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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引用:
作者vircgd
  不過目前完全沒戰起來 ,想戰的人一定很不解吧

餿掉的東西,實在很難引起興趣∼
我們來聊別的好了∼
中秋節你吃月餅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此文章於 2010-09-22 11:04 PM 被 吉他之繩 編輯.
舊 2010-09-22, 11:0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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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離線中  
狂人日記
Senior Member
 
狂人日記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地球生態都是人類破壞的,為什麼不說把人類殺一殺??

不知道在跟狗計較個什麼東西

說這種話的人不像是受過教育的人類,連沒受過教育的狗都不如

人類破壞生態,狗也沒說要把人類抓起來

當什麼人類,我看是敗類吧
 
舊 2010-09-22, 11:32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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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人日記離線中  
狂人日記
Senior Member
 
狂人日記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引用:
作者poenxu
可是一個子彈多少錢?
一條狗養一年可以買多少顆子彈了?
一條狗一年的飼料錢可以拿來撲殺多少流浪狗?
可以減少多少衛生問題,多少流浪狗攻擊人的問題?
不要為了愛護眾生的理想,不管別人現實的死活.


救一個人類可以製造多少垃圾汙染跟生態破壞??
狗是不會破壞地球生態的動物
舊 2010-09-22, 11:3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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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人日記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strong
說到重點了 ....

會棄養的人,絕對不是啥愛狗人士。

樓上諸位酸錯對象了 ~



但是,的確有部分愛狗人士破壞捕狗大隊置放的捕籠....
舊 2010-09-23, 12:53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202離線中  
G最高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引用:
作者記憶我的資料
八里那邊...嗯...
之前在八里國中駐守過,
學校後面就是樹林,
晚上一堆野狗,
雖然牠們很NICE,
但有人管一下會比較好,
我個人覺的錯的是學校,
而不是狗,
大家重點可能放錯了。
我也覺得單看這事件是學校
除非學校資金資源不夠

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餿掉的東西,實在很難引起興趣∼
我們來聊別的好了∼
中秋節你吃月餅了嗎∼
吃到胃酸過多....
轉手再送人,雖然沒誠意
舊 2010-09-23, 01:39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最高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引用:
作者G最高

吃到胃酸過多....
:

改吃鳳梨酥吧,平衡一下。

















我家還有三盒。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10-09-23, 08:48 A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吉他之繩離線中  
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拒養寵物!!!

養寵物的下輩子被寵物養吧!!
舊 2010-09-23, 10:10 AM #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以月為影離線中  
盜鐵人
*停權中*
 
盜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716
引用:
作者G最高

吃到胃酸過多....
轉手再送人,雖然沒誠意

報告指出員工最不想收到公司月餅排第一
舊 2010-09-23, 10:17 A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盜鐵人離線中  
狂人日記
Senior Member
 
狂人日記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引用:
作者以月為影
拒養寵物!!!
養寵物的下輩子被寵物養吧!!


捕狗的下輩子被狗捕吧
舊 2010-09-23, 10:18 AM #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狂人日記離線中  
yt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不對...
我一直很想問...為什麼不能吃狗肉....
又不是保育類動物......


我也曾有疑問
請參閱
動物保護法第12條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舊 2010-09-23, 10:55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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