西會嚇到不敢撿,不是很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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