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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您的住址: 火星基地
文章: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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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成立強制****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從以上文字判斷, 我反而覺得前審法官確有客觀證據上的不足, 檢察官引用之法條亦有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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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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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挨批 像遭霸凌
這算對法官的一種現世報嗎?
法官 有時判案要多考量 現實 別都在玩法律文字遊戲 玩到來 判決結果 不合常理 不代表他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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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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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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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贊成...判決書結果看的我快花轟了 還修法咧...這種事還需要修法後才有得判??? 誰來告訴我天底下那裡有完美的法律??? 法律不完全的地方本來就是需要法官的臨場判定 這是法官本來就需要承擔的責任 不然憑什麼有特殊待遇 不敢承擔就快快離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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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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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坦白說我也不排斥懷疑少數法官在用法律的文字在保護自己工作、生活觀念的可能性。 在歐美很多訟棍都是遊走在法律的一字一義,進而在法律漏洞裡鑽進鑽出,而視遭害者的利益於不顧。 判論法律的人也拿法條在打混甚至鑽漏洞,很多人都存在一個心態就是至少保持我的名位不變,不管天地間的義理於不顧。 有時候很佩服古代的縣官衙門直接從常理去論斷,誰得利誰受害都要看人們的習慣、習俗觀念, 少數法官自己把自己『刻意』的法條觀念框在文字中,卻讓得利者逍遙法外,受害者無從伸張, 社會又因為補不盡的法條漏洞,既辦不了這些鑽文字漏洞的執法人員,民眾冤屈不得張,但是告上法院又被一些同儕集團勢力掩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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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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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樣就被說霸凌
那我到要問問他這個被性侵的小女孩長大了怎麼辦 被害人的痛苦 他是否能感同身受 小女孩心中的痛是永遠都抹不掉的阿 這些法官永遠都只有死板板的照著刑法憲法走 完全沒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及被害人心理 當大法官之後或許只會說:再給犯人一次機會吧!! 人本為善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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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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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這是兩回事
判下去後 就像X國慶案一樣 到時候遊走在更審之間 更何況這樣子的仙人跳等案件可不少 更大的問題是 檢察官根本就把法條弄錯了 法條有不當卻不肯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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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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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台灣人嗎? 你很討厭台灣嗎? 如果你不在乎的話請滾出台灣~ 一句話可以打死全台灣人~~ 你真的了解事情的始末嗎? 你3歲的時候就保證會喊"要"還是"不要"了喔?! 你無敵了耶~!!!喔耶!! ![]() ![]() ![]() 此文章於 2011-04-03 02:34 AM 被 leon69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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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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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小女孩是否真的被外物侵入下體
當法官的應該找出是誰照成的才對 是小女孩自己?小女孩的媽媽?嫌疑人?路人甲? 總不可能是外星人幹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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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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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江國慶是直接槍斃,哪來的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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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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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發回法院...
矯情噁腥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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