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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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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討論才有意義,而不是硬扯顏色,還搞不清楚狀況就先盲目亂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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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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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你是臥底 卡 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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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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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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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到三十八我就不再多貼,一樣也是管理條例 所以不要以為第四類不用申報,政府不會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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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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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貼出的是民國98年的事情,當時誰執政?? 塑化劑有很多種,只針對DEHP實在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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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此文章於 2011-06-02 04:51 PM 被 vircg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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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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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應該是在第一類毒物和第四類毒物,罰則的差異,添加含量的限制,還有會不會被列入相對應的檢驗項目當中。像這次DEHP事件,就是因為沒有被列為常規檢驗項目內,所以才會那麼久沒被發現~
有心要亂搞的人,他會評估被抓之後的風險和罰則甚至刑責的多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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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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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少來這套 另一串大家討論義美不錯你就在那邊泛政治化說義美跟阿扁怎樣、 二次金改怎樣。 請問這位仁兄,你有列席這個會議嗎? 你有一字一句都親耳聽到並完全了解嗎? 不是說你有參加才能評論喔,是你對未經查證的事就已經下定論了。 如果你連「討論」跟「斷章取義」都分不清,你還是乖乖的找你的資訊 不要「專門」來回政治文吧 ![]() 此文章於 2011-06-02 05:26 PM 被 Rebelhear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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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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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提的這些法條在下都有看過,就我個人解讀是覺得, 管制第四類毒物的相關法條,都是跟危害評估及管理有關, 並無嚴格控管毒物的流向。也就是說,只要昱伸隱匿不報,政府就無從得知。 但第一類毒物除有總量管制外,連運送輸出前都需要先向主管機關報備, 除非供應商也違法幫昱伸隱瞞,才有可能避開監督。 不過後來又查了新聞,發現塑化劑供應商金童是違法的, 看來我很有可能認知有誤 應該是第8條這部份,申報有規定要紀錄物品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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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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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樓主是2003年的帳號、竟然還這麼不愛惜羽毛拿七八區偷渡政文....... 不是被盜取帳號、就是塑化劑吃太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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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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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營收並不公平,因為公司性質不同,盈利率差很大,例如鴻海,盈利率大約3%, 但聯發科盈利率超過 50% 也就是同樣罰營收10%, 對鴻海來說,會比割肉放血還慘,但對聯發科卻沒有太大的感覺。這種法一定會遭到低盈率產業的大力反對。 雖然你可能會覺得,如果不犯不就不會被罰了,在叫什麼? 好,那今天如果法律規定,性侵殺人,財產1000萬以下處死;財產1千萬以上,1億以下關五年;財產1億以上者關1年。你會有什麼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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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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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舉例就明顯違憲...我想應該是不太好的例證 營收或者獲利等來開罰這個平衡點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不過我粗略的舉例當然不夠周詳,只是提個概念 起碼不管怎樣我覺得比什麼新聞的狗屁標題"重罰30萬"等弱智的法規還要來的好很多 可以去參考許多歐洲國家的行政法源,個人覺得用比例來罰會比較貼近"公平" 不然按照舊制,才是造成很多事情傷害的元兇 就跟勞基法去抽查違法加班開罰華碩6千還是6萬我忘了 這種白痴法律,我是董事長公司是幾百億在賺的,我乾脆給腦萎會一億元 叫他十年內都不要來吵我∼ 一天6萬看了都想笑,他凹員工的,一天加起來或許是幾千萬... 這個毒物事件也是相同,那個什麼小公司的光是違法使用就已經賺了幾千萬上億元 請問30萬想幹麼? 這種法令不改,只會不斷出現下個起雲劑翻版∼∼ 反正頂多關幾年,"重罰"30萬 先把幾千萬幾億元藏到國外幾年後又是一條活龍∼∼ 不正是變成這樣的心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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