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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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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進場.日元破盤.英金上揚.韓幣下滑.金價回穩. 歐盟護盤.賣超過熱.假線盡出.耗頭多空.送盡利多. 掰不出來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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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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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嗎? 網友都是習慣只看標題起哄的, 尤其最喜歡跟著他們最不恥的妓者的標題指揮棒起舞 ![]() 罵完發洩完便沒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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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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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引用:
【裁判字號】 99,台上,5180 【裁判日期】 990819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0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陳○○ 選任辯護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 訴字第三三七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原名陳○○) 基於刊登暗示促使人為****易訊息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六日十八時四十二分許,在台北市○○○路一○○巷○○號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撥接上網連結至「○○○空間聊天室」網 站(進入該網站無須使用密碼、未限定具會員資格,且網路上不 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並以代號「等元」之暱稱,刊登足以暗 示促使人為****易之訊息,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 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以電腦網路散布足以暗示促使人為**** 易之訊息罪刑(有期徒刑二月)。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 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 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指駁論述。上訴意旨略稱:(一)、「等 元」之字義,客觀上不足以使人產生****易之聯想;以之登入本 案聊天室網站後,亦不必然使人產生「等待從事援助交際」之聯 想;上訴人登入後,實際上亦無人與上訴人聊天。乃原判決卻主 觀臆測「等元」之暱稱,容易為一般人或網站使用者解讀為「等 待從事援助交際」,即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及違反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之違法。且上訴人暱稱「等元」若觸法,則坊間諸多「圓 ×小吃店」、「圓緣×××」、「元圓緣×××」等店家,甚至 茶藝館,豈不亦犯罪?(二)、上訴人僅上「○○○空間聊天室」網 站二次,不知該網站之性質。原判決卻未敘明依據,率予認定網 站之性質;並認上訴人主觀上亦知悉其性質。(三)、上訴人係遭積 欠工程款,始以「等元」暱稱登入網站,以抒發心境;且羅○○ 確係積欠工程款者之一。原判決卻拒絕傳喚,即有應調查而未予 調查之違法。網站聊天室「登入系統」年齡欄位,是否將年齡預 設為二十歲?原判決未釐清,率予認定係上訴人勾選,亦有調查 未盡之違法。(四)、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未於該網路空間與人 聊天,足見並無藉登入「等元」之方法,引誘****易之意圖等語 。原判決就該等抗辯未說明不足採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 誤。(五)、本案網站首頁除註明該聊天室分級為「限制級滿18歲方 可進入之網站」外,更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上訴人基於信賴 而使用該平台,應較違反規定之非善意使用者更受保護,始符公 益。且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罪刑明 確性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意旨,上訴人本案行 為,實不屬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範之範圍; 主管機關更已就該條文擬定修正案。該規定之適用即應作嚴格限 制。類似本案案例,亦不乏判決無罪者。原判決違反罪刑法定之 刑罰明確性之要求,認定上訴人有罪,即有違誤。(六)、原判決理 由認定上訴人之暱稱「等援」,與事實不符等語。 惟按:(一)、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 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本件原 判決以上訴人坦承有於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以電腦 設備撥接上網連結至「○○○空間聊天室」網站,並以「等元」 為暱稱,進入該網站聊天室之事實,並參酌列印自電腦網頁畫面 資料、IP查詢資料等證據,為綜合判斷,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 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除併敘明:(1)、本案網站係供使用網路 之社會大眾交友聊天之用,透過對話交換訊息,不少民眾藉聊天 室傳遞****易之訊息,以達性交易目的,乃公眾週知之事實。此 由網頁載有:依「電腦網際網路分級辦法」為限制級,可以窺知 。(2)、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等元」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 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等 待從事援助交際」,不可能解讀為「等待工程款」,自屬刊登足 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上訴人明知此網站之性質,仍在此 網站聊天室內刊登「等元」之訊息,主觀上有暗示從事****易之 故意甚明。(3)、本案網站僅口頭「謝絕」未滿十八歲者瀏覽限制 級內容之圖文資訊,且僅建議使用人自行進行網路分級服務之安 裝或設定,網站本身並無阻絕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之措施;多數 家庭亦未安裝設定,未滿十八歲之人自可輕易進入該聊天室內, 不能認定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4)、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 例第二十九條,以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易對象之危險為已足 ,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上訴人縱未於該網路空間上與任何人聊天,亦無他人與之聊天, 不影響犯罪之成立等情外,並就上訴人所辯:因被積欠工程款, 始以「等元」(即等待工程款項)之暱稱抒發情緒;未於聊天室 「登入系統」年齡欄位勾選二十歲等節,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 就羅○○何以無傳喚之必要,亦已說明其原因。經核所為論斷, 並無不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採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 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置已經原判決論述、說明之 上開事項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及自由判斷證據證明 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再為爭執,或係就同一之證據 資料為相異之評價。均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理由。(二)、卷附列印自 「○○○空間聊天室」網站之資料,明確記載:「依〝電腦網際 網路分級辦法〞為限制級,限定為年滿十八歲且已具有完整行為 能力之網友,未滿十八歲謝絕進入瀏覽,且願接受本站各項條款 」等語(見第一審簡上卷第三十頁)。則上訴人就該網站之聊天 室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當無不知之理。又上訴人係於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六日十八時四十二分二十一秒登入,並於同日二十二 時十四分四秒登出,有查詢IP資料可徵(見偵卷第十頁)。時間 長達三小時半。果欲抒發被欠款之心情,何以使用此類網站?除 前述「等元」暱稱外,又何至無任何抒發心情之片語隻字?其以 散布「等元」即「等待****」之訊息於網路,並等候有意者之回 應之主觀意圖,極為明確。原判決認定其有暗示從事****易之故 意,自不得指為違誤。上開訊息實際上有無回應之人,亦不得作 為「等元」是否屬「暗示、促使為****易之訊息」及上訴人有無 散布故意之判斷依據。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之指摘,亦有誤會。 (三)、原判決僅記載:「(三)被告另辯稱:『等援』是指等我的工程 款項,故以『等元』之暱稱抒發情緒云云」(見原判決第三頁(三) 第一、二行)。其中「等援」或係「等元」之誤載,但依其文意 ,顯非認定上訴人於上開網站之聊天室使用「等援」暱稱。上訴 意旨此部分之指摘,顯有誤會。(四)、網站聊天室「登入系統」年 齡欄位,縱如上訴人所指被預設為二十歲。然使用者得自行勾選 年齡,既為上訴人所不否認,則上訴人不為勾選,或係認同該預 設,或認年齡非關緊要。且二十歲是否為預設,實與上訴人是否 散布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易訊息之判斷,無直接關連。原判決 此部分之認定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否漏未釐清,於判決之本旨實 無影響,自與應調查而未加調查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餘上訴 意旨,僅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並未依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形,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說明 ,本件上訴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第三審上訴之要件,應認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祐 治 法官 林 瑞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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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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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看下來...
那個男的明顯在硬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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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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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叫每元好了...打錯,應該是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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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 ![]() ![]() ![]() ![]() ![]() ![]() ![]() ![]() ![]()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 ![]() ![]()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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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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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要一個美麗的****嗎,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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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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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還以為是想每天****...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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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 ![]() ![]() ![]() ![]() ![]() ![]() ![]() ![]() ![]()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 ![]() ![]()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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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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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法官腦內補完太多東西了
不就在說,以後在有年齡限制的網站,不得用緩的同音字,也不能在這類網站超過太久.... 那個議員桑,你會被認為...意圖****唷.... 此文章於 2011-10-04 11:44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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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您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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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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