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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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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句話 真是 太棒了,好憲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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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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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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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你的回文.才讓我發現怪怪的 我如果沒記錯 美國憲法修正案保障人民擁有槍枝的自由. 是為了讓人民自組民兵保護自己(大概是當時的時空背景.各州有各自的民兵) 他並沒有說是要讓人民擁有推翻政府的能力 當然你也可以說如果聯邦政府不好.危害到老百姓. 那麼老百姓為了保護自己所以要能夠合法擁有槍隻以組成民兵 來對抗聯邦政府保護自己 這個延伸出來的講法正不正確 還得請專家來解釋 反正我是記得美國憲法裡面並沒有條文直接的提到"人民必須擁有推翻政府的能力" 此文章於 2011-09-24 02:20 AM 被 地海巫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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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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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管的是地方政府不得違憲 Apple管的是他家公司的商業行為 不得自婊 Apple又不是政府立法 不準美國銷售那些遊戲 只是Apple不賣而已 兩件不一樣的事情 你拿來類比 混在一起講 0分 幫不了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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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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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想太多 就純商業行為而言 這款遊戲影響到Apple的核心利益 所以不爽賣 不爽賣某個遊戲 這種行為 絕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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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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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你想講什麼
言論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剝奪人民發聲的權利 Apple 自己的 iTunes store 想賣什麼則是他們的自由 換句話說﹐政府不得全面禁止暴力性質遊戲的販賣﹐不過店家要不要賣則是隨他們便 這就是為什麼站長可以隨便刪文﹐停權。因為這個站是屬於他的......不過會做這種事情的人我認為根本沒資格擁有言論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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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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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笑了 改成-4沒賣義美豆漿 會不會更有梗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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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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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講法不及格啦....回去重修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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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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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會不會都是這樣誕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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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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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法律(或者理解能力)素養
如大海一樣深青天一樣高 台灣真是人殘輩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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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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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東西不可能會直接寫進條文中 但是自組民兵保護自己的對抗對象、不可避免的也會包含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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