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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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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生態都是人類破壞的,為什麼不說把人類殺一殺??
不知道在跟狗計較個什麼東西 說這種話的人不像是受過教育的人類,連沒受過教育的狗都不如 人類破壞生態,狗也沒說要把人類抓起來 當什麼人類,我看是敗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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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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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救一個人類可以製造多少垃圾汙染跟生態破壞?? 狗是不會破壞地球生態的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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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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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的確有部分愛狗人士破壞捕狗大隊置放的捕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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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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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非學校資金資源不夠 引用:
轉手再送人,雖然沒誠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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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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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養寵物!!!
養寵物的下輩子被寵物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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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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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報告指出員工最不想收到公司月餅排第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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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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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捕狗的下輩子被狗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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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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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曾有疑問 請參閱 動物保護法第12條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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