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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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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引用:
作者franklee
HIV移植之後,就不能****了
這樣我寧願去死一死


HIV可以做啊...怎會不能做....

只是要找到願意跟你做的人就是了啦.....
     
      
舊 2011-09-02, 02:0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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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離線中  
dodo5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533
在HIV可以根治以前, 這算不算是飲鴆止渴?
 
舊 2011-09-02, 02:08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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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5離線中  
k2島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misman
HIV可以做啊...怎會不能做....

只是要找到願意跟你做的人就是了啦.....


愛她就跟她做....無套生****
舊 2011-09-02, 02:09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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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島民離線中  
直掰人
Major Member
 
直掰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52
器官衰竭而亡是一回事

得HIV而亡又是另一回事

怎可相提並論

連這都要消毒你把人性的尊嚴放到哪去了?


舊 2011-09-02, 02:1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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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掰人離線中  
chalice
Senior Member
 
chali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425
法律就明定是HIV者的器官不能使用,這也沒啥好討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__________________
燦坤會員卡號:36425622  (電話區碼 04 )
舊 2011-09-02, 02:1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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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ice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寫這篇文章的人明顯不知道所謂的醫德為何物
更甚者,最基本的道德與人性尊嚴都往地上踩

醫生救治病患,難道說只要顧著把性命救回來
不用管救回來之後病患要過怎樣品質的生活
也不用顧慮病患原本的生活方式?

這不叫拯救,這叫做玩弄蹂躪他人的人生
博士生講得這麼好聽,那要不要把自己的器官
跟這五個受捐贈者交換?
舊 2011-09-02, 02:22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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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B76202023
這類論證很討厭的地方是, 通常會有條件很強的假定 (比方說'你只有HIV帶原器官可以選擇...')
然後論證之間有意無意把特例轉化為通例
這種方式我稱之為混淆視聽

對苦等移植器官的病患來說,這假定的機率其實蠻高的,
捐贈的器官比需要的人少很多,除了要排隊,而且還要能配成對,
好不容易配成對了......結果卻是HIV+

但不管如何,一來HIV器官移植違法;再來就是,受贈病患沒有機會做選擇,
不能說這對病患沒差或是更有利,就沒關係。
舊 2011-09-02, 02:3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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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不叫拯救,這叫做玩弄蹂躪他人的人生
博士生講得這麼好聽,那要不要把自己的器官
跟這五個受捐贈者交換?


中指蕭也是博士耶...............
舊 2011-09-02, 02:3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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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  
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這個問題也是要"事先"詢問被捐贈人的意願壓
舊 2011-09-02, 02:32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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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離線中  
BM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chalice
法律就明定是HIV者的器官不能使用,這也沒啥好討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L0050004)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感謝你的補充
舊 2011-09-02, 02:3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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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C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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