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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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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真實情況是這樣~ 真的是我想太多 ![]() 所以很想騎驢找馬但是卻沒有行動,總是想說是否該先辭職 感謝..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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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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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直接說的是阿呆嗎?.. 你還是回頭去看看該網兄寫的, 不然還搞不清楚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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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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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某位版友吧, 當時看到他寫的,我也感到很迷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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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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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不是說可以拿面試公司的不予錄用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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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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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儘量不要去得罪主管,因為離職後如果新僱主對你徵信的話你會死得很慘,人家會聽
主管的不是聽你的,而且資訊人員這圈子很小很容易就可以把你搞黑,技術能力好有屁用? 隨便說你這個人工作態度不誠懇自恃甚高請問誰敢用你??所以...P.L.E.A.S.E 儘量吹捧長官的LP讓他爽,即便是你要離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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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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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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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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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被資遣才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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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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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誤、勞基法不管用的原因是勞方總是不知道怎麼用 資方(特別是小公司)很多規定都是亂搞 雇主自己胡亂解釋勞基法、如果上法院肯定會被打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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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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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懷疑~~這世界上阿呆可多的是,真的會有人說前公司太累,工作時間不穩定,要常常加班等等當離職理由 樓主可以來模擬一下,當新公司面試時,問到離職原因該講啥 找工作可不像當兵,待退無敵大,不是你覺得不值得,就不要作那麼認真 同iFynder所言,我先前就有看過同事被作背景調查.....所以提離職後的工作態度真的要注意一下 如果真的想說要離職了就跟公司不好聚好散(如~故意狂請假,就是不把assignment完成),到時後真的是看誰吃虧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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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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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可以領,正常的人也不會領 失業保險有年資累計,當你領過,年資就會歸零重計 相關規定可以自己去翻,印象中好像是5年就集點成功,有錯誤的話請自行修正 這個真的只是拿來救急用的 此文章於 2010-11-03 09:14 A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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