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情形完全不同,攔檢不停直接朝警察撞過來,那可能會撞死人的,所以不管是哪個國家的警察都會選開槍,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但是現在是背對著警察落跑,警察的人身安全沒有危險,除非危及他人的安全,所能使用的手段自然應該受到限制。 老美的警察實況節目能看到一堆警車在某車後面結路隊,上空還有直昇機盤旋,但最後通常是包抄堵到以後把人拖下車逮捕,可不是直接拿反坦克狙擊槍連人帶車一起打爆啊。 鄉民如果能知道自己當下在說什麼,就不用事後再來慶幸或後悔啦...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馬口鐵罐
文章: 58
|
引用:
沒辦法,有人老是舉老美的例子 問題是根本沒搞清楚老美的執法方式 像這種只徒步逃跑身上沒武器也沒有做出威脅執法人員安全舉動卻被警察從後方開槍擊中 在阿美利卡合眾國...警方大概會被告到阿母是誰都忘了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
引用:
沒啥話好說~反正這時間出來閒晃~看到警察就跑~這麼想都是有問題.... 535 號 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光這段可做文章就很多了,光是看你行跡可疑~就可以上前盤查啦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
引用:
治亂世~用重典....既然法官無用 那就多打死幾個吧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6
|
老美哪這麼友善?
路上你敢跑給條子追試試看,只要他想就照樣碰碰碰給你打下去 (萬一你不是白人,又如果很不幸條子杯杯剛好有那麼一點點種族歧視傾向的話那就更請多保重) 飛車追逐用擠得.撞得逼停也沒比較溫和,還有案例是是逼停後直接斃掉的 (我記得是嫌犯是偷開軍方車輛裝甲去大馬路上狂飆)
__________________
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James Wood跟Michael J. Fox演過一部很有意思的喜劇片�***名叫The Hard way。
片中Wood跟Fox說,警察的生活可不像拍戲,你們NG一個鏡頭可以重拍十七次,我們上街盤查「砰」的一聲就完蛋了。 雖然這只是電影,但我覺得劇中人說的話,也傳達了幾分真實性,絕非空穴來風。 印象中曾看過,在老美那邊曾有民眾白目,在被盤問中不知道要掏什麼東西出來,緊張的警察就一槍斃了他,結果打開一看慘了不是槍,我不知道結局如何,但我相信這是有可能會發生的。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1-04-18 07:16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
引用:
警察攔人的方法 1:招招手把你攔下來 2:1不停 大聲喊叫你停下來 3:2還不行 就用追的 追的到你就停下來 4:3追不到 對空鳴槍 讓你停下來 5:對空鳴槍你還不停 那抱歉 只好打你了 如果說今天警方是要盤查你 結果你不理 然後警察就直接開槍打你 那當然是警方執法過當 甚至可以說是謀殺 但 依新聞報導來看 警方1234都做了 還不停 當然只剩5的選擇阿 這樣還執法過當阿 不到事後 大家都不知道嫌疑人身上有神麼東西 或是奇怪的念頭 警方在用完合理手段 當然只剩激烈手段 如果說開槍打人就不對 那也不用配槍了 配個警棍就好 不然配電擊棒 說不定還會有人說 警方盤查 二話不說就電我 實際上 拿警棍也還是不行 會有人說 警察打人 既然這樣 不要有警察好了 警方當然會有不良人員 但 只要自己沒做壞事 盤查應該沒神麼吧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引用:
鄉民哪算什麼貶抑之詞啊~~~ 之前有法官在判決書裡自稱鄉民 你要不要說是那法官自我侮辱??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你說的是「最小侵害原則」,就算真的是勉強通過了吧,最後一個子原則「利益均衡原則」不管怎樣都不會過的。 如果跟鄉民說得一樣,那法院就不用開了,警察在各據點設高塔配狙擊手架機關槍,看到可疑的人立刻斃了,豈不最有效率,而且一了百了。 這種事情好像比較容易在非洲看到,所以當地公權力的執行方式還是比較值得我們學習的... |
|
![]()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
引用:
請問 警察要盤查嫌疑人 嫌疑人跑 叫他停他不停 這時警察一定有追 對空鳴槍了 還是不停 除了開槍打他還能怎樣 看他跑掉嗎 警察在各據點設高塔配狙擊手架機關槍,看到可疑的人立刻斃了,豈不最有效率,而且一了百了。 你這舉例太偏激了吧 看到可疑人物直接開槍這是謀殺 請問可疑人物知道警察在看他嗎 沒有吧 有招呼他嗎 也沒有 這樣就直接開槍 當然是警方不對 而如果警方 再不會危害的嫌疑人身體安全的方法用光之後 剩下的途徑也就只剩下一種了吧 你舉的例子真的跟現況差很多 改天如果你在路上遇到警方盤查 你不聽直接跑走 然後警方也直接開槍打你 在說是警方執法過當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